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大杨创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17:16:18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
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
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杨创世”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已于
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5月19日下发的第160793号《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杨创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 申请材料显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桂莲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已作出辞任承诺,在其辞任后,该等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持上市公司
股份将成为社会公众股;本次交易完成后,部分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所持股份符合社会公众股认定条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交易对方、募集
配套资金认购方、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为持有
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是否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2)上述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的计算过程是否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
馈意见》第1题)

(一) 上述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第1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是否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联人
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
(股)

占比(%)

(不含配套融资)

(含配套融资)

持股数量
(股)

占比(%)

持股数量
(股)

占比(%)

大杨集团

132,500,000

40.15

132,500,000

5.10

132,500,000

4.70

李桂莲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1,207,814

0.37

1,207,814

0.05

1,207,814

0.04

大连大杨创世
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员工持
股计划

12,661,988

3.84

12,661,988

0.49

12,661,988

0.45

上市公司其他
股东1

183,630,198

55.65

183,630,198

7.07

183,630,198

6.51



1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系指除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大杨集团、李桂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员工持股计划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



蛟龙集团

-

-

1,443,961,053

55.60

1,443,961,053

51.18

阿里创投

-

-

272,020,725

10.48

312,996,335

11.09

云锋新创

-

-

181,347,150

6.98

181,347,150

6.43

喻会蛟

-

-

109,547,645

4.22

133,450,083

4.73

张小娟

-

-

78,615,657

3.03

98,127,852

3.48

圆翔投资

-

-

45,336,787

1.75

45,336,787

1.61

圆欣投资

-

-

45,336,787

1.75

45,336,787

1.61

圆科投资

-

-

45,336,787

1.75

45,336,787

1.61

圆越投资

-

-

45,336,787

1.75

45,336,787

1.61

光锐投资

-

-

-

-

37,560,976

1.33

圆鼎投资

-

-

-

-

39,024,390

1.38

沣恒投资

-

-

-

-

58,536,585

2.07

祺骁投资

-

-

-

-

4,878,049

0.17

合计

330,000,000

100.00

2,596,839,378

100.00

2,821,229,621

100.00



(1) 本次交易完成后,蛟龙集团、阿里创投将成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并且,喻会蛟、张小娟夫妇系为蛟龙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圆翔投资、
圆欣投资、圆科投资、圆越投资系喻会蛟、张小娟夫妇所控制的企业,圆鼎投资
系喻会蛟所控制的企业。

(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中的云锋
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
例均低于10%。

2.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本次交
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1)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1)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①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系同受王育莲控制的企业,其与蛟龙集团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及第(七)至(十二)项的情
形。

② 蛟龙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喻会蛟、张小娟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投资于云锋新
创、光锐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王育莲所控制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麒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但其彼此之间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原因



如下:
A、 喻会蛟、张小娟作为有限合伙人仅分别持有上述合伙企业1.5%、1.2%的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且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并不参与上述合伙企业的运营、决策,
不会对所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B、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均为独立的投资机构,并依据其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独
立地做出各项投资决定(包括投资于圆通速递及/或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决定)。并
且,云锋新创与蛟龙集团之间、光锐投资与蛟龙集团之间的股东/合伙人均存在较
大差异,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经营目标,其中蛟龙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于本次
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云锋新创、光锐投资系
主要从事专业参股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的战略投资机构,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与
蛟龙集团在圆通速递的持股目的、决策考量存在较大差异。

C、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蛟龙集团、喻会蛟及张小娟已分别作出确认2,其
与除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口头或
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圆通速递及/或上市公
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2
该等确认中所谓的“关联方”,就云锋新创而言系指光锐投资;就光锐投资而言系指云锋新创;就蛟龙集
团、喻会蛟或张小娟而言分别指蛟龙集团、喻会蛟、张小娟、圆翔投资、圆欣投资、圆科投资、圆越投资、
圆鼎投资中除其自身之外的其他主体。下同。


因此,虽然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与蛟龙集团之间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情形,但其彼此之间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


③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蛟龙集团、喻会蛟及张小娟已分别作出确认:
A、 云锋新创、蛟龙集团、喻会蛟、张小娟作为圆通速递的股东,在参与圆通
速递的经营决策中,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和决策权,不存在与除其关联方之外的圆
通速递其他股东相互委托投票等可能导致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安排的情形。

B、 其参与本次交易,是基于其对本次交易事宜作出的独立判断,未与除其关
联方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行动的协议
或安排。

C、 其与除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不存在通
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圆通速递及/
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基于上述,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2)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不构成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①云锋新创、光锐投资系同受王育莲控制的企业,其与阿里创投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五)项及第(七)至(十
二)项的情形。


②云锋新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云锋新创管理中心”),云锋新创管理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云
锋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锋新创管理公司”)。阿里创投股东马云作为
有限合伙人持有云锋新创管理中心20%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作为参股股东持
有云锋新创管理公司40%股权。云锋新创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阿里创投及其股东之
间存在共同投资情形。虽然如此,但其彼此之间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
体原因如下:

A、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阿里创投均为独立的投资机构,并依据其各自内部
投资决策程序独立地做出各项投资决定(包括投资于圆通速递及/或参与本次交易
的投资决定)。

B、 云锋新创与阿里创投之间、光锐投资与阿里创投之间的股东/合伙人均存
在较大差异,具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经营目的,其中阿里创投系出于产业协
同考量,为了推动双方在业务协同、战略发展等方面的长期、深度合作而投资持
股圆通速递并参与本次交易,而云锋新创、光锐投资系主要从事专业参股投资并
获得投资收益的战略投资机构,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与阿里创投在圆通速递的持
股目的、决策考量存在较大差异。

C、 马云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并不参与云锋新创管理中心的运营、决策,并且根
据相关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马云已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云锋新创管
理公司40%股权相应的投票权,因此阿里创投股东马云在云锋新创的直接、间接
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持有有限合伙权益/参股股权,并不会对所参股企业的重大决
策产生影响。

D、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与阿里创投已分别作出确认,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与
除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阿里创投与其他交易
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或
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圆通速递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因此,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与阿里创投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并且虽然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情形,但其彼此之间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③如上所述,云锋新创、光锐投资已就其与除其关联方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分别作出上述确认。并且,阿里创投亦
已作出确认:

A、 其作为圆通速递的股东,在参与圆通速递的经营决策中,均独立行使表决
权和决策权,不存在与圆通速递其他股东相互委托投票等可能导致被认定为一致
行动安排的情形。

B、 其参与本次交易,是基于其对本次交易事宜作出的独立判断,未与其他交
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

C、 其与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
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圆通速递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
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基于上述,云锋新创、光锐投资不构成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2) 沣恒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1) 沣恒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① 沣恒投资系由饶康达所控制的企业,其与蛟龙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五)项及第(七)至(十二)项的情形。

② 沣恒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饶康达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蛟龙集团关联方圆鼎
投资16.125%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圆鼎投资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平潭圆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圆汉投资”)35.60%的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并且沣恒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沣石(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沣石投资”)持有圆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圆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圆康投资”)40%股权。此外,蛟龙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喻会蛟、张小娟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沣恒投资20%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虽
然如此,但其彼此之间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A、 沣恒投资与圆鼎投资各自的股东/合伙人均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各自独立
的决策程序和显著不同的经济利益、经营目的。圆鼎投资系为一家专注投资于物
流相关行业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未来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整合物流行
业相关资源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沣石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饶康达投资于圆鼎投资
系基于对于物流产业整体发展前景的信心,并非专门针对本次交易。沣恒投资系
主要为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而设立的投资机构,并依据其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独
立地做出本次投资决定,系通过长期投资圆通速递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战略投资者。

此外,饶康达已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圆汉投资35.60%财产份额相应的投票
权,因此沣恒投资实际控制人饶康达在圆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持有有限合



伙权益,并不会对圆鼎投资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B、 沣恒投资与蛟龙集团及喻会蛟、张小娟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自的股东/合
伙人均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经营目的,其中蛟龙集团及其
实际控制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沣恒
投资系主要为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而设立的投资机构,并依据其内部投资决策
程序独立地做出本次投资决定,系通过长期投资圆通速递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战略
投资者,沣恒投资与蛟龙集团在圆通速递的持股目的、决策考量存在较大差异。

C、 喻会蛟、张小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沣恒投资,系
通过长期投资圆通速递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并不参
与上述合伙企业的运营、决策,不会对所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D、 沣恒投资、蛟龙集团、喻会蛟、张小娟已分别作出确认,蛟龙集团、喻会
蛟、张小娟与除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沣恒投
资与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
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圆通速递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行为或事实。



因此,沣恒投资与蛟龙集团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并且虽然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第(六)项所列情形,但其彼此之间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③ 如上所述,蛟龙集团、喻会蛟、张小娟已就其与除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交
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分别作出上述确认。并且,沣
恒投资亦已作出确认:
A、 其参与本次交易,是基于其对本次交易事宜作出的独立判断,未与其他交
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

B、 其与其他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之间不存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一
致行动协议、承诺或其他安排,以谋求共同扩大对圆通速递及/或上市公司表决权
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基于上述,沣恒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2) 沣恒投资不构成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沣恒投资系由饶康达所控制的企业,其与阿里创投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各项的情形。



基于上述,沣恒投资不构成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3) 祺骁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祺骁投资与蛟龙集团、阿里创投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第二款所列各项的情形。


基于上述,祺骁投资不构成蛟龙集团、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4) 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蛟龙集团、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员工持股计划与蛟龙集团、阿里创投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各项的情形。


基于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蛟龙集团、阿里创投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股计划不构
本次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3.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
(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认定范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相关
规定,下列主体应构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



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李桂莲

董事长

胡冬梅

副董事长

石晓东

董事、总经理

李峰

董事、副总经理

王漫

董事、副总经理

刘海

董事

王振山

独立董事

陈国辉

独立董事

邹艳冬

独立董事

刘永斌

监事会主席

敖戎

职工监事

郝英耀

监事

石豆豆

副总经理

潘丽香

董事会秘书

朱建平

财务总监



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本次交易
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具体分析如下:

1) 李桂莲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沣恒投资3.33%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鉴于李
桂莲系为沣恒投资有限合伙人,根据沣恒投资的合伙协议,其不执行合伙事务,
并且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亦较低,对沣恒投资不具有控制力,因此沣恒投资
不构成李桂莲的关联人。并且,根据李桂莲所作出的承诺,其将于上市公司正式
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批复文件当日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
职务。除此以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云锋新创、光锐
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的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中下列人员持
有员工持股计划相应比例的份额:

姓名

职务或关联关系

认购金额(万元)

份额占比

李桂莲

董事

300

3.03%

胡冬梅

董事

200

2.02%

石晓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

2.02%




李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0

1.61%

王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0

1.61%

刘海

董事

160

1.61%

郝英耀

监事

50

0.50%

刘永斌

监事

50

0.50%

石豆豆

高级管理人员

160

1.61%

潘丽香

高级管理人员

80

0.81%

朱建平

高级管理人员

80

0.81%

石祥麟

董事李桂莲之配偶

300

3.03%

胡殿韬

董事胡冬梅之兄

60

0.61%

石祥璞

董事李桂莲配偶之弟

30

0.30%

张娜

监事刘永斌之配偶

30

0.30%

合计

2,020

20.37%



李桂莲、石晓东、石豆豆、胡冬梅已经出具承诺,将于上市公司正式收到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批复文件当日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及/或副总经理职务。除李桂莲、石晓东、石豆豆、胡冬梅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外,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合计为7.77%。


根据《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持有
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机构。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
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除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议案外,持有人
会议的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
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鉴于上述任一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份额并不足以导致其对员工持股计划具有控制权,因此员工持股
计划不构成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


3)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员工持股
计划。


4)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未在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员工持股计划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股计划不构
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



(二) 上述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
规定
1.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社会公众股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 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2. 上述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的计算过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1)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石晓东、石豆豆系为李桂莲
的子女,胡冬梅系为李桂莲儿子石晓东的配偶,其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且,
大杨集团系为李桂莲所控制的企业,为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本次
交易完成后,李桂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李桂莲所控制的大杨集团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低于10%。李桂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石晓东、石豆豆、
胡冬梅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于上市公司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批复文件当日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副总经
理职务。一旦上述人员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大杨集团、李
桂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将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社会公众股认定条件。

(2)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大杨集团、李桂莲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员工持股计划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中,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社会公众股认定条件。

(3) 本次交易完成后,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低于10%,并且均不构成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
市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联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社会公众股认定条件。

并且,为确保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已进一步作出承诺,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其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将不会向上市公司提名将导致上市公司的社
会公众股比例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并将不会投票赞成将使得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的选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决议。



上述股东本次交易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比例如下:

社会公众股股东

不考虑配套融资

考虑配套融资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大杨集团

132,500,000

5.10

132,500,000

4.70

李桂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1,207,814

0.05

1,207,814

0.04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
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

12,661,988

0.49

12,661,988

0.45

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关联
人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83,574,498

7.07

183,574,498

6.51

云锋新创

181,347,150

6.98

181,347,150

6.43

光锐投资

-

-

37,560,976

1.33

沣恒投资

-

-

58,536,585

2.07

祺骁投资

-

-

4,878,049

0.17

社会公众股合计

511,291,450

19.69

612,267,060

21.70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的计算过程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低于10%,上市公司
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及员工持
股计划不构成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蛟龙集团、阿里创
投的一致行动人,不构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
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的计算过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低于10%,上市公司仍然具备股票
上市条件,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
规定。


二、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中的员工安臵不构成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转
让的事由。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在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的
关系,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2题)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经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员工安臵方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全部员工随资产同时转移或继续保留至标的子公司,并
且标的子公司股权将全部过户登记至拟出售资产最终承接方,在上述员工安臵完
成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员工。


本次交易完成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继续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违反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
及《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
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上述员工安臵不属于《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
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
定方式处臵。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
出现劳动合同期满而未续签、辞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
司辞退或开除等情况时,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在事实发生后一个月
内被强制转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全部员工随资产同时转移或继续保留至标的子公司,
并且标的子公司股权将全部过户登记至拟出售资产最终承接方,在此过程中凡涉
及员工需从原公司转入标的子公司的,将通过员工与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方式进行,并且标的子公司股权过户登记至拟出售资产最终承接方的过程不涉及
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因此上述员工安臵过程中不存在持有人劳动合同期满而未
续签、辞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的员工安臵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中所规定的持有人份额需强制转
让的情形。


2.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完成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购
买,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实施过程过程符合《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
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已有效设立并实施。在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员工持股计
划参加对象已有效获得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3.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并且员工持股计划系以上述筹集的资金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方式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前述资金来源及股票取得方式合法,员
工持股计划合法持有其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员工持股计划并未在取得上市公司
股份过程中从上市公司获得任何的价格折让或其他特殊优惠,本次交易完成后持
有人继续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该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不
影响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亦不会对其作出的所持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在本次交易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并且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仍为18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
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继续持有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违反《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蚊龙集团、喻会
蛟、张小娟、阿里创投、云锋新创、圆科投资、圆欣投资、圆翔投资、圆越投资;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喻会蛟、张小娟、阿里创投、光锐投资、圆鼎投资、丰恒
投资、祺骁投资;部分交易对方合伙人变更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直至自然人、有
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企业取得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日期,以及
合伙人出资形式、目的、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
计人数,若超过200人,且合伙企业取得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
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
超过200名等相关规定;若上述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停牌前六个月内,
补充披露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
交易对方合伙人变更、成立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进展情况,如尚未完成,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承诺在
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并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认
购方中私募投资基金的认购资金来源和到位时间、设立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运作机制、决策及产品份额转让程序等情况。4)补充披露沣恒投资、祺骁投资的
实际控制人,阿里创投、云锋新创、光锐投资、沣恒投资、祺骁投资与李桂莲、
喻会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一致行动人
合并计算的持股数量。5)结合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认购募集
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
第4题)

(一) 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直至自然
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企业取得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日期,
以及合伙人出资形式、目的、资金来源等信息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蛟龙集团、喻会蛟、张小娟、阿里创投、云锋新创、
圆翔投资、圆欣投资、圆科投资、圆越投资。上述交易对方中,云锋新创、圆翔
投资、圆欣投资、圆科投资、圆越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



1. 交易对方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情况


序号

有限合伙企
业名称

取得标的资产
股权的日期

出资形式

投资目的

1

云锋新创

2015年5月

货币

通过股权投资获得投资收益

2

圆翔投资

2015年4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3

圆欣投资

2015年4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4

圆科投资

2015年4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5

圆越投资

2015年4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2. 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相关情况
(1) 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姓名

首次取得合伙
权益的日期

出资
形式

投资目的

资金来源

1

上海云锋新
创股权投资
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2014年6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合伙人出资

1-1

马云

2014年5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2

王育莲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3

上海云锋新
创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

钱峰雷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3

陈德军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4

健康元药业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5

邹文龙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6

马瑞敏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7

倪秀芳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8

巨人投资有
限公司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9

天津联瀚商
贸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0

王育莲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1

拉萨经济技
术开发区草
根合创资产
管理有限公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2

王旭宁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3

深圳市利通
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4

西藏佑德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

上海锋收投
资中心(有限
合伙)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合伙人出资

15-1

徐建军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2

吴南斌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3

张婷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4

戴懿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5

张莲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6

夏晓燕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7

潘水苗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8

李娜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9

朱艺恺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0

唐振华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1

华欣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2

赵峻波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3

黄鑫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4

赵熠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5

焦琪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6

虞叶芳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7

孔伟英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8

李雯佳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19

骆川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20

上海众付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5-21

杭州亚联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5年4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6

陆昕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7

汪建国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8

施永宏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19

王忠军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0

卢宗俊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1

徐航

2016年5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2

赵薇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3

天津佳德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4

郁佩芳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5

张英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6

刘运利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7

陈喆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8

束美珍

2016年3月

货币

取得投资收益

自有资金



(2) 上海圆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姓名

首次取得合伙
权益的日期

出资
形式

投资目的

资金来源

1

圆赞投资

2015年12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2

喻会蛟

2015年12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3) 上海圆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姓名

首次取得合伙
权益的日期

出资
形式

投资目的

资金来源

1

圆赞投资

2015年12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2

喻会蛟

2015年12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3

张益忠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

张树洪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5

杨新伟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6

王炎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7

喻志贤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8

相峰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9

王勇

2016年3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0

胡瑞琦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1

李显俊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2

宋建洪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3

戚建敏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4

孙维敏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5

田冰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6

甘卫国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7

刘建国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8

何曙光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9

谭书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0

郎鸿飞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1

王旭忠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2

胡志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3

刘继新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4

陶立春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5

周述礼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6

方闳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7

汪吴斌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8

张伟忠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9

邵柏清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0

黄逸峰

2016年3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1

罗卫群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2

谢茂林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3

梁栋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4

周杨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5

胡斌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6

吴月元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7

杨连生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8

翟晓慧

2016年3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9

尤志伟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 上海圆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姓名

首次取得合伙
权益的日期

出资
形式

投资目的

资金来源

1

圆赞投资

2015年12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2

喻会蛟

2015年4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3

苏秀锋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

李鸿翔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5

俞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6

陈忠生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7

喻红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8

汤静晨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9

李小平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0

严轶鹏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1

潘连山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2

杨民鑫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3

薛为国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4

章立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5

陈立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6

姜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7

余松根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8

张松木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9

林伟根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0

张孟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1

黄孨磊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2

黄蕾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3

毛翔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4

胡清和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5

姚良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6

严卫东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7

钱军宝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8

周勇春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9

钟乐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0

叶耀银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1

黄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2

王向阳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3

沈剑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4

黄烽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5

方松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6

覃磊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7

王炜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8

曾小龙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9

刘潘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0

方胜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1

谢枝良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2

段小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3

张之法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4

方志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5

邹良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6

方宏亮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7

杨成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8

李建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9

黄静刚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50

杜彬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5) 上海圆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姓名

首次取得合伙
权益的日期

出资
形式

投资目的

资金来源

1

圆赞投资

2015年12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2

喻会蛟

2015年4月

货币

搭建股权激励持股
平台

自有资金

3

邵斌坤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

朱锐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5

王建平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6

葛程捷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7

张国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8

张耀辉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9

罗越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0

马小龙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1

徐军波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2

李鑫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3

张龙武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4

姚力新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5

赵云海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6

刘维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7

陈建文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8

雷洪敏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19

申屠永富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0

吴建飞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1

董文琪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2

余自然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3

俞逸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4

唐绍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5

陈晓锋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6

钱利军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7

王哲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8

郑亚国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29

易超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0

崔云俊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1

宋亲义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2

肖亮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3

徐利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4

闻龙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5

谢伟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6

严晓峰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7

方宏明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8

徐樟龙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39

陈荣辉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0

黄敏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1

孔兴泉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2

廖祝杰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3

李运勇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4

程烨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5

柯林铮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6

柴金林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7

喻天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48

王林

2015年12月

货币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

自有资金




(二) 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若超过200人,且合伙企业
取得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
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等相关规定;若上述取得股
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停牌前六个月内,补充披露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
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穿透至自然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人数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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