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红睿逸: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2016年06月01日 11:32:54 中财网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
6

6

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
30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5

6

3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
6

6

3



赎回起始日


201
6

6

3





注:
1


基金本次期间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即
2016

6

3
日至
2016

6

13





2


2016

6

14
日起(含)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
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3
个封闭期和
2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
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5

10
个工作日,
每个到期开放期为
5

20
个工作日。




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016

6

3

起(含)

2016

6

13

(含)期间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可办理本基


申购、赎回业务



2016

6

14


(含)
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接受办理

购、赎回业务。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
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中心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10
0
0



1.2
0%


M

10
00
万元


每笔
100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



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
N



费率


N

1


2.00%


N

2


1.
0
0%


N≥
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
持续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6
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2
号楼
3
7



授权代表:陈光明



联系电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
3
81


联系人:廉迪


客服电话:
4009200808


公司网址:
www.dfham.com



2
)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和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
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和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申

、赎回
等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2
号楼
22
层-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2
号楼
21
层-
29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
021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基金自
本次
开放期
结束
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
6

6

1
4
日(含)起不再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次开放期即
201
6

6

3
日至
201
6

6

1
3
日办理其申购、赎
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公司网站的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东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


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



6
、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9200808
,公司网址:
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2016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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