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6年06月05日 19:30:35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释义............................................................................................................... 1
引言............................................................................................................... 4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6
正文...............................................................................................................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
.....................................................................................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0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3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7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74
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5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7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9
二十三、结论意见
..................................................................................... 80



附件一:《发行人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清单》........................................... 82
附件二:《发行人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清单》
.............................................. 98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本次发行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
发行
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
发行
A股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联信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Simmons & Simmons 香港
Simmons & Simmons(西盟斯)律师行
盛讯达有限深圳市盛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的前身
香港盈佳香港盈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乐信香港乐信科技发展公司
星辉车模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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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自
2009年
8月起,
深圳市不再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设市场监督管
理局,承担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本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审计报告》
正中珠江于
2013年
4月
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广
会所审字[2013]第
10003790193号)
《内控报告》
正中珠江于
2013年
4月
3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广会所专字[2013]第
10003790205号)
《发起人协议》
盛讯达有限
11名股东于
2011年
7月
16日共同签
署的《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会令[2009] 第
61号)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
)》
(证监发
[2006]38号)
《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
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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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11年
7月
31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
10月
28日召开的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
2012年
1月
31日召开的
201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修正)
《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

2012年
1月
3日召开的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
4月
18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正,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
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报告期
本次发行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
2010、2011和
2012年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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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国家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
天津、苏州、青岛、济南、香港、日本东京及美国硅谷、纽约设有分支机
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银行、保险、公司、诉讼和仲裁、外商投资、国
际贸易、税务、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
律师为冯艾律师和焦福刚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
系方式如下:


(一) 冯艾律师

冯艾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
重组与并购、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法律业务。冯艾律师的
执业证号:14403200610162060,其参与承办的主要项目包括: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安妮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
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增发
A股项目;深圳市万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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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白银铜城商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建银医疗基金、
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项目,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多只基金的募集设立项目。


冯艾律师还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冯艾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


冯艾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区
12楼

电话:
(0571)5671 8010

传真:
(0571)5671 8008

电子邮箱:fengai@cn.kwm.com

(二) 王立新律师

王立新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为金杜管理委员会委员、广州分所主任。王立
新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收购与兼并、银行、创业投资、海
外投资、政府项目及房地产等法律业务。王立新律师的执业证号为
14401199410231466。


王立新律师有近
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并且有超过
15年的证券法律从
业经验,且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对境内
A股上市、上市公
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红筹上市以及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业务有着丰富
经验,曾成功协助多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及上市,作为主办律师
及签字律师,先后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世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等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亦曾为广州富力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境外首次公开发行
H股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还主办了广州东
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融
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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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律师
199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生班。


王立新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5楼

电话:
(020) 3819 1000

传真:
(020) 3891 2082

电子邮箱:wanglixin@cn.kwm.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程序
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详细了解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
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
事、规范运作
(含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
)、诉讼仲裁等情况。

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
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
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
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
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
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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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
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
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
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
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经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
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经办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
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未取得公
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从不
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
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经办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
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
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
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
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
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
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

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
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
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
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
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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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文件的要求,规范运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
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
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
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经办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投入工作时间累计约
1,725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
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2013年
4月
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
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
2013年
4月
18日召开的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
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 2013年
4月
18日,发行人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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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


(1)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内容包括了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定价方式、发行方式、申请上市交易所及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便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高效进行和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



(3)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内容明确了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八/(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或备案”]、募集资金的预计投资金
额及使用安排等事项。



(4)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明确了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
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
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
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具体事宜。包括:


1.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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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文件;


2.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3.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之议案,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视市
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
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4.
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办理公司章程修
订、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5.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深交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署股票上市
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6.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7.
授权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18个月,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关于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决议和记录并经核查,本所经办
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A
股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
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深交所的审
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以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8月
18日,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33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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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盛讯达有限营业执照副本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盛讯达有限已经通

2012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相关规定。



(二)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1.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其持续经营时间
应从盛讯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盛讯达有限工商登记
材料并经核查,2006年
12月
28日,深圳市工商局向盛讯达有限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252329),盛讯达有限依法成立。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续
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1年
7月
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1]

10003790068号)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八/(一)/1.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


发行人主要经营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二条之规定。



(五)
发行人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符
合规定


1.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
整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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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盛讯达有限
2011年 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前设执行董事一名,由陈湧锐担任;发行人现有七名董事中,除三名
独立董事之外,陈湧锐为原执行董事,陈冬琼系战略投资人股东代表,黄
晓生、李衍钢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任职于发行人,该变化是建立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的需要。发行人
现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系盛讯达有限原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发行人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五/(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3.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湧锐,未发生变
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支配发
行人其他股东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湧锐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
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正中珠江于
2013年
4月
3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
鉴证报告》(广会所专字[2013]第
10003790216号)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
2010、2011和
2012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29,297,721.15元、
57,069,175.84元和
65,911,698.20元;截至
201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229,588,829.57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合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3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3-3-2-12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0、
2011和
2012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9,334万元,
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2,334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9,33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
规定。

6.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
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
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条件:
(1)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二/(一)”及“二/(二)”];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
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 /2”];
(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
(三)
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 /2”];
(4)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
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334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一) /5”]。

3-3-2-13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自
2010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12

31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
严重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
3-3-2-14


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
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
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已就此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9.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2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且正中珠江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除发行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1.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除发行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2.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3.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3-3-2-15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移动终端游戏产品开发项目、3D跨平台游戏产
品开发项目、游戏社区门户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具有明确的用途,且用于主营业务;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
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
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6.
发行人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该项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的前身为成立于
2006年
12月
28日的盛讯达有限。盛讯达有限股
权经过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一) 发行人的前身—盛
讯达有限的股本演变”],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
3-3-2-16


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一)/2/(6)”。



(2) 2011年
7月
16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作出决议:
盛讯达有限按照其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1:0.5806的折股比例,将盛讯达有限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值
120,556,095.69元折为发行人股本
7,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
即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7,000万元,其余净资产
50,556,095.69元计入发行
人资本公积。盛讯达有限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盛讯达有限所占注册资本比
例,确定各自对发行人的出资比例。

(3) 2011年
7月
16日,盛讯达有限
11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约定:以盛讯达有限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二) 发行人设
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4) 2011

7月
29日,正中珠江出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1]第
10003790068号),验证截至
2011年
7月
29日止,各发起人已以经审计
的盛讯达有限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止的净资产
120,556,095.69元投入
股份有限公司,该等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
7,000万元,资本公积
50,556,095.69元。

(5) 2011年
7月
31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四) 发行人创立
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一届监
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6) 2011年
8月
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2. 发行人的设立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其发起人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11
名发起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具备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一) 发起人的资格”]。



3. 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3-3-2-17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股份有限
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 发起人共有
11名,符合法定人数,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
7,000万元,不低于
500万元,达到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订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1年
7月
16日,盛讯达有限
11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
人协议》。发起人在该协议中约定以盛讯达有限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发行人的名
称、住所、组织形式、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发起人出资、发行人
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违约责任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3-3-2-18


正中珠江对盛讯达有限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11年
7月
14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广会所审字[2011]第
10003790056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盛讯达有限的账
面净资产值为
120,556,095.69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广东联信对盛讯达有限以
2011年
5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进行了整体评估,并于
2011年
7月
15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书》(联信证评报字[2011]第
A028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盛讯达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11,966.54万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
2011年
7月
29日,正中珠江出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1]第
10003790068号),验证截至
2011年
7月
29日止,各发起人已以经审计
的盛讯达有限截至
2011年
5月
31日止的净资产
120,556,095.69元投入
股份有限公司,该等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
7,000万元,资本公积
50,556,095.69元。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11年
7月
31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且已于会
议召开前
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各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
议。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工作及费用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深圳市盛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报告》,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
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3-2-19


(一) 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及其
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
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拥有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土地、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
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
销售系统,不存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生产、采购、销售
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及简历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
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的
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
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3-3-2-20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
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除发行
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系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共有
11名股东,均为发起人。其中,陈湧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 陈湧锐
陈湧锐,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10219841029XXXX,住址为广州市
东山区淘金坑。



2. 马嘉霖
马嘉霖,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162319930303XXXX,住址为广东省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


3-3-2-21


3. 陈冬琼
陈冬琼,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52119701126XXXX,住址为广东省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



4. 陈湧彬
陈湧彬,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10219911120XXXX,住址为广州市
越秀区淘金坑,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湧锐之弟。



5. 彭剑锐
彭剑锐,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152319690311XXXX,住址为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



6. 陈坤焕
陈坤焕,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10219870506XXXX,住址为广州市
东山区淘金坑,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湧锐之堂弟。



7. 陈湧鑫
陈湧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10219861216XXXX,住址为广州市
东山区淘金坑,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湧锐之弟。



8. 张杰忠
张杰忠,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52719680213XXXX,住址为广东省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涛路。



9. 钟尉莲
钟尉莲,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520219781214XXXX,住址为广东省
揭阳镇榕城区榕华天福东路。



10. 郑娟娟
郑娟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61022119691020XXXX,住址为陕西省
铜川市耀州区。


3-3-2-22


11.
李衍钢
李衍钢,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152219821016XXXX,住址为广东省
陆丰市东海镇。


根据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上述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发行人的发起人均系自然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发起人均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11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起人持股股数(股)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41,779,152 59.68
2 马嘉霖
14,999,960 21.43
3 陈冬琼
3,999,840 5.71
4 陈湧彬
2,346,845 3.35
5 彭剑锐
1,525,659 2.18
6 陈坤焕
1,397,764 2.00
7 陈湧鑫
1,029,034 1.47
8 张杰忠
1,000,100 1.43
9 钟尉莲
1,000,100 1.43
10 郑娟娟
871,506 1.25
11 李衍钢
50,040 0.07
合计
70,000,000 10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的出资


1.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正中珠江出具的《验资报告》(广
会所验字[2011]第
10003790068号)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
盛讯达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均以
3-3-2-23


其所持盛讯达有限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
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及其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
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
发行人系由盛讯达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变
更完成后,发行人为承继盛讯达有限资产、债权债务的唯一主体。经本所
经办律师核查,原盛讯达有限为权利人的主要资产或权属证书均已变更至
发行人名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盛讯达有限的股本演变


1.
盛讯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成立之初的盛讯达有限系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
12月
20日,深圳新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深新洲内
验字[2006]第
1078号),验证截至
2006年
11月
15日,盛讯达有限已收
到股东黄晓生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出资。



2006年
12月
28日,盛讯达有限取得由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252329)。


盛讯达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黄晓生
1,000,000 100.00
合计
— 1,000,000 100.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设立时无需产权界定和确认,
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
效。


3-3-2-24


2. 盛讯达有限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1) 2008年
4月之增资
2008年
4月
16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资
2,989
万元的决议,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陈湧锐认缴,其中,首期缴纳新增注册
资本
600万元,其余于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08年
4月
17日,深圳中兴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兴信
验字[2008]163号),验证截至
2008年
4月
17日,盛讯达有限已收到股
东陈湧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6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出资完成
后公司实收资本为
700万元。



2008年
4月
25日,盛讯达有限就本次增资取得由深圳市工商局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本次增资完成后,盛讯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
认缴出资额
(元)
实缴出资额
(元)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29,890,000 6,000,000 96.76
2 黄晓生
1,000,000 1,000,000 3.24
合计
— 30,890,000 7,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2008年
8月之增加实收资本
2008年
7月
24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公司实收资本的决议,实收资本由
700万元增加至
2,000万元。



2008年
7月
28日,深圳鹏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鹏信验
字[2008]109号),验证截至
2008年
7月
23日,盛讯达有限收到股东陈
湧锐缴纳的本期实收资本
1,3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累计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2008年
8月
5日,盛讯达有限就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取得由深圳市工商局
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3-3-2-25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讯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
认缴出资额
(元)
实缴出资额
(元)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29,890,000 19,000,000 96.76
2 黄晓生
1,000,000 1,000,000 3.24
合计
— 30,890,000 20,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履行了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2009年
3月之增加实收资本
2009年
3月
5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
收资本增加至
3,089万元的决议。



2009年
3月
5日,深圳国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深国鹏验字
[2009]048号),截至
2009年
3月
4日,盛讯达有限收到股东陈湧锐缴纳
的本期实收资本
1,089万元,均为货币出资,累计实收资本
3,089万元。



2009年
3月
11日,盛讯达有限就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取得由深圳市工商
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讯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
认缴出资额
(元)
实缴出资额
(元)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29,890,000 29,890,000 96.76
2 黄晓生
1,000,000 1,000,000 3.24
合计
— 30,890,000 30,89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履行了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2010年
12月之股权转让
3-3-2-26


2010年
12月
22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同意股东黄
晓生将其持有的
1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24%)以
170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陈坤焕,股东陈湧锐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0年
12月
23日,黄晓生与陈坤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深
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编号为
JZ20101223079号的《股权转让见证书》予
以见证。



2010年
12月
27日,盛讯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盛讯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29,890,000 96.76
2 陈坤焕
1,000,000 3.24
合计
— 30,890,000 10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 2010年
12月之增资
2010年
12月
10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增资
342万元的决议,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陈湧彬、彭剑锐、郑娟娟、李衍
钢分别认缴,其中,陈湧彬以
285.43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7.90万元,
溢价部分
117.53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彭剑锐以
185.555万元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
109.15万元,溢价部分
76.40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郑娟
娟以
105.99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2.35万元,溢价部分
43.645万元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李衍钢以
4.42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60万元,溢
价部分
1.82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盛讯达有限注册
资本由原
3,089万元增至
3,431万元。



2010年
12月
24日,正中珠江出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0]第
10003790022号),验证截至
2010年
12月
23日,盛讯达有限已收到陈
湧彬、彭剑锐、郑娟娟、李衍钢四人缴纳的新增投资款合计
581.4万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
342万元,资本溢价为
239.4万元。本次增资均以
货币方式进行。


3-3-2-27


鉴于盛讯达有限原股东黄晓生将其所持的公司出资转让给陈坤焕,并于
2010年
12月
27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2010年
12月
28日,
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新老股东重新审议并通过了上述增资事
宜。



2010年
12月
28日,盛讯达有限就本次增资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本次增资完成后,盛讯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29,890,000 87.12
2 陈湧彬
1,679,000 4.89
3 彭剑锐
1,091,500 3.18
4 陈坤焕
1,000,000 2.91
5 郑娟娟
623,500 1.82
6 李衍钢
26,000 0.08
合计
— 34,31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6) 2011年
3月之增资
2011年
2月
15日,盛讯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增资
1,577万元的决议,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李衍钢、新股东陈湧鑫、马嘉
霖、陈冬琼、张杰忠、钟尉莲分别认缴,其中,李衍钢以
2.33万元认缴
新增注册资本
0.98万元,溢价部分
1.3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陈湧鑫

175.22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3.62万元,溢价部分
101.60万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马嘉霖以
2,554.08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73.14万元,
溢价部分
1,480.94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陈冬琼以
681.08万元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
286.16万元,溢价部分
394.92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张杰
忠以
170.28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1.55万元,溢价部分
98.73万元计
入公司资本公积;钟尉莲以
170.28万元认缴
71.55万元,溢价部分
98.73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盛讯达有限注册资本由原
3,431
万元增至
5,008万元。


3-3-2-28


2011年
3月
16日,正中珠江出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1]第
10003790035号),验证截至
2011年
3月
15日,盛讯达有限已收到李衍
钢、陈湧鑫、马嘉霖、陈冬琼、张杰忠、钟尉莲六人缴纳的新增投资款合

3,753.27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
1,577万元,资本溢价为
2,176.27
万元。本次增资均以货币方式进行。



2011年
3月
18日,盛讯达有限就本次增资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18135)。


本次增资完成后,盛讯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29,890,000 59.68
2 马嘉霖
10,731,400 21.43
3 陈冬琼
2,861,600 5.71
4 陈湧彬
1,679,000 3.35
5 彭剑锐
1,091,500 2.18
6 陈坤焕
1,000,000 2.00
7 陈湧鑫
736,200 1.47
8 张杰忠
715,500 1.43
9 钟尉莲
715,500 1.43
10 郑娟娟
623,500 1.25
11 李衍钢
35,800 0.07
合计
— 50,08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盛讯达有限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变动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起人持股股数(股) 出资比例(%)

3-3-2-29


序号发起人持股股数(股) 出资比例(%)
1 陈湧锐
41,779,152 59.68
2 马嘉霖
14,999,960 21.43
3 陈冬琼
3,999,840 5.71
4 陈湧彬
2,346,845 3.35
5 彭剑锐
1,525,659 2.18
6 陈坤焕
1,397,764 2.00
7 陈湧鑫
1,029,034 1.47
8 张杰忠
1,000,100 1.43
9 钟尉莲
1,000,100 1.43
10 郑娟娟
871,506 1.25
11 李衍钢
50,040 0.07
合计
70,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无需产权界定和确认,其股权
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2.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本变动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
股本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动。

(三)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手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移动电话
(手机)的外

3-3-2-30


观设计、技术开发、生产
(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子产
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
(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电子元器件、耗材的
销售;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增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不含固定电话信息服
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100302号
经营,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20日);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网文
[2010]0548-041
号经营,有效期至
2013年
11月
25日);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
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
B2-20110556,有效期至
2016年
09月
30日);动漫产品、游戏软件的设计;广播剧、电视剧、动
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
(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的制作、复制、
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年
1月
4日)。



2. 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手机游
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手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分为自行开发和受托开发,客户主要为手机终
端厂商、手机软件运营商以及手机软件渠道商。此外,发行人与手机软件
运营商合作,通过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向手机用户销售手机游戏并取得分
成收入。发行人手机硬件产品采取“订单式”生产方式,以外销为主。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一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即香港盈佳,其设立及存续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九/(一)/4.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香港盈佳主营业务为发行人手机产品及配件的出口销售及其他进出口配
套服务。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3-3-2-31


发行人隶属于手机行业,自其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手机业务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2008年以前发行人主要从事手机硬件产品的生产销售;2008年

2010年,在智能手机发展并普及的市场背景下,发行人开始进行手机
软件的研发,并于
2010年实现了自主手机软件的销售;2011年以来,
发行人基于“大力发展优势产品”的战略,加大投入发展手机软件产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为手机游戏及其他应用软件、手机整机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
2010、2011和
2012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197,177,645.08元、199,239,510.03元、211,962,315.71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1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
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相
关主管部门的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三/(一)/2”],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三/(二)/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
的其他障碍。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3-3-2-32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3名,
即陈湧锐、马嘉霖和陈冬琼,其分别持有发行人
59.68%、21.43%、5.71%
的股份。


陈湧锐、马嘉霖和陈冬琼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六/(一)
发起人的资格”。



2.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湧锐持有发行人
41,779,152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59.6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3名,
即陈湧锐、马嘉霖和陈冬琼。


陈冬琼与其丈夫陈雁升共同控制星辉车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二人合计持有星辉车模
62.06%股份。星辉车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星辉车模(300043)
注册号
440583000002652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星辉工业园(上华镇夏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雁升
注册资本(万元) 23,907.4851
行业种类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品、五金制品、
汽车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玩具、自行车、
儿童自行车、滑板车;销售:塑料原料、五金交电、
服装、鞋帽、箱包、文具、日用品;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
2013年
3序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

3-3-2-33



31日的前十
大股东情况
号 (股) (%) 性质
流通
1 陈雁升
61,776,000 39.000 受限
股份
流通
2 陈冬琼
36,519,120 23.060 受限
股份
交通银行-国
3 泰金鹰增长
证券投资基5,480,907 3.460
流通
A股

中国建设银
4
行-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3,993,757 2.520
流通
A股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5
行-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
3,827,132 2.420
流通
A股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6
行-华夏优势
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2,950,584 1.860
流通
A股

7 陈墩明
2,584,378 1.630
流通
A股
中国建设银
8
行-国泰中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2,552,506 1.610
流通
A股
基金(LOF)
中国民生银
9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精
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2,450,175 1.550
流通
A股
资基金


3-3-2-34


10
全国社保基
金一零七组

2,360,552 1.490
流通
A股


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即
香港盈佳。香港盈佳成立于
2010年
8月
20日,注册资本为
115万港元,
注册地为香港皇后大道中
283号联威商业大厦
5字楼
A室,董事为陈湧
锐。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投资设立并经营香港盈佳事宜依法履行
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年第
5号)规定的申请及报商务
主管部门核准的程序,于
2010年
8月
4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000207号),并
依法办理了《外汇登记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投资设立香港盈
佳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
Simmons & Simmons于
2013年
1月
10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盈佳系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依据香港法律有
效存续。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发行人的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名。

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所
1 陈湧锐董事长
44010219841029
XXXX 广州市东山区淘金坑
2 黄晓生董事
44528119860426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
街道
3 陈冬琼董事
44052119701126
XXXX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广益街道
4 李衍钢董事
44152219821016
XXXX 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3-3-2-35


5 吴震独立董事
32022319691103
XXXX 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
6 张弘独立董事
32101919700222
XXXX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
二村
7 廖开际独立董事
11010819641205
XXXX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御景街


(2) 发行人的监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所
1 秦地欣
监事会
主席
44052719720101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
街道
2 余方监事
43042219820913
XXXX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南四街
3 陈伊丽
职工代表
监事
44528119840408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
街道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名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情况
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所
1 陈湧锐总经理
44010219841029
XXXX 广州市东山区淘金坑
2 黄晓生副总经理
44528119860426
XXXX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
街道
3 李衍钢
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
秘书
44152219821016
XXXX 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6. 其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3-3-2-36


理人员的法人

发行人董事陈冬琼实际控制的法人为星辉车模及其控股子公司,星辉车模
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一)/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控制的企业”。


根据星辉车模
2012年度报告,陈冬琼担任星辉车模全资子公司星辉合成
材料(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家庭人员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主要关系密切家庭成
员具体如下:



姓名关联关系身份证号码住所备注
1 彭慧玲
系发行人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之配偶
44152319870
620XXXX
广东省陆河县
河田镇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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