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国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时间:2016年06月01日 17:18:2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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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7)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末期A股分紅派息實施公告》,僅供參閱。






特此公告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16年6月1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王宜林先生擔任董事長,由汪東進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由
喻寶才先生、沈殿成先生、劉躍珍先生、徐文榮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由劉宏斌先生、趙政璋先生擔
任執行董事,由陳志武先生、理查德.馬茨基先生、林伯強先生及張必貽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16-02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
5

度末期
A
股分红
派息实施
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86

(含适用税项)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

个人股东

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248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

0.02237

. 股权登记日

2016

6

7

. 除息日:
201
6

6

8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
6

6

8






一、通过
201
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
201
6

5

25

获得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股东
大会决议
公告已于
201
6

5

26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







二、公司
201
5

年度末期
分红派息方案


1

201
5
年年度分红派息金额为国际会计准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

45%
,合计人民币
159.83
亿元,扣除
201
5
年度中期已分配股







114.33
亿
元后,
201
5
年度末期股

为人民币
45.50
亿
元。本次分红
派息以公司总股本
183,020,977,818
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

0.02486

(含适用税项)派发
201
5
年度
末期股息。



2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2012]85
号)(“《财税
[2012]85
号通知》”)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财

[2015]101
号通知》”),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486

。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

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
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
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1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国税函
[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2237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
[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

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财税
[2014]81
号通知》”),
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2237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
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
[2014]81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4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0.02486
元。






三、分红派息时间


1、股权登记日:
2016

6

7



2、除息日:
2016

6

8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6

8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
6

6

7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大厦
C

0611



邮政编码:
100007


电话:
(8610) 5998 6223


传真:
(8610) 6209 955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
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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