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创业板50: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20:02:47 中财网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4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67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
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创
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
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等基金
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ETF”
22、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A 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1、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证券账户: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
的创业板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
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8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
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
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
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ETF 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担任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计伟先生,工商管理硕士,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众华沪银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员,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运作分析经理。2012 年 1 月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基金研究员,2015 年 9 月起
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27 人(含香港公司 7 人),其
中 55.6%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
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单峰、周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867 号
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创业板 50 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6 年 6 月 6 日到 2016 年 6 月 24 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发售,具体采用的方式参见相关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简称“深圳 A 股
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
拥有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 0.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份以下

0.08%

100万份(含)—500万份

0.05%

500万份以上(含)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
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8%=0.80 元
认购金额=1,000×(1+0.08%)=1000.80 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00.8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
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
即被冻结。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
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
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
荐、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赎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
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
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
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
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 T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
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基金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
1
i 1 100%
%
n
i 1
. .
. . .
.
..
T
T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


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XX-XX

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25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单位:元)

6,491.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10、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10、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
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创业板 5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


踪误差。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
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仅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创业板 5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 50 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
板 50 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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