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15:04:20 中财网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5]206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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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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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48
第十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7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88


3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保本周期到期
................................................................................
9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三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4
附件三:保证合同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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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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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
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6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实施
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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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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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转换转出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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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的机构


5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
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55、保本周期或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
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年后
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


56、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保本周期
起始日的
2年后对应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
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若无特
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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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9、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60、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61、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62、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
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
续各保本周期而言,由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3、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建信安心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4、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
期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5、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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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7、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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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
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
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
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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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自
2011年3月至
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年5月
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年5月至
2006年5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
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
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
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
章等奖项。

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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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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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同年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深会员。

1997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任副处长;
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等职务。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副
处长)、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副处长);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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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
2013年8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

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
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7月至
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副处长)等
职;
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兴华先生,硕士,
2008年毕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经济、银行与
金融学专业,同年进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任投资专员;
2010年9月,
加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牛兴华于
2013
年4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债券研究员,
2014年12月2日起任建信稳
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17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13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14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16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2日至
2015年11月25日任建信
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0月29日起任建
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22日起任建信目
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
硕士。

2007年加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投资助理。

2009年4
月加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

2012
年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

2014年
8月加入我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5年10月29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4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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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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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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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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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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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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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行(
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
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
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近三
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
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4年8月至
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年1月至
2008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9年1月至
2009
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
理。

2009年5月至
2013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

2013年9月至
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

1962年12月生,
2011年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6年7月至
2011年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1982年8月至
2006年7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
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
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
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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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
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7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突破
4.8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
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
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
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
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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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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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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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址:
www.cebbank.com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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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Licaike.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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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17)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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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
020-89629066
网址:
http://www.yingmi.cn/
(2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AN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
400-684-0500
网址:
https://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30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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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9月
6日证监许可
[2015]2064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年
9月
23日至
2015年
10月
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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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限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
≤M<200万元
0.6%
200万元
≤M<500万元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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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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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15年
10月
27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4,229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4,963,743,518.79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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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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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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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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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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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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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
≤M<200万元
0.8%
200万元
≤M<500万元
0.6%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N)费率
N≤1年
2.0%
1年
1.6%
N≥2年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年指
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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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
=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
=49407.11/1.15=42962.7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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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
1.15元,则其可得到
42962.71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592.8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年,赎回
适用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2.0%=229.60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229.60=11250.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年,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50.4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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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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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