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鑫元合享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5月30日 16:16:32 中财网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
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4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合
享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
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合享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
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25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 32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合享A份额和合享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合享A: 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A份额。合享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
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
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3、合享B: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合享A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B享有,亏损以合享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B承担;合享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
市交易

24、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
放日和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5、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
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
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8、合享A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享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A、合享B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B申购
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B份额余额为基准
接受合享A的申请,期间若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B份额的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29、合享A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合享B的开放日: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
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

在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B的申购;在合享B的赎回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B的赎回
31、合享B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的赎回份额(合享A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享A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享A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A、合享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合享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享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A、合享B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现任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副行长、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
(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
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职工监事。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
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乐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南京银行


资金运营方面的工作,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
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丽洁女士,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海富通基金多个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管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鑫
元基金首席投资官,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总经理助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乌鲁木齐
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招商银行金融巿场部,先后负责管理人民币投资团队、人
民币资产管理团队、债券交易团队。现兼任鑫元基金首席投资官。

陈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部
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工会委员。现兼任鑫元
基金首席营运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学历: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08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
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

2013年8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年12
月30日至2016年3月2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17日
起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2日起任鑫
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起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5日起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日起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6日起任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年6月26日起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
15日至今任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颜昕女士,学历:国际审计专业,学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从业经历:2009年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3年9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年2月至8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
室主管,2014年9月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26
日起担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5日起担任鑫元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月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2日起担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张明凯先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
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
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
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
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6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012.4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
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张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鑫元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和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机构

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 www.fund123.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
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胡逸嵘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合享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A”)和合享B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合享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享A
和每份合享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
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享A与合享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享A与合享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合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
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合享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享A的开放期,如合享A没
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享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
倍合享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享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享A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合享A、合享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享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4+利差

其中,计算合享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
享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享A的约定收益率,合享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
计算,合享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
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享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
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享A适用的约定收
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
月合享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享B。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享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
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
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享
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享A的开放


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1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2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由于2016
年9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
13日)。合享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3月11日和2015
年3月10日,合享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9月15日和
2015年9月14日(由于2015年9月11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以此类
推。

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10个
工作日,则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10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
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A与合享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2016年9月28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具体合享A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A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合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前3个折
算基准日与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享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享B的运作
1、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
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的开放日安排
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
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
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享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B享有,
亏损以合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B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B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享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享A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此时合享B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享A与合享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享
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享A份额上
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至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合享A的份额余额,
Fb为T日合享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
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
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A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分
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之前无
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
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 内第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合享A与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 NVT.NAVa×Fa /Fb;
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七、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享A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
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设第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享A份额上一次
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
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合享A的份额余额,
Fb为T日合享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
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
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
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
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 内第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合享A与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 NVT.NAVa×Fa /Fb;


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赎
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
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
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享A、合享B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
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
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
3、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
4、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1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
期(开放期包括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
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在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
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享A的申请,期间若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
合享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
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
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享A和合享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享
A与合享B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
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合享A和合享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
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享A与合享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享A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享B收取申购费用,具
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

100万≤M<200万

0.2%

200万≤M<500万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合享B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享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享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享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享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合享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过渡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A、合享B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享A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享A与合享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
超过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合享A、合享B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A、合享B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暂停合享A、合享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过渡期合享A、合享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享A、合享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
合享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包括合享A
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
A、合享B的巨额赎回。



2、合享A、合享B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过渡期合享A、合享B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合享A、合享B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合享A、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享A、合享B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合享A、合享B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合享A、合享B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内,对于合享A、合享B的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同时,在过渡期合享B 的申购
开放日,对于合享B 申购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过渡期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期间若
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
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合享A、合享B的赎回以及合享B的申购结束后,因合享B净赎
回过多、合享A赎回过少,导致合享A份额余额与合享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
7:3,且若届时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合享A的申购,
并按照合享A的的份额余额较合享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合
享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
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合享A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享
A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享A份额数
T日合享B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享
B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享B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基金财产。

T日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合享A、合享B申购份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合享A、合享B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申购合享A、合享B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在过渡期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享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享A,其申购合享A不收取申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享A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40,000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享A,可得到40,000份合享A基金份额。

例2:在过渡期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享B,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享B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398,406.3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00=398,406.3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享B,可得到398,406.37份合享B基金份
额。

例3:在过渡期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享B,其对应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享B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00=4,999,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享B,可得到4,999,000份合享B基金份额。

2、合享A、合享B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赎回合享A、合享B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在过渡期内赎回合享A、合享B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在过渡期合享A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享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享A,其赎回合享A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合享A份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享A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0元。


例2:在过渡期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合享B,其赎回合享B不收取赎回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享B份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0=5,0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合享B基金份额可得到5,000,000元。

十三、过渡期基金的运作安排
1、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合享A约
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9月11
日证监许可[2014]942号文注册。自2014年10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
年10月13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99,999,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400.0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10月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10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合享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各级基金
份额的折算。

一、合享A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享A的前3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即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为同一日,但合享A的第
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享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享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享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享A的份额数×合享A的折算比例
合享A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合享A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享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合享B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享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享B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享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享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享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享B的份额数×合享B的折算比例
合享B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合享B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享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及
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合享A的申购
与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A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
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合享A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享A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合享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享A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合享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合享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合享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合享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享A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合享
A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享A每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
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合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合享A申购和赎回申请。合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享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享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享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合享A、合享B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2、合享A的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合享A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3、合享A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合享A基金份额时不需收取赎回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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