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6月05日 19:30:34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
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
他文件。在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
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
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
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1-1


本所仅就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作为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深圳市盛讯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自行引
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本次发行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
发行
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
发行
A股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1-2


广东联信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Simmons & Simmons 香港
Simmons & Simmons(西盟斯)律师行
盛讯达有限深圳市盛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的前身
香港盈佳香港盈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乐信香港乐信科技发展公司
星辉车模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自
2009年
8月起,
深圳市不再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设市场监督管
理局,承担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审计报告》
正中珠江于
2013年
4月
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广
会所审字[2013]第
10003790193号)
《内控报告》
正中珠江于
2013年
4月
3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广会所专字[2013]第
10003790205号)
《发起人协议》
盛讯达有限
11名股东于
2011年
7月
16日共同签
署的《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3-3-1-3


《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会令[2009] 第
61号)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
)》
(证监发
[2006]38号)
《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
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11年
7月
31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
10月
28日召开的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
2012年
1月
31日召开的
201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修正)
《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

2012年
1月
3日召开的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
4月
18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
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报告期
本次发行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0、2011和
2012年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3年
4月
18日,发行人召开
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
法有效。



(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
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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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A股
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
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深交所的审
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之规定。



(二)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盛讯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盛讯达有限成
立于
2006年
12月
28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之规定。



(三)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1年
7月
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广会所验字[2011]

10003790068号)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五)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支配
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情形,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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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0、
2011和
2012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334万元,
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2,334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 份总数为
9,33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
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条件:
(1)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
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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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
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
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334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
查,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
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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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已就此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9.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2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且正中珠江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除发行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1.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除发行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2.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3.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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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移动终端游戏产品开发项目、3D跨平台游戏产品
开发项目、游戏社区门户建设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具有
明确的用途,且用于主营业务;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
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暂行
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6.
发行人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
项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的前身为成立于
2006年
12月
28日的盛讯达有限。2011年
8月,
盛讯达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2011年
7月
16日,盛讯达有限
11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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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协议》。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
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
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
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房产、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资产。发行人拥有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注
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系统,不存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采购、销售的
情形。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人
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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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发行人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组织机构和
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
职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
他企业。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发
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人
外,不存在其具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资格

发行人共有
11名股东,均为自然人发起人。

11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的出资


1.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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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均以其所持盛讯达有限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经核查,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
律障碍。



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
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
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变
更完成后,发行人为承继盛讯达有限资产、债权债务的唯一主体。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原盛讯达有限为权利人的部分主要资产或权属证书均已变
更至发行人名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盛讯达有限的股本演变


1.
盛讯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成立之初的盛讯达有限系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盛讯达
有限成立于
2006年
12月
28日,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黄晓生
1,000,000 100.00
合计
— 1,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设立时无需产权界定和确认,其
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盛讯达有限设立后历次股权变动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依法履行
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
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变动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3-3-1-12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起人持股股数(股)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41,779,152 59.68
2 马嘉霖
14,999,960 21.43
3 陈冬琼
3,999,840 5.71
4 陈湧彬
2,346,845 3.35
5 彭剑锐
1,525,659 2.18
6 陈坤焕
1,397,764 2.00
7 陈湧鑫
1,029,034 1.47
8 张杰忠
1,000,100 1.43
9 钟尉莲
1,000,100 1.43
10 郑娟娟
871,506 1.25
11 李衍钢
50,040 0.07
合计
70,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无需产权界定和确认,其股权
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权变动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
本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动。



(三)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3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一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即香港盈佳,其设立及存续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九/(一)/4.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香港盈佳主营业务为发行人手机产品及配件的出口销售及其他进出口配
套服务。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两年未发生
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为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3名,即
陈湧锐、马嘉霖和陈冬琼,其分别持有发行人
59.68%、21.43%、5.71%
的股份。


3-3-1-14


2.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湧锐持有发行人
41,779,152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
59.6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3.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3名,即
陈湧锐、马嘉霖和陈冬琼。


陈冬琼与其丈夫陈雁升共同控制星辉车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
人合计持有星辉车模
62.06%股份。星辉车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星辉车模(300043)
注册号
440583000002652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星辉工业园(上华镇夏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雁升
注册资本(万元) 23,907.4851
行业种类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品、五金制品、
汽车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玩具、自行车、
儿童自行车、滑板车;销售:塑料原料、五金交电、
服装、鞋帽、箱包、文具、日用品;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股份
性质
截至
2013年
3

31日的前十
大股东情况
1 陈雁升
61,776,000 39.000
流通
受限
股份
2 陈冬琼
36,519,120 23.060
流通
受限
股份
3 交通银行-国
泰金鹰增长
5,480,907 3.460
流通
A股

3-3-1-15


证券投资基

中国建设银
4
行-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3,993,757 2.520
流通
A股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5
行-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
3,827,132 2.420
流通
A股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6
行-华夏优势
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2,950,584 1.860
流通
A股

7 陈墩明
2,584,378 1.630
流通
A股
中国建设银
8
行-国泰中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2,552,506 1.610
流通
A股
基金(LOF)
中国民生银
9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精
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2,450,175 1.550
流通
A股
资基金
10
全国社保基
金一零七组

2,360,552 1.490
流通
A股


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即香
港盈佳。香港盈佳成立于
2010年
8月
20日,注册资本
115万港元,注
册地为香港皇后大道中
283号联威商业大厦
5字楼
A室,董事为陈湧锐。


3-3-1-16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投资设立并经营香港盈佳事宜依法履行
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年第
5号)规定的申请及报商务
主管部门核准的程序,于
2010年
8月
4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000207号),并依
法办理了《外汇登记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投资设立香港盈佳
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
Simmons & Simmons于
2013年
1月
1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盈佳系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依据香港法律有
效存续。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发行人的董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名。发

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所
1 陈湧锐董事长
44010219841029
XXXX 广州市东山区淘金坑
2 黄晓生董事
44528119860426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
街道
3 陈冬琼董事
44052119701126X
XXX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广益街道
4 李衍钢董事
44152219821016
XXXX 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5 吴震独立董事
32022319691103
XXXX 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
6 张弘独立董事
32101919700222
XXXX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
二村
7 廖开际独立董事
11010819641205
XXXX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御景街


(2) 发行人的监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3-3-1-17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所
1 秦地欣
监事会
主席
44052719720101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
街道
2 余方监事
43042219820913
XXXX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南四街
3 陈伊丽
职工代表
监事
44528119840408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
街道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名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情况如
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所
1 陈湧锐总经理
44010219841029
XXXX 广州市东山区淘金坑
2 黄晓生副总经理
44528119860426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
街道
3 李衍钢
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
秘书
44152219821016
XXXX 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6. 其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人
发行人董事陈冬琼实际控制的法人为星辉车模及其控股子公司,星辉车模
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一)/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控制的企业”。


根据星辉车模
2012年度报告,陈冬琼担任星辉车模全资子公司星辉合成
材料(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家庭人员
3-3-1-18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主要关系密切家庭成
员具体如下:



姓名关联关系身份证号码住所备注
1 彭慧玲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配偶
44152319870
620XXXX
广东省陆河县
河田镇
2 陈浩涛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父亲
44052719580
715XXXX
广东省普宁市
流沙西街道
3 陈湧彬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兄弟
44010219911
120XXXX
广州市越秀区
淘金坑
系发行人
股东
4 陈湧鑫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兄弟
44010219861
216XXXX
广州市东山区
淘金坑
系发行人
股东
5 陈坤焕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堂兄弟
44010219870
506XXXX
广州市东山区
淘金坑
系发行人
股东
6 黄晓生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表兄弟
44528119860
426XXXX
广东省普宁市
流沙西街道
系发行人
副总经理
系发行人控股
7 陈逸城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堂叔;发
行人股东陈坤
44052719631
019XXXX
广东省普宁市
流沙西街道
焕之父亲
8 马兴田
系发行人股东
马嘉霖之父亲
44052719690
725XXXX
广东省普宁市
流沙西街道
9 许冬瑾
系发行人股东
马嘉霖之母亲
44052719700
126XXXX
广东省普宁市
流沙西街道
10 陈雁升
系发行人股东
陈冬琼之配偶
44052119701
130XXXX
广东省汕头市
澄海区广益街


注: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3-3-1-19




姓名关联关系身份证号码住所备注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的基本情况,上表根据该等自然人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要关系成员。



(3) 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邱锡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52719710328XXXX,住址为广东省普宁市南平里,曾于
2011年
8

18日至
2012年
9月
7日期间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4) 关联自然人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马兴田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马兴田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马嘉霖之父亲,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其
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是否实际控制担任职务
1 普宁市康美实业有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是无
2 康美药业及其控股子
公司

康美药业之董事
长、总经理
3 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
限公司
是执行董事

注:上述关联法人的认定依据为康美药业
2012年度报告。


康美药业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于中药
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品等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批发销售,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
代码
康美药业(600518)
注册号
440000000006711
注册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

3-3-1-20


法定代表人马兴田
注册资本
(万元)
219,871.4483
行业种类医药制造业
经营范围
生产:中药饮片
(净制、切制、醋制、酒制、盐制、炒、
煅、蒸、煮、炖、燀、制炭、炙制、制霜、水飞,含
毒性饮片,直接口报饮片
),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
(均
含头孢菌素、青霉素类
),原料药
(甲磺酸多沙唑嗪、盐
酸丙哌唯林),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其他食品(汤
料);批发: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
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
(制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片剂(含
片));批发兼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干果,坚果,
烘焙食品,糖果蜜饯,罐头,烹调作料,腌制品,酒
精饮料,非酒精饮料
)(以上各项具体按本公司有效许可
证经营);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
(不
含金、银
),建筑材料,百货,工艺美术品
(不含金、银
饰品),针、纺织品;食品销售管理;房地产投资,猪、
鱼、鸡、鹅、鸭饲养,水果种植:自营和代理除国家
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
定、准予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按省外经贸委粤外经贸进字[97]339
号文经营);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
(凭有
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
(中
药材)。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股份
性质
1 普宁市康美实
业有限公司
668,874,274 30.420 流通
A股
截至
2012

12月
312 普宁市金信典
当行有限公司
46,557,358 2.120 流通
A股
日的前十大
股东情况3
普宁市国际信
息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
46,557,350 2.120 流通
A股
4 许冬瑾
46,557,350 2.120 流通
A股
5 许燕君
34,918,028 1.590 流通

3-3-1-21


A股
6
中国银行
-大
成蓝筹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
29,300,000 1.330 流通
A股
中国建设银行
7 -华宝兴业行
业精选股票型22,067,567 1.000 流通
A股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8 -中银持续增
长股票型证券19,318,008 0.880 流通
A股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9 -国泰金鼎价
值精选混合型19,020,175 0.870 流通
A股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0 -上投摩根内
需动力股票型18,899,770 0.860 流通
A股
证券投资基金


ii 许冬瑾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许冬瑾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马嘉霖之母亲,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其
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是否实际控制担任职务
1 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是执行董事
2 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
是执行董事
3 康美药业及其控股子
公司

康美药业副董事
长、副总经理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否董事
5 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否董事

3-3-1-22


序号公司名称是否实际控制担任职务
6 普宁市汇金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
否董事长

注:(1)上述关联法人的认定依据为康美药业
2012年度报告;
(2)许冬瑾同时
在多家康美药业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iii 陈雁升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陈雁升系发行人第三大股东陈冬琼之配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其
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是否实际控制担任职务
1 星辉车模及其控
股子公司

星辉车模董事长、
总经理
2 广东星辉投资有
限公司
是董事
3 宏辉果蔬股份有
限公司
否董事

注:(1)上述关联法人的认定依据为星辉车模
2012年度报告;(2)陈雁升同时担
任星辉车模全资子公司福建星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子公司广东星
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全资子公司雷星(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iv 邱锡伟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邱锡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其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法人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是否实际控制担任职务
1 康美药业及其控
股子公司

康美药业董事、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注:(1)上述关联法人的认定依据为康美药业
2012年度报告;(2)邱锡伟同时担
任康美药业全资子公司康美新开河
(吉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康美药业有
限公司经理职务。



(5) 其他关联方
3-3-1-23


i 香港乐信及陈爱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09、2010年度
的第一大客户系香港乐信。香港乐信实质为发行人手机产品的外销平
台,其境外客户实质为发行人的境外客户,其作用仅为配合发行人进
行境外销售业务。自
2010年
11月起,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盈
佳开展境外销售,结束通过香港乐信进行对外贸易的销售模式。


与香港乐信贸易期间,发行人通过其员工陈爱华及其配偶陈景荣在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立的境外银行账户进行账款结算。


香港乐信、陈爱华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二十一、律
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ii 普宁市集友电脑机绣有限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普宁市集友电脑机绣有限公司曾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之父亲陈浩涛、堂叔陈逸城
(系
陈坤焕之父亲)曾经共同控制的公司,陈逸城于
2009年
10月至
2011

11月期间持有该公司
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浩涛持有该公司
50%股权,并担任监事职
务。


截至
2013年
4月
23日,普宁市集友电脑机绣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普宁市集友电脑机绣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5281000014517
法定代表人余明
公司住所普宁市环城南路流沙西赤水村路段南侧
成立日期
2009年
10月
28日
注册资本
20万元
经营期限
2009年
10月
28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加工:电脑机绣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3-3-1-24


1 余明
10 50
2 陈浩涛
10 50

注:2011年
11月,余明受让陈逸城所持的
50%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并担
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iii 深圳市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深圳市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系
发行人股东陈坤焕控制的公司,陈坤焕于
2010年
8月至
2011年
1月
期间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且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
代表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市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1103605027
法定代表人江国清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座
1802A
成立日期
2008年
9月
5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经营期限自
2008年
9月
5日起至
2028年
9月
5日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移动电话(手机)的外观设计、技术开发、销售、生产
(生
产场地须另办执照)与上门维护;电子元器件及其它电
子产品的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和其他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咨询
(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和
其它限制项目)。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叶先钰
1,000 50
2 林浩
600 30
3 戴席强
200 10

3-3-1-25


4 江国清
200 10
合计
2,000 100

注:2011年
1月,陈坤焕将其所持的
100%股权(注册资本为
50万元)转让给新
股东陈志丹。



iv 东莞市鑫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东莞市鑫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东莞市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2年
9月更名而来)曾系发行
人股东陈湧彬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陈湧彬于
2009年
12
月至
2011年
2月期间持有该公司
50%股权,且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截至
2012年
12月
26日,东莞市鑫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东莞市鑫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1900000698445
法定代表人罗方允
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勤霖路
10号
成立日期
2009年
12月
16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经营期限
2009年
12月
16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电子产品及配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
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罗方允
1,500 50
2 池明辉
1,500 50
合计
3,000 100

注:(1)2012年
9月,公司由原
“东莞市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莞市鑫
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 2011年
3月,罗方允受让陈湧彬所持的
50%股权,
成为公司新股东,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3-3-1-26


v 普宁市仙宜岱时装有限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普宁市仙宜岱时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第二大股
东马嘉霖参股的企业(持股比例为
17.76%)。

截至
2013年
2月
4日,普宁市仙宜岱时装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普宁市仙宜岱时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5281000013551
法定代表人张映庄
公司住所普宁市军埠镇山家工业区
成立日期
1999年
5月
24日
注册资本
1亿元
经营期限
1999年
5月
24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服饰,纺织品;销售:服饰配件;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张映庄
3,019.2 30.192
2 颜宏钟
3,019.2 30.192
3 马嘉霖
1,776.0 17.760
4 颜泽坤
438.0 4.380
5 颜河长
438.0 4.380
6 黄芝茵
429.0 4.290
7 储丽丽
300.0 3.000
8 陈琼玲
294.0 2.940
9 郑素华
198.6 1.986
10 林楚文
88.0 0.880
合计
10,000.0 100.000

(二) 关联交易

3-3-1-2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九/(二) 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
的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对于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
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
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
策的权限和程序。



(五) 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公
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



(六)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
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湧锐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明确声明其
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未来不从事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的业
务;并就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时,其应采取的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以及赔偿因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等事项作出了承诺。



(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3-3-1-2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
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
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3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1.自有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自他人处租赁有
5项房产[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十/(一)/2/.租赁房产”]。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向深圳韦玥创意
投资有限公司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号
1栋
1层
14-17号办公用房、向东莞市勤霖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
勤霖路
16号的厂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根据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龙岗区坂田街道
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坂田南片区坂田文化创意园的证明》,发
行人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号
1栋
1层
14-17号
办公用房系位于坂田文化创意园地块,该地块在
2018年底前暂无城市更
新改造计划。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承租
的该等办公用房存在权属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
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东莞市勤霖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租赁期内,发行人向东
莞市勤霖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勤霖路
16号的厂房若因
权属存在瑕疵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将提前予以通知,
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并承担发行人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东莞市塘厦
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等土地、厂房、宿舍场地未列

2015年
12月
31日前政府规定的改造或拆迁计划内。另外,根据本所
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东莞分公司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认
为,东莞地区工业厂房租赁市场发达,一旦发生无法继续承租当前的租赁
物业的情形,找寻可替代性租赁物业较为容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造成实质性影响。基于前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租赁的该厂
房存在权属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
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3-1-29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3宗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三) 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2项注册商标权[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十/(三)/1.注册商标权”]。



2. 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4项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三)/2.专利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43项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三)/3.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4. 美术作品著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81项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
美术作品软件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三)/4.美术作品著作
权”]。



5. 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5项特许经营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三)/5.特许经营权”]。



6. 域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注册域名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3-3-1-30


文之“十/(三)/6.域名”。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手机所
用的机械设备及电脑、存储设备等办公设备。



(五)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自建、购买等方
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七)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1笔应收账款及出口退税存在质押、
13处房产和
3处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
/(一)/2.担保合同”],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含盛讯达有限) 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盈佳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包括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软
件开发(委托)合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等[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合同的形式
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中尚有部分合同主体为发行人之前身盛讯达有限。


3-3-1-31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是盛讯达有限权利义务唯一的
承继者,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部分合同主体未变更为发
行人,不影响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状况。

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 关联
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2.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 合并或分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3-3-1-32


2.
增资扩股
发行人(含盛讯达有限)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含盛讯达有限)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
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
减资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4.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
形。

(二)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程序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订、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形成《公司章程
(草案)》,发行人近三年的《公司章程》修
改,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
章程的内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
之目的而制订的《公司章程
(草案)》,其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章程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修订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章程(草案)》,于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

3-3-1-33


行了修正。该《公司章程
(草案)》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效。该《公
司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修订而成。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
4名
非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
设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发行人还下设综合事务
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营销部、企划部、软件事业部、硬件
事业部等生产和经营管理部门,逐级对总经理负责。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
2012年
1月
3日,发行人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监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

上述三会议事规则草案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对原三会议事规则修订而成,待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之后生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了
10次股东大会、12次
董事会、6次监事会会议。根据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

3-3-1-34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
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发行人共有董事
7名,其中独立董事
3名;监事
3名;高级管理人员
3名,
其中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
1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名。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九/(一)/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董事变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近两年发生过二次变化。即在发行人设立时增加三
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因邱锡伟辞去董事职务,2012年
9月
6
日,选举陈冬琼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董事的变
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 监事变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监事近两年发生过两次变化。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时,选举
1名职工代表监事和
2名股东代表监事组成发行人监事会;
2012年
1月
3日改选余方担任发行人监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监
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3-3-1-35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发生过一次变化,即
2011年
7月
3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湧锐为发行人总经理,黄晓生
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衍钢为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符合《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
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1年
8月
29日
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深税登字
440300796617371号)。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销售收入
17%
2012年
11月前:无
受托开发收入
2012年
11月后:6%
增值税-进项税采购成本
1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22%

3-3-1-36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11年:24%
2012年:25%
营业税2012年
11月前:5%
受托开发收入
2012年
11月后:无
城市维护建设税2010年
12月前:1%
应缴流转税额
2010年
12月后:7%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额
2%
堤围费销售收入
0.1‰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 所得税
发行人属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运营的企业,属于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
的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
行后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
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年按
22%税率
执行,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年按
25%税率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根据
发行人持有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
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发行人被认定为软件企业,
2009、2010年度免
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规定,发行人自
2010年
11月
1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

3-3-1-37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应用软件产品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
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国发[2011]4号)规定,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根据《关于软
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自
2011年
1

1日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
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 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发行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服
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
[2011]110号),自
2012年
11月
1日起,发行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再征缴营
业税,改为按
6%的税率征缴增值税,鉴于其原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
策继续延续,故相应的增值税免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主要大额财政补贴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
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均已取得相关有
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3-3-1-3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于
2013年
1月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
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3年
1月
29日出具的证明,本所经办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3.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3年
1月
29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
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
盛讯达有限已于
2011年
6月
16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
号:00911Q10741R1M),认证其手机软件研发、手机设计研发、生产和
服务,符合
GB/T19001-2008—ISO 9001:2008标准,认证有效期至
2014

6月
15日。

2.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3年
1月
14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最近
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或备案


1.
2013年
4月
18日,发行人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万元)

3-3-1-39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万元)
1 移动终端游戏产品开发项目
15,006.05
2 3D跨平台游戏产品开发项目
6,046.26
3 游戏社区门户建设项目
3,075.34
4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根据该议案,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
金开展。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
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
则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在支付
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后尚有剩余,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就移动终端游戏产品开发项目,发行人于
2012年
11月
28日获得了深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备案项目编号:深
发改备案[2012]0164号)。


3D跨平台游戏产品开发项目,发行人于
2012年
11月
28日获得了深
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备案项目编号:
深发改备案[2012]0165号)。


就游戏社区门户建设项目,发行人于
2012年
11月
28日获得了深圳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备案项目编号:深发改
备案[2012]0166号)。



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
及需要另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
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均由其自身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
门的批准/备案。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3-1-40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盈佳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09、2010年度的第(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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