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前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03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8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00号文注册。 并于2016年3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建投智信物 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673 号),核准延长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智信 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交 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学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袁野先生,职工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石明磊先生,董事,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 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 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 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 务拓展科副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 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 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中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 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 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 究部总经理。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投资专业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杰女士,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研究员、广发证券研究员、 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已经成为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2013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第47位,总资产排名第57位,位居中 国商业银行前列。2013年11月,中信银行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上市企 业TOP10”评选中,获得“中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 年12 月,中信银行已托管6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 产,总托管规模逾4.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 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8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900号文注册。并于2016年3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 于中信建投智信物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673号),核准延长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含)至200万元 0.80% 200万(含)至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认购单 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渠道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8,814.23 =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30.00)/1.00 = 98,844.23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30.00 元,则得到98,844.23份基金份额。 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超过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如下: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含)至200万元 1.00% 200万(含)至500万元 0.5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 日 0.75% 30 日≤Y<1年 0.50% 1年≤Y<2年 0.25% 2年≤Y 0% (注:1 个月按30 日计算,一年按365 日计,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含)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 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 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00-591.13)/1.040=37,893.14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0 日但不到1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1.010×0.50%=50.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00×1.010-50.5=10,049.50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0 日但不到1年,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5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物联 网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原则,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 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物联网相关子行业的深入分析,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研究 挖掘,寻找物联网相关企业的投资价值。 1)物联网主题的界定 物联网是主要是指在“万物互联”的网络生态基础上,借助于通讯和网络连 接等手段,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换的智能生态系统。大体上 来说,物联网是指通过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射频识别(RFID)、激光扫 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 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从物联网相关的运用角度来说,本基金所指的物联网概念主要涉及以下相关 子行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电网、智能电力、智 能农业、智能安防、智慧城市、智能建筑、智能水务、智能汽车、商业智能、智 能工业、平安城市等。与此同时,物联网的概念本身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 新,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并对物联网概 念具体涉及的行业进行更新和调整。 (2)相关子行业的配置 物联网相关的各个子行业众多,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因此所面临的政策环境、 技术阶段、社会认知度及资本市场的关注度等因素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导致不同 时期不同子行业的表现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基金适时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 行资产配置的调整有利于提高总体收益,具体配置需要结合以下因素: A、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个子行业的发展阶段,密切跟踪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 及执行情况,前瞻性地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政策或者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的相 关行业。 B、技术发展阶段 物联网作为科技创新行业,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会对物联网行业造成深远 的影响,技术和工艺的创新和发展,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子行业的发展。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并重点配置于那些有技 术或工艺突破的相关子行业。 C、社会认知 物联网的发展大多数是各个传统行业“智能化”、“物联网化”的过程,而社 会的认知和认同对于各个子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在政策和技术都已具备 的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认知程度将成为相关行业“智能化”、“物联网化”能否成 功的关键。 D、市场短期 中短期内,市场对于各个子行业的热度和追捧不尽相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 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流动性情况及市场关注度的基础上,前瞻性地配置于 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预期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具体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物联网主题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 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被界定为物联网相关子行业成分股 的上市公司;第二类则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物联网相关子行业,但是未来与物联 网相关的业务或者转型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将对两 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A、第一类上市公司 对于第一类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 股。本基金将基于公司财务指标,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财务和资产 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 步判断。接下来,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 研究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市场竞争格局、 盈利效率、技术升级、公司治理、短期事件等多个角度分析,挖掘公司的投资价 值。 B、第二类上市公司 对于第二类上市公司,除了采用对于第一类上市公司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外,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 物联网相关业务的比例;物联网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物联网相 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等具有稳定现金流 的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 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物联网相关的证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需遵守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40%。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的整 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 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