[公告]东方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宏伟 关焯华 孙明涛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亚良 张惠泉 徐彩堂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胡家瑞 王旭辉 田益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190,560,875股 2、发行价格:7.3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8,702,999,996.25元 4、募集资金净额:8,610,000,000.00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1,190,560,875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6年5月25 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 证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 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发行共计5名发行对象,其中,东方投控所认购的 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 延);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 年5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 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股份)也不上市交 易或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四、其他特别提示 本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编制。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核准、上市及有关事项 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目 录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 9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4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14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5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5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17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 18 第四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 19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释 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东方集团、公司、发行人 指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东方集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保荐人、保荐 机构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国脉 汇通 指 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方投控 指 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公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3月 《发行方案》 指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 《认购邀请书》 指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书 《申购报价单》 指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 单 元,万元 指 无特别说明分别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东方集团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分别经2015年9月8日召开的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5年9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5年11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上述相关决议,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7.35亿元。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6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6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 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 截至2016年5月16日,公司和主承销商向5名特定投资者分别发送了《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于 2016年5月19日12:00前,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 华验字[2016]000413号)验证,截至2016年5月17日,主承销商已收到参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 元。2016年5月1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 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了认股款。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 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验证,截至2016年5月18日,公司实 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 (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6年5月23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0,560,875股, 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年11月3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即不低于7.31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没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不调整。 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申购 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 定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为7.31元/股。该发行价格即为发行底价7.31元/股,同 时相当于发行申购日(2016年5月16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6.82元/股的 107.18%。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702,999,996.25元,扣除发行费用 92,999.996.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6.10亿元。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发行 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 (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 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规定 的定价原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31元∕股,申购价格在发 行价格及以上的认购对象均确定为最终认购对象。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不参与询价,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28.50%。 投资者申购报价及获配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号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元/股) 申购金额 (元) 获配数量 (股) 获配金额(元) 1 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 - 339,309,850 2,480,355,003.50 2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31 2,057,253,300 281,430,000 2,057,253,300.00 3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7.31 1,590,000,000 217,510,259 1,589,999,993.29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7.31 1,560,000,000 213,406,292 1,559,999,994.52 5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7.31 1,023,400,000 138,904,474 1,015,391,704.94 (八)发行对象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对象为5名特定投资者,具体限售期限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获配数量(股) 限售期 1 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39,309,850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81,430,000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7,510,25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13,406,29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904,47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 计 1,190,560,875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情况 1、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第五广场B座14层1401-02单元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认购股数:339,309,850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股数:281,430,000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4层A451室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力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股数:217,510,259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注册资本: 3,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梅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 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 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 外),股票期权做市,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股数:213,406,292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 注册资本: 1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认购股数:138,904,474股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询价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 核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 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 未来交易安排。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时资本-民生银行 -博时资本创利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博时资本-民生银行-博时资本创利 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博时资本-民生银行-博时资本创利5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赢1 号特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赢1号2期特定多 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申万宏源富利 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申万宏源富利1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西藏华鸿定鑫30 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上述计划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办理了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中,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登 记手续。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周宏科、满慧 项目协办人:马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国投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010)83321320 传真:(010)83321563 (二)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阳 经办律师:陈阳、卫睿博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88号建科大厦B座1502室 联系电话:(0451)86286955 传真:(0451)86286933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签字会计师:高世茂、霍耀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9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66 传真:(010)5835007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1 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6,634.62 27.98 A股流通股 2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94.18 3.06 A股流通股 3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1,520.12 0.91 A股流通股 4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 管理计划 1,520.12 0.91 A股流通股 5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1,514.55 0.91 A股流通股 6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1,484.01 0.89 A股流通股 7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1,407.65 0.84 A股流通股 8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1,334.28 0.80 A股流通股 9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1,286.78 0.77 A股流通股 10 易方达基金-农业银行-易方达中证金融资产管理 计划 1,249.29 0.75 A股流通股 合 计 63,045.61 37.82 (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1 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66,346,232 16.32 A股流通股 2 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39,309,850 11.87 限售流通A股 3 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西藏华鸣定 鑫30号资产管理计划 138,904,474 4.86 限售流通A股 4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赢1号2期特 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5,430,916 4.74 限售流通A股 5 博时资本-民生银行-博时资本创利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5,430,000 4.74 限售流通A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6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东 方集团定增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6,703,146 3.73 限售流通A股 7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东 方集团定增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6,703,146 3.73 限售流通A股 8 博时资本-民生银行-博时资本创利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86,000,000 3.01 限售流通A股 9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赢1号特定多 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82,079,343 2.87 限售流通A股 10 博时资本-民生银行-博时资本创利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0,000,000 2.10 限售流通A股 合 计 1,656,907,107 57.99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 化,但持股比例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张宏伟 董事长 8,691,576 0.52 8,691,576 0.30 除以上直接持股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90,560,875 41.6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666,805,374 100.00 1,666,805,374 58.33 三、股份总数 1,666,805,374 100.00 2,857,366,249 100.00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金实力 得到提升,财务结构将更趋合理,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利润 水平的增长,使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项目的建设将顺利推进,公司将加 大对新型城镇化开发产业的投入。同时,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提高,且持续盈 利能力将得到较大提升。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 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有更多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 公司股东,来自投资者的监督将更加严格。同时也将给公司带来新的管理理念 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更有利于公司未来的规范治理。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及其持股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 变动,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七)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不会 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 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 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201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3、除控股股东东方投控之外,其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与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4、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黑龙江国脉汇通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 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文 书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发行所确 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过程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签署时间:2016年3月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期限: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期间;发行人本次发 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期 间。 (二)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 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 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 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四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1,190,560,875股股份已于201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刊登《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的下一交易日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在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 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对象中,东方投控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可上市流通 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可 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字): 马 辉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宏科 满 慧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 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 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陈阳 卫睿博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陈阳 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高世茂 霍耀俊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查阅。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之签章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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