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5月27日 16:19:59 中财网
















东方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
6


1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1

2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东方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

270


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
公司”


保证《
东方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资者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因此,投
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
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时

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提供
保障
保本金额
安全
的保证,
并由
保证人
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
极端情

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保证人
已签署《
保证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6

8
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布公
告,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7

22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布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上述公告
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网站
查阅。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6

3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4

14
日。



本基金的第
1
个保本期于
201
4

5

5

到期,基金进入第
2
个保本周期并


201
7

5

5

到期

保证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
................................
................................
......
1
第二部分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
5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53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
................................
............................
63
第九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
....................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10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10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105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11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11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11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11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124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
..................
127
第二十部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13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6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8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8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9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
......................
19
4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

,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7

《基金法》: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销售办法》:

2013

2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

《运作办法》:指
2014

7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8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并于
2004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3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业务规则》: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19

保证人:指保本保证人,对于本基金的第
2
个保本周期即瀚华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20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本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


22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的网点


23

份额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
份额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1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

指明,即为本基金第
2
个保本周期,期限为
3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
2
个保
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34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

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
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37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9

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

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41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42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
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
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

保本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
2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
4

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
5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
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
6

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4
7


/
天:指公历日


4
8

月:指公历月


4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
0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
1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请日


5
2

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5
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
4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
5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6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
时的情形


5
7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份额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8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59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
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6
1

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6
2

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行为


6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
4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
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
7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70、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
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
4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崔伟


成立日期:
2004

6

1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4

6

11
日至
2054

6

10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80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
010
-
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


渤海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






20,000
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7

16
日完成股改,企业名
称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权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
市场部

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
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分管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

风险管理和
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
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
,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
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
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
,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吉林省证券业



协会副会长,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
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
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
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
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
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

文教卫
生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
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
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
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
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
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国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
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
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

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金融机
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
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
现任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部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先后任吉林物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
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
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

2011

5

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
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2004

6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
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王然(女士



201
5
-
04
-
30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
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
研究员。

2010

4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
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
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5

8

7
日更名为东方策略成长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于
2015

8

7
日更名为东方策略成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东
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2013
-
09
-
25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营部。

2010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
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东方金账簿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
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张岗(先生



2011

4

14
日至
2015

4

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杨林耘(女士



2011

4

14
日至
2013

9

2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
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
董事
介绍。



李仆先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6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

贸易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
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
8
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12

3
日起转
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
CFA

FRM

8
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3

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
机构,对基金
其他
销售机构
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
本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
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
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
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高经济效

,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
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
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主要
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
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
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A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3

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4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3

6



2012

1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
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
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



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
80
%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7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

2012

7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
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
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5

12

3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包括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166006)
、长信纯债壹号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4208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长安
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166012
)、农银
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
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天弘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中信建投
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易方达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250
)、易方达
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1285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天弘惠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314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易方达
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570
)、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
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2,508.33
亿元。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柜台交易
: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1
-
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3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
孙桂东


电话:
010
-
6629592
1



真:
010
-
66578690


网站:
www.orient
-
fund.com

www.df5888.com


2

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
www.orient
-
fund.com

www.df5888.com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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