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19:30:57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2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
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2016年5月26日,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
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账号

开户行名称

户名

存储金额(元)

010900121310801

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
化宫支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12,969,996.29




56204010010010136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花园支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00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乙方)、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0121310801,截至201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661,296.999629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其他定存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
月31日)起失效。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于近日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申请办理智能通知存款,核定起始金额为
50万元,按7天结息。公司已将办理智能通知存款事项通知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影响。

(二)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乙方)、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62040100100101364,截至2016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200,00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其他定存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
月31日)起失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协定存
款最低留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一年,存款在最低留存额度以内按活期利率计
息,超过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公司已将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事项通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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