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融通农业: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时间:2016年06月02日 15:32:19 中财网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全文

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融通农业份


基金份额

全文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一部分 前言

三、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融通农业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第二部分 释义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融
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5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
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55、融通农业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
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不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农业份额将在
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
在场内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6、融通农业A份额:指融通农业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

57、融通农业B份额:指融通农业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
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融
通农业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
为1份融通农业A份额和1份融通农业B份额的
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农业份额与融通
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
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1份融通农业A份额与1份融通农业
B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融通农业A份额与1份融
通农业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融通农业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62、融通农业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农业A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4%”。每份融通农业A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农业A份额持有
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
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农业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10%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过程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
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
为融通农业A份额参考净值、融通农业B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删除: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融通农业份
额”)、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
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即“融通农业B份额”)。根据对基
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农业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农业A
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融通农业A份额为稳
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农业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
份额,具有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
益特征。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融通农业A 份额
和融通农业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融通农业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




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删除原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
算规则”、“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的内容。


增加: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融
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证监
许可[2015]151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融通中证
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8月25日生效。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融
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非
分级的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
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融通中
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融
通农业A份额及融通农业B份额均转换为融通中
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转型
后,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不变。


自2016年X月X日起,《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融通
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原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增加: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
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原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原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
农业B份额上市交易。


融通农业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农业份
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
换规则、对融通农业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
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原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
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删除:

1、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以不同的
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不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对融通农业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
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删除: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融通农业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删除: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融通农业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
定办理。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原第八部分 融通农业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5项外)之一,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5项外)之一,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原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解冻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农业份
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暂不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
业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农业A
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
配比申请合并为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
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融通农业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农业
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原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解冻



增加:

3、跨系统转托管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原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删除原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的
内容。




原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原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删除: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原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删除:

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
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终止运
作,则在终止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融通
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10)终止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的
运作;

(11)终止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上
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融通农业份
额、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
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
通农业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




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
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
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
通农业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



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原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原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原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2、禁止行为

增加: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原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在指定媒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融通农业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农业B份额具有高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原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原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三、估值方法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原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
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


原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
融通农业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
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
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公告。


原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增加: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原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删除原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的内
容。




原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删除: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原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原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删除: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原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原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删除: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
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上市交易;



原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原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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