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业增益五年定开: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6月04日 11:33:49 中财网

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12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28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
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
................................
......
3
二、释义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
4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105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12

8

证监许可

2015

2849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业增益
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增益五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
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4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
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
、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
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
2013

4

1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288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王大雄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广州海运局财务处科长、处长、总会计
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成员,中海集装箱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现任中国海运(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工作
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
政协委员
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
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资源、环境与产业经济学系主任
,兼任
北京大学数字中国
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
员,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广州市、西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省政府经济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财务总
监、
副总经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金管理部主任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海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
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
行长、上海
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进
先生,
理学硕士。

2005

7
月至
2008

2
月,在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2008

3
月至
2010

10
月,在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
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
2010

10
月至
2012

8
月,
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
2012

8
月至
2015

2
月就职于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2012

8
月至
2015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2

9
月至
2015

2
月担任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5
月至
2015

2
月担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6
月至
2015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

2015

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5

29
日起任兴
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7

6
日起任兴业年年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9

21
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2

3
日起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
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
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2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
3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
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
体系
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
1
所示




1

风险控制体系
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
风险管理总

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
、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
包括
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
组合

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
主要

投资
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
的风险因素。

对此,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本公司
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
权限
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评估等。




基金交易

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
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
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交易部
独立于
基金管理
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
对基金投资
进行
实时监控

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

每月对
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
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
的要求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

特定
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
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
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报告期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
,
044.17
亿元。报告期内,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190
.
6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至
2013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12
月至
2013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
013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6

3

31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
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
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
021
-
22211975
传真:
021
-
22211997
网址:
http://www.cib
-
fund.com.cn

2
)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
https://trade.cib
-
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


或者
“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登记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
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
2013

4

17



联系电话:
021
-
222118
99


联系人:
金晨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
021-6141 8888


传真:
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
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015

12

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849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1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

= 9,940.3
6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
6
= 59.6
4



认购份额=
(9,940.3
6
+ 10)/1.00= 9,950.3
6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950.3
6
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进行
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
每笔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十三)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则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5

12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即
201
5

12

10
日至
20
20

12

9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
20

12

1
0


20
20

12

30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20
20

12

31
日至
20
25

12

30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的期间。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
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含申购费)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含申购费)。

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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