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前海开源恒泽: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5月30日 15:30:41 中财网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694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38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42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
本担保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36、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第一个保本周
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
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37、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
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38、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1、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42、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区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基金份额折算日、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

4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6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吴承禹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
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
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年9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荣
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Mr Yan Charles Wang(王岩先生),董事,学士学位,国籍:加拿大。从1993年起,
曾任职加拿大美林证券,美国Clemente Capital董事、大中国区主管,美国纽约州立养老
金另类投资部主管,美国磐石基金大中国区主管、董事总经理,美国橡树资本中国区主管、
董事总经理,长安街资本合伙人,现任美国米尔斯坦中国总裁。曾是美国机构有限投资者协
会(ILPA)创始会员,中国风险协会(CVCA)顾问。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战
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
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分论坛咨询顾问。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
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
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英
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会
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中国》
(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英国
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联席监事会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香港亨茂投资集团基金经理、韩国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中国股票投资部主管、公司首席投资官兼亚太区投资部主管、
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投资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联席监事会主席。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张学玲女士,监事,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
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
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志祥先生,首席运营官,本科学历,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湖北省黄冈市体改委
副科长,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秘书科科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秘书,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丁骏先生,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本外币
交易员、经济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组合经理助理,基金同盛、长盛同智基金经理。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丁骏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蔡颖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
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
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厚琼先生,工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主管、交易管理部总监助
理兼中央交易室主管、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兼中央交易室主管。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赵雪芹女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山东财经大学讲师、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前海开源沪港深智慧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侯燕琳女士,工程硕士、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丁骏先生,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本外币
交易员、经济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组合经理助理,基金同盛、长盛同智基金经理。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大林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专户部投资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付柏瑞先生,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担任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农银平衡双利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


曲扬先生,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南方全球精选基金经理,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担任南方基金香港子公司投资经
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人工智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立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中国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小波先生,流体力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信证券机械行业和军工行业首席分析
师、高级副总裁。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工业革命4.0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
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中小盘股票研究员、制造业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研究负责人、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前海开源再融资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王霞女士,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商业、
贸易、旅游行业研究员、房地产行业首席研究员。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亚超先生,数学科博士后,国籍:中国。历任爱建证券研究所创新发展部经理、高级


研究员;光大证券理财产品部量化产品系列负责人;齐鲁证券机构部创新业务研究总监。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产品二部负责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屹先生,金融与经济数学、工程物理学硕士,国籍:德国。历任汇丰银行(德国)股
票研究所及投资银行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副总裁。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投资总监、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强
势共识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
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
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吴承禹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代销
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袁风雷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袁风雷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2016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6]694号文注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
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七)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


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
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
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
非保本基金“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均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万

1.00%

50万 ≤ M <250万

0.60%

250万 ≤ M <500万

0.2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万

0.10%

50万 ≤ M <250万

0.06%




250万 ≤ M <500万

0.02%

M ≥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
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99,109.9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所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
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
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直销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自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
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
计算;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追加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
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该类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两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万

1.20%

50 万≤ M <250万

0.80%

250万 ≤ M <500万

0.4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实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变更为非保本的“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前海开源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二: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73,195.72份

即: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投资8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73,195.72份A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D(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366

2.00%

366 ≤ D <731

1.50%

731 ≤ D <1096

1.00%

D≥1096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1096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30

0.5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
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前海开
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2.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2.00%=217.60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217.60=10,662.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8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62.4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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