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美尚生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LOGO 2010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证法意(2016)01字第0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楼 电话:021-60795656 传真:021-58878852 目 录 目 录 .............................................................. 2 引 言 .............................................................. 3 释 义 .............................................................. 5 正 文 .............................................................. 8 一、 本次交易方案 ................................................. 8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4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22 四、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 35 五、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36 六、 标的资产 .................................................... 37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81 八、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85 九、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85 十、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86 十一、 本次交易中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 91 十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 92 十三、 结论意见 .................................................. 92 引 言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诚同达”)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的委托,就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对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承诺: 1. 各方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同意美尚生态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尚生态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美尚生态、上市公司、 公司 指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金点园林、标的公司 指 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金点有限 指 金点园林前身,1997年设立至2000年12月28日期 间的名称为“重庆金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00 年12月29日至2007年1月19日期间的名称为“重 庆金点环境艺术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日至2012 年4月23日名称为“重庆金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高地景观 指 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 乔田花木 指 重庆金点乔田花木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必扬 指 重庆必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金点园林全 体股东、金点园林全体 33名股东 指 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华夏幸福(嘉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常州京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龙俊、石成华、重 庆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洋、扬州英 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福、肖青、李涛、 刘红、张仁平、谭本林、刘秋生、龙杰、田园、张渝、 胡文新、叶眉、梁爽、余海靖、彭云虎、罗宇、朱红云、 江仁利、舒春梅、蔺桂华、黄守勇、陈立、姜均、靳小 勇、梁德林、唐华德 金点园林全体自然人 股东、石成华等29名 自然人 指 石成华、龙俊、余洋、刘福、肖青、李涛、刘红、张仁 平、谭本林、刘秋生、龙杰、田园、张渝、胡文新、叶 眉、梁爽、余海靖、彭云虎、罗宇、朱红云、江仁利、 舒春梅、蔺桂华、黄守勇、陈立、姜均、靳小勇、梁德 林、唐华德 华夏幸福(嘉兴) 指 华夏幸福(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京淞 指 常州京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英飞尼迪 指 重庆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扬州英飞尼迪 指 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标的资产 指 金点园林100%的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金 点园林100%的股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 指 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及其他特定投资者 金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12.20亿元 交易价格 指 公司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款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 年5月27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15年12月31日 报告期 指 2014年度、2015年度 《购买资产报告书》 指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购买资产协议》 指 公司与金点园林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公司与石成华、龙俊、余洋、华夏幸福(嘉兴)、常州 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签署的《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与公司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补偿义务人 指 石成华、龙俊、余洋、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 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 业绩承诺期 指 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承诺净利润 指 金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 于52,760万元(含本数) 过渡期 指 自从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 间 交割日 指 标的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 完毕之日 广发证券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审计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洲评估 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兴村镇银行 指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工商局 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重庆股转中心 指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金点园林股份托管 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发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产评估报告》 指 由东洲评估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 0439231 号《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指 由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 2016CQA20304《重庆金点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合并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美尚生态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和决议、《购买资产报告书》、 《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美尚生态拟向金点园林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金点园 林100%的股份,交易价格为150,000.00万元;同时,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 王迎燕在内的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2,000万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配套资 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部分、补充金点园林流动资金、偿还金点园林 借款及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及中介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 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支付本 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支出。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金点园林100%的股份。 (二)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华夏幸福(嘉兴)、常州 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龙俊、石成华、余洋、刘福、肖青、 李涛、刘红、张仁平、谭本林、刘秋生、龙杰、田园、张渝、胡文新、叶眉、梁 爽、余海靖、彭云虎、罗宇、朱红云、江仁利、舒春梅、蔺桂华、黄守勇、陈立、 姜均、靳小勇、梁德林、唐华德。 2.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金点园林100%股份。 3.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金点园林100%股份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 31日的评估值为150,100.00万元,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为150,000.00万元。 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金点园林全体股东所持的金点园 林100%股份。 公司向单个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金点园林 股份比例(%) 交易对价(元) 获得现金(元) 获得美尚生 态股份(股) 常州京淞 30.00 450,040,914.41 360,000,000.00 2,784,196 华夏幸福(嘉兴) 30.00 450,040,914.41 360,000,000.00 2,784,196 龙俊 14.52 217,844,068.51 - 6,736,056 石成华 13.19 197,779,482.29 - 6,115,630 重庆英飞尼迪 4.50 67,499,997.31 48,000,000.00 602,968 余洋 4.21 63,134,506.22 - 1,952,211 扬州英飞尼迪 2.25 33,750,010.88 24,000,000.00 301,484 刘福 0.57 8,581,953.61 - 265,366 肖青 0.08 1,144,263.74 - 35,382 李涛 0.08 1,144,263.74 - 35,382 刘红 0.05 686,543.58 - 21,228 谭本林 0.04 572,131.87 - 17,691 刘秋生 0.04 572,131.87 - 17,691 张仁平 0.04 572,131.87 - 17,691 田园 0.03 457,695.72 - 14,152 梁爽 0.03 457,695.72 - 14,152 胡文新 0.03 457,695.72 - 14,152 叶眉 0.03 457,695.72 - 14,152 张渝 0.03 457,695.72 - 14,152 龙杰 0.03 457,695.72 - 14,152 余海靖 0.03 457,695.72 - 14,152 江仁利 0.02 343,284.01 - 10,614 蔺桂华 0.02 343,284.01 - 10,614 罗宇 0.02 343,284.01 - 10,614 朱红云 0.02 343,284.01 - 10,614 彭云虎 0.02 343,284.01 - 10,614 黄守勇 0.02 343,284.01 - 10,614 舒春梅 0.02 343,284.01 - 10,614 姜均 0.02 228,847.86 - 7,076 陈立 0.02 228,847.86 - 7,076 梁德林 0.02 228,847.86 - 7,076 靳小勇 0.02 228,847.86 - 7,076 唐华德 0.01 114,436.15 - 3,538 合 计 100.00 1,500,000,000 792,000,000 21,892,376 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 核准。 5. 对价现金的支付期限 现金对价部分由美尚生态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在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两者以孰先者为准,且以完成标的 资产交割作为现金对价支付的前置条件)。 6.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股份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 7.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1.00元。 8.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以美尚生态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2.34元/股(经 除权除息后)。 在定价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若美尚生态进行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9. 股份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美尚生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 份的数量为21,892,376股,最终发行数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以 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亦随之调整。 10.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龙俊、石成华、余洋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股份锁定期为自 股份上市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1)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届满之日,或(2) 按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全部股份经上市 公司回购或划转完毕之日,二者之间的孰晚日期为准,股份锁定期间不得以转让、 质押或其他形式进行处分。 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通过本次收购 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12个月期满之后解锁3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月期满之后解锁30%,在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满或按其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 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回购或划转完毕之日解锁40%(二者之间的孰 晚日期为准),股份锁定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或其他形式进行处分。 除石成华、龙俊、余洋之外的金点园林全体自然人股东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 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 个月期满之后解锁3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月期满之后解锁30%,在自股 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满之后解锁40%,股份锁定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或其 他形式进行处分。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 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 意见,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上述发行股份的锁定解除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 办理。 11.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三)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 2.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根据《创业板发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 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创业板发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2,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以其 自有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20%,不参与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结果参与认购。并且,王迎燕 承诺参与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可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不存在通过结构化产品融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前述 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美尚生态及其下属公司。 3.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限售安排 根据《创业板发行办法》的相应规定,配套融资投资者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百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 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上述规定。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交易对象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根据监管机构意见进行调整。 4. 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四)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其他安排 1. 期间损益归属 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 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 按其在金点园林的持股比例在上述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弥 补,其中,石成华、龙俊、余洋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重庆英飞尼迪与扬 州英飞尼迪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2. 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共同承诺, 金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2,760万元(含本数)。 业绩承诺期满后,若业绩补偿义务人需进行业绩补偿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 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就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对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 3.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已 于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交易完成之日。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美尚生态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各方包括标的资产购买方和新增股份发行方美尚生态,本次交易 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 尼迪4家机构及石成华等29名自然人,以及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王迎燕。 (一) 美尚生态 1. 基本情况 根据美尚生态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现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信息披露资 料,美尚生态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isho Ecology & Landscape Co., Ltd. 法定代表人 王迎燕 股票代码 300495 股票简称 美尚生态 注册资本 20,010万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 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楼 邮政编码 214125 电话号码 0510-82702530 传真号码 0510-82762145 互联网网址 www.misho.com.cn 经营范围 生态湿地开发修复与保护;水环境生态治理;水土保持及保护;生态环 境改善的技术与开发;绿化养护;园艺植物培植及销售(不含国家限制 及禁止类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工程 施工;公路、桥梁工程,工矿工程的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 准备;造林工程设计及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以上经营范围凭有 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 美尚生态主要历史沿革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美尚生态前身为无锡美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以经江苏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的净资产110,657,987.74元 为基数,按2.2132 :1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5,00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 整体变更为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8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注册资本的真 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1)081号《江苏美尚生 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2011年9月29日,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3202004000110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5,000万元。 (2) 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8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67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167万股,网上发行数量1,503万股, 发行价格为31.8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523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美尚生态”,股票代码 “30049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670万股股票于2015年12月22日起上 市交易。上述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670万股。 (3) 2015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2016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4月18 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2016年4月27日公司以总股本 6,67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合计转增股本13,340 万股,转增后总股本将增加至20,010万股。 (4) 2016年公司名称变更 美尚生态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中文名称由“江苏美尚生态 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 (5) 美尚生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迎燕持有美尚生态48.43%的股份,为美尚生 态控股股东,徐晶持有美尚生态4.16%的股份,王迎燕与徐晶为夫妻关系,合计 持有美尚生态52.59%的股份,为美尚生态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尚生态是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1. 华夏幸福(嘉兴) 根据华夏幸福(嘉兴)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通过企业公示系统查询,华夏幸福(嘉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 资),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230752488T, 法定代表人为王美,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易中 心1号楼2202室-12,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华夏幸福(嘉兴)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其确认,华夏幸福 (嘉兴)由其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对金点园林 的股权投资来自于股东借款,并未委托其他第三方管理、运营公司资产,相关投 资决策均由内部决策机构做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 易对方华夏幸福(嘉兴)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2. 常州京淞 根据常州京淞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企 业公示系统查询,常州京淞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4年 9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3137818995,法定代表人为杨森, 住所为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21幢2号,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 范围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常州京淞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其确认,常州京淞由其股东 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或向第三 方募集资金的情形,对金点园林的股权投资来自于股东借款,并未委托其他第三 方管理、运营公司资产,相关投资决策均由内部决策机构做出,不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 易对方常州京淞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 重庆英飞尼迪 根据重庆英飞尼迪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通过企业公示系统查询,重庆英飞尼迪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13581476997J,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庆英飞尼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所为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5-1,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20,010万元,经 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 许可或审批后经营)。 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http://gs.amac.org.cn) 查询,并经重庆英飞尼迪确认,重庆英飞尼迪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 11月5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D5953。重 庆英飞尼迪的基金管理人为重庆英飞尼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英飞尼迪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4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为P1025986。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 易对方重庆英飞尼迪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 扬州英飞尼迪 根据扬州英飞尼迪现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 过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扬州英飞尼迪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0565336089Y,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住所为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园国际大厦412室,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 20,438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http://gs.amac.org.cn) 查询并经扬州英飞尼迪确认,扬州英飞尼迪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1 月30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D4853。扬州英飞尼迪的基金管 理人为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已于2015年1月29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771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 易对方扬州英飞尼迪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重庆英飞尼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英飞尼迪的基金管理人)的 控股股东为英飞尼迪(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扬州英飞尼迪的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为英飞尼迪(上海)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英飞尼迪与扬州英飞尼迪为受同一控制的企业。 5. 石成华等29名自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中29名自然人股东具体 情况如下: (1)石成华,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8197007*****,住所为重庆市沙坪 坝区学林雅园****,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龙俊,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7112******,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 区渝碚路****,为中国籍自然人, 无境外居留权。 (3)余洋,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13198210******,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 区朝田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4)刘福,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8197008******,住所为重庆市大渡口 区春晖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5)肖青,男,身份证号码为512528196409******,住所为成都市锦江区 牛王庙巷****,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6)李涛,男,身份证号码为513027197509******,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 松石北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7)刘红,女,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6403******,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 区晒光坪****,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8)张仁平,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1197203******,住所为重庆市南岸 区求新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9)谭本林,男,身份证号码为430821198010******,住所为河南省慈利 县金岩乡****,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0)刘秋生,男,身份证号码为412924197308******,住所为重庆市渝 中区大黄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1)龙杰,男,身份证号码为522226197711******,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大川水岸小区****,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2)田园,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8197003******,住所为重庆市沙坪 坝区沙滨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3)张渝,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13196909******,住所为重庆市渝中 区大黄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4)胡文新,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7010******,住所为重庆市江 北区兴药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5)叶眉,女,身份证号码为510203198101******,住所为重庆市大渡 口区制材一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6)梁爽,男,身份证号码为510103197302******,住所为重庆市南岸 区风临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7)余海靖,男,身份证号码为342901197511******,住所为安徽省合肥 市蜀山区翠微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8)彭云虎,男,身份证号码为51012197411******,住所为四川省金堂 县赵镇新建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19)罗宇,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7705******,住所为重庆市沙坪 坝区友爱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0)朱红云,男, 身份证号码为510213197501******,住所为重庆市大渡 口区八桥镇五一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1)江仁利,女,身份证号码为510224197010******,住所为重庆市南 岸区南坪东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2)舒春梅,女,身份证号码为510226197809******,住所为重庆市南 岸区求新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3)蔺桂华,女,身份证号码为510229196308******,住所为重庆市沙 坪坝区歌乐山北街****,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4)黄守勇,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30198109******,住所为重庆市渝 北区双湖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5)陈立,男,身份证号码为512324197308******,住所为重庆市渝北 区临华路****,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6)姜均,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6197307******,住所为重庆市沙坪 坝区工人村****,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7)靳小勇,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4197605******,住所为重庆市渝 北区大盛镇****,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8)梁德林,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21197305******,住所为重庆市长寿 区云台镇****,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29)唐华德,男,身份证号码为510216195911******,住所为重庆市江北 区董家溪****,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成华等29名自然人 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其中, 龙杰为龙俊之弟,张仁平与舒春梅为夫妻,其他股东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 配套融资发行对象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迎燕 王迎燕,女,身份证号码为320211196712******,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 区汤巷31号****,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并经根据王迎燕的承诺,王迎燕参与认购资金全部来 源于其可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结构 化产品融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前述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 自于美尚生态及其下属公司。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配套融资发 行对象为境内自然人,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一) 《购买资产协议》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7日,公司与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 州英飞尼迪以及石成华等29名自然人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2.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439231号《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金点园林100%股份的评估 值为150,100万元,较金点园林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评估增值81,086.89万元, 增值率为117.49%。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交易标 的金点园林100%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150,000万元。 3. 支付方式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金点 园林合计100%股份。公司向单个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持有金点园林 股份比例(%) 交易对价(元) 获得现金(元) 获得美尚生 态股份(股) 常州京淞 30.00 450,040,914.41 360,000,000.00 2,784,196 华夏幸福(嘉兴) 30.00 450,040,914.41 360,000,000.00 2,784,196 龙俊 14.52 217,844,068.51 - 6,736,056 石成华 13.19 197,779,482.29 - 6,115,630 重庆英飞尼迪 4.50 67,499,997.31 48,000,000.00 602,968 余洋 4.21 63,134,506.22 - 1,952,211 扬州英飞尼迪 2.25 33,750,010.88 24,000,000.00 301,484 刘福 0.57 8,581,953.61 - 265,366 肖青 0.08 1,144,263.74 - 35,382 李涛 0.08 1,144,263.74 - 35,382 刘红 0.05 686,543.58 - 21,228 谭本林 0.04 572,131.87 - 17,691 刘秋生 0.04 572,131.87 - 17,691 张仁平 0.04 572,131.87 - 17,691 田园 0.03 457,695.72 - 14,152 梁爽 0.03 457,695.72 - 14,152 胡文新 0.03 457,695.72 - 14,152 叶眉 0.03 457,695.72 - 14,152 张渝 0.03 457,695.72 - 14,152 龙杰 0.03 457,695.72 - 14,152 余海靖 0.03 457,695.72 - 14,152 江仁利 0.02 343,284.01 - 10,614 蔺桂华 0.02 343,284.01 - 10,614 罗宇 0.02 343,284.01 - 10,614 朱红云 0.02 343,284.01 - 10,614 彭云虎 0.02 343,284.01 - 10,614 黄守勇 0.02 343,284.01 - 10,614 舒春梅 0.02 343,284.01 - 10,614 姜均 0.02 228,847.86 - 7,076 陈立 0.02 228,847.86 - 7,076 梁德林 0.02 228,847.86 - 7,076 靳小勇 0.02 228,847.86 - 7,076 唐华德 0.01 114,436.15 - 3,538 合 计 100.00 1,500,000,000 792,000,000 21,892,376 现金对价部分由美尚生态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在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两者以孰先者为准,且以完成标的 资产交割作为现金对价支付的前置条件)。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美尚生态本次向交易对手发行股份的价格系以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美 尚生态股票交易均价为基准计算;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 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据此计算,美尚生态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2.34元/股(经除权除息后)。 在定价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美尚生态如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和发行 股份数作相应调整。 (3)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向拟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1,892,376股(本 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需经美尚生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 国证监会核准)。 4. 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交易对手方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 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保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手保证不对标的资产设 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 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2)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应确保并督促金点园林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审慎尽职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金点园林利益, 确保金点园林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 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3)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美尚生态事先书面同意,交易 对方应确保金点园林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a. 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作出 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b.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 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金点园林或其子公司 的股权的权利。 c. 进行标的公司非正常经营活动外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 d. 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所 需交易除外),及进行公司并购、解散或重组行为。 e. 非因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从任何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方借入金钱, 以任何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f. 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债权债务。 g. 非因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进行重要管理人员(部门总监级以上人员)的委 任或调整。 h. 修改公司章程(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修改的除外)。 i. 就任何可能对金点园林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标的超过100 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j. 其他可能会对金点园林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5. 标的资产交割及股份发行 (1)交易对方同意在本次收购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金 点园林召开股东大会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在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交易对方 应协助美尚生态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2)各方同意,自交割日起,美尚生态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 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3)各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收购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收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并完成标的资产交割后一次性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 (4)各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和美尚生态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 相关登记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6. 锁定期安排 (1)石成华、龙俊、余洋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 份,股份锁定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1)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 月的届满之日,或(2)按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应向上市公 司补偿的全部股份经上市公司回购或划转完毕之日,二者之间的孰晚日期为准, 股份锁定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或其他形式进行处分。 (2)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通过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期满之后解锁3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月期满之 后解锁30%,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满或按其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约定,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回购或划转完毕之日解锁40% (二者之间的孰晚日期为准),股份锁定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或其他形式进行 处分。 (3)刘福等26名自然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期满之后解锁 3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月期满之后解锁30%,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 月期满之后解锁40%,股份锁定期间不得以转让、质押或其他形式进行处分。 (4)本次收购实施完成后,因美尚生态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也应计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 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手一致同意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 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 所的规则办理。 7. 期间损益 各方同意,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美尚生态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美尚生态享有,运营所产 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手承担,交易对手应按其在 本协议签署日对金点园林的持股比例在上述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 金方式弥补,其中,石成华、龙俊、余洋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重庆英飞 尼迪及扬州英飞尼迪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8. 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1)本次收购美尚生态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金点园林100%的股份,金点园 林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不因本次收购而改变,因此,金点园林及其子公 司仍将独立享有和承担其自身的债权和债务。如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因金点园林及 其子公司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的约定,使其负有向政府机构、债权人、债务人 等第三方通知本次收购事项的义务,金点园林应在本次收购事项公告后,向第三 方履行通知义务,但通知内容以美尚生态公告信息为限。根据金点园林及其子公 司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的约定,本次收购如需获得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同意的, 交易对手应确保本次收购获得了金点园林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同意。 (2)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金点园林100%的股份,不涉及金点园林及其 子公司的人员安置事项。金点园林及其子公司现有员工仍然与所属各用人单位保 持劳动关系,并不因本次收购发生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金点园林及其 子公司所有员工于交割日之后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职工薪酬费用仍由 其所属各用人单位承担。 9. 资产交割后标的公司治理 本次收购完成后,美尚生态将直接持有金点园林100%的股份。标的资产交 割后,美尚生态将改组金点园林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美尚生态 有权推荐3名董事,石成华、龙俊、余洋有权推荐2名董事。本次收购完成后, 金点园林董事会日常运作和管理层正常经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美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金点园林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10. 避免同业竞争的约定 石成华、龙俊、余洋(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其在持有美尚生态股份 的股份锁定期间(且不早于自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48个月)及之后24个 月内,为避免承诺方及承诺方的关联自然人、关联企业、关联法人(以下统称为 “承诺方及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确定)与美尚生态、 金点园林及其下属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方及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任何与美尚生态、金点园林及其下属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业 务;在承诺方持有美尚生态股份的股份锁定期间(且不早于自取得本次发行股份 之日起48个月)及之后24个月内,如承诺方及关联方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 何商业机会与美尚生态、金点园林及其下属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则承 诺方及关联方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 予美尚生态、金点园林及其下属公司; 石成华、龙俊、余洋、龙杰承诺,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将在标的公司持 续服务不少于48个月,且至少不早于2020年末,在金点园林任职期间以及其 离职之后24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石成华、龙俊、余洋、龙杰之任何一方违反前述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按其 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对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在该等违约事项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赔偿给美尚生态。 11. 协议的成立、生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美尚生态法定代表人,常州京淞、 华夏幸福(嘉兴)法定代表人,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委派代表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及石成华等29名自然人股东签字后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起生效: (1)美尚生态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 12.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对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各方以 书面方式进行。 (2)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协议目的 无法实现,各方应协商是否终止、中止、延期履行、修改、补充协议,该等安排 不影响责任方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3)如果协议一方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交易的目的无法实现,其他 方有权解除协议。 (4)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7日,公司与石成华、龙俊、余洋、华夏幸福(嘉兴)、常州 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 承诺净利润 补偿义务人共同承诺:金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52,760万元(含本数)。 3. 业绩补偿 (1)业绩补偿 如金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补偿义务 人应于协议约定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60日内,就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 净利润的部分对美尚生态进行补偿。 a.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承诺净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本次发 行的股份数量 应补偿股份数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 b. 补偿义务人中,石成华、龙俊、余洋为第一补偿义务人,华夏幸福(嘉兴)、 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为第二补偿义务人。石成华、龙俊、余 洋因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补偿的,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 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以其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为限承担 补偿义务。相同顺位的补偿义务人,按其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比 例承担对美尚生态的补偿义务。 c. 期末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如下: 如美尚生态在本次重组后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 整: 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的比例)。 如美尚生态在本次重组后实施现金分红,则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完税后的现金股利×调整后的补偿期应 补偿股份数。 补偿义务人在将应补偿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同日,应将 该等补偿股份对应的分红收益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d. 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期末应补偿股份数以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按照本次重组获得的上 市公司的股份数为上限。 如果补偿义务人未遵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 安排,或者由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 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因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 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补足差额部 分的股份数。 补足差额股份数的现金金额=(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数)×发行 价格。 计算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数应考虑美尚生态 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补偿义务人应在美尚生态股东大会做出补偿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 现金方式向美尚生态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4. 业绩奖励 (1)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满,如金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时,则超额部分的50%(不得超过本次收购标的资产作价的 20%)将奖励给金点园林届时在职的管理层以作为对其的激励,具体奖励方案由 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 (2)实施业绩奖励的前置条件: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计回收应收账款金额(指承诺期新增收入对应的 应收账款)不低于业绩承诺期累计确认营业收入(扣除BT、PPP等融资代建类 项目的确认收入)的50%;且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计办理工程结算金额(不含2015年末存货中未 结算工程施工余额)不低于业绩承诺期累计确认工程施工收入的75%。 5. 业绩承诺期的其他约定 石成华、龙俊、余洋承诺: (1)标的公司2015年末应收账款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回收金额(以下 简称“实际回收金额”)未达到承诺回收金额的,同意自动延长其通过本次重组 获得的美尚生态股份的锁定期,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承诺回收金额=(标的公司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标的公司2015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在业绩承诺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90% 延长锁定期股份数A=(承诺回收金额-实际回收金额)÷发行价格×30% 计算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应考虑美尚生态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 整。 (2)业绩承诺期末,标的公司2015年末存货中未结算工程施工余额在业绩 承诺期内累计办理工程结算金额(以下简称“实际结算金额”)未达到承诺结算 金额的,同意自动延长其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甲方股份的锁定期,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承诺结算金额=标的公司2015年末存货中未结算工程施工余额×80% 延长锁定期股份数B=(承诺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发行价格×30% 计算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应考虑美尚生态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 整。 (3)业绩承诺期满后,同意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数量 为上述延长锁定期股份数A、B之和,且以根据协议之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完毕 股份补偿后拥有的剩余股份数量为上限,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比例确认各自延长锁定期股份数量。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在延长锁定期间不 得转让、质押或其他形式进行处分。 (4)业绩承诺期满后,上述应收账款收回或未结算工程施工余额办理工程 结算的,对应部分的延长锁定期股份可解除锁定,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每6个月重 新核算一次延长锁定期股份数量,差额部分解除锁定。 (5)截至2020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2015年末应收账款累计回收金额 仍未达到承诺回收金额的,或标的公司2015年末存货中未结算工程施工余额仍 未达到承诺结算金额的,可以在美尚生态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金点园林2020 年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偿上述未收回的承诺回收金额及未结算的 承诺结算金额。在承诺人履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后,美尚生态配合承诺人办理剩 余股份的解除锁定手续。 (6)前述约定应不影响协议约定之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的履行,即如股份补 偿发生日时承诺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前述约定而锁定的,美尚生态同意对用于 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办理解锁手续,并由本条承诺人用于向美尚生态进行股份补 偿。 (7)前述约定的各项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均指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 径的取值。 6. 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 效之日起而自动生效;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 协议相应同时解除或终止。 各方同意就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的约定以协议为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 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 (三) 《股份认购协议》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7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和认购股份限售期 (1)认购金额 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20亿元,其中,公司 控股股东王迎燕以其自有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的20%。 (2)认购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办法》的相应规定,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 《创业板发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接受上市公司根 据询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 (3)认购股份限售期 本次配套融资向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a. 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b. 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 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上述规定。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交易对象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根据监管机构意见进行调整。 3.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在美尚生态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美尚生态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按照上市公 司和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汇入上市公司承 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美尚生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 美尚生态应在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日后的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 书面申请,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应当按照美尚生态要求配套提供相关申请所需资 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4.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 效: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与形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已经相关方有效签署,上述协议将从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 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美尚生态拟购买金点园林100%股份。 根据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价格情 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点园林 美尚生态 比例 资产总额与交易额孰高 150,000.00 173,798.40 86.31% 营业收入 87,339.14 58,034.66 150.49% 资产净额与交易额孰高 150,000.00 102,558.96 146.26% 注:(1)美尚生态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其经审计的2015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2)金点园林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均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取自本次交易价格150,000万元,金点园林的营业收入取 自其经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超过50%,占上市 公司净资产的比重均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 产生的合计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迎燕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公司96,900,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43%;王迎燕和徐晶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 持有公司105,225,2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2.5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迎燕和徐晶夫妇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47.40%(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影响),仍为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五、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 美尚生态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5月27日,美尚生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 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美尚生态独立董事就前述 相关议案内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金点园林、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已 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二)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下列法律程序: 1. 美尚生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美尚生态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点园林100%的股份。 (一) 金点园林基本情况及股东 1.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金点园林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石成华 注册资本 6,135.7358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7年8月5日 经营期限 1997年8月5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杨树、园林绿化苗(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甲级);城市园林绿化(壹级)、造林绿化 施工(甲级)、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范围凭相 关资质证书执业);设计制作装饰图片;零售、批发:装饰材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以上 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 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点园林共有股东33位,包括4家法人 单位及29名自然人,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华夏幸福(嘉兴) 1,840.88 30.00 2 常州京淞 1,840.88 30.00 3 龙俊 891.09 14.52 4 石成华 809.02 13.19 5 重庆英飞尼迪 276.11 4.50 6 余洋 258.25 4.21 7 扬州英飞尼迪 138.05 2.25 8 刘福 35.10 0.57 9 肖青 4.68 0.08 10 李涛 4.68 0.08 11 刘红 2.81 0.05 12 张仁平 2.34 0.04 13 谭本林 2.34 0.04 14 刘秋生 2.34 0.04 15 龙杰 1.87 0.03 16 田园 1.87 0.03 17 张渝 1.87 0.03 18 胡文新 1.87 0.03 19 叶眉 1.87 0.03 20 梁爽 1.87 0.03 21 余海靖 1.87 0.03 22 彭云虎 1.4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