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鑫元一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于2014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 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 量进行控制。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自由开放期,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 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4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5、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 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 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46、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8、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 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 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现任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副行长、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 (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 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职工监事。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 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乐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南京银行 资金运营方面的工作,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 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丽洁女士,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海富通基金多个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管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鑫 元基金首席投资官,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总经理助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乌鲁木齐 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招商银行金融巿场部,先后负责管理人民币投资团队、人 民币资产管理团队、债券交易团队。现兼任鑫元基金首席投资官。 陈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部 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工会委员。现兼任鑫元 基金首席营运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学历: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08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 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 2013年8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年12 月30日至2016年3月2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4月17 日起担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12日 起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起任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5日起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日起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6日起任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26日起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月15日至今任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 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乐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张明凯先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 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 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 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 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 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6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012.4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 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张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站:www.njcb.com.cn (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7)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客服电话:96068(苏州) 4008696068(全国) 网址:www.wjrcb.com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法人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10)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法人代表人:马铁刚 客服电话:96888 网站:www.cccb.cn (1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网站:www.qzccbank.com (1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站:www.jnbank.com.cn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2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swhysc.com (2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2 5 法人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站:http://www.myfund.com/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人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ijijin.cn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 www.fund123.cn (2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2 6 法人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2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人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3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人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0-0025 网站: :www.noahwm.com (3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人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3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人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91fund.com.cn (3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 (3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3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3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3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4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胡逸嵘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578,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579。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2月17 日证监许可[2014]209号文注册。自2014年3月1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 年4月15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82,785,608.0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3,008.34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4月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 周期结束后的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 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 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 例不超过10%(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 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 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 认。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全部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其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 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 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 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 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时间点 赎回费率 每个运作期第1个受限开放期 1% 每个运作期第2个受限开放期 0.8% 每个运作期第3个受限开放期 0.5% 每个运作期的自由开放期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其他媒介,披露前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000 元,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06%)=39,976.01元 申购费用=40,000-39,976.01=23.99元 申购份额=39,976.01/1.040=38,438.4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38,438.47份 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000 元,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38,232.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38,232.14份 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 / 1.056 = 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469.70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第二个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受限开放期申请赎回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105.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0=10,395.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95.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受限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 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和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 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 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10个工作 日内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 究能力,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 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 和销售收入/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 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 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但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 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 (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