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投添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

时间:2016年06月06日 15:46:29 中财网

国投瑞银
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
6

6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5]223号文注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影响证券价
格波动的因素
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
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
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
的变化等
;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动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
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
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6年6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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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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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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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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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6
八、基金的投资
................................
................................
................................
................................
...........
34
九、基金的业绩
................................
................................
................................
................................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
118

一、绪言

《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
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
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
添利宝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
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
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
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日复

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
5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
董事长,
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
究室副主任,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
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
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
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
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曾
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
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
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文浩,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2013年7月转岗固定收益部。2014
年6月11日至9月1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债券、景气行业混合、
核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略精选混合、医
疗保健混合、货币市场基金、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0月30日起
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增利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4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2016

4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曾于
2014

9




2
日至
2015

11

21
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8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
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
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
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0791-96266

公司网站:www.jx-bank.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联系人:
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2月6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223号文注册募集。


2015年4月21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50,675,802.7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39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3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
5

5

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

T

7
日(包
括该日)内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
2

内(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T
日对本基金
B
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
1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为投资者办理登



记手续

增加权益,投资人自
T
+
2

内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含该日)
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
日对本基金
B
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登记机构在
T
+
1

为投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增加权益,投资人自
T
+
1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T
+
0
赎回的确认与款项支付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
为投资者
提供
赎回
T
+
0
款项支
付服务,当日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将在
T
日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
T
+
0

回,恢复为
T
+
1
日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

面向
B
类份额
开通
赎回
T
+
0
款项
支付服务,
开通的具体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中另行说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01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
.
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
.
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
.
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1
.
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
.
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

某投资人投资
1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
,
000
/
1
.
00

10
,
000
.
00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0
,
000
.
00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
.
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某投资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100
,
000
份,
T
日该投资

赎回
50
,
000
份,
所以:


赎回金额=
50
,
000
×
1
.
00

50
,
000
(元)


即该投资人
赎回
50
,
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50
,
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
暂停

时间超过
1

但少于两周
(含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年化收益率。



4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年化
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
为先,
并力争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资产配置策略,并适当利用交易策略,
进行
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

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首要事项。



对此,本基金首先将结合
申购、赎回
现金流
的预测


投资组合
的剩余期限进
行合理搭配
并适当采用
滚动投资策略,即采用均分资金量、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使得
投资组合中
自然到期兑现的现金流在时间上均匀化
,从而更好地
满足日常
流动
性需要。



其次,本基金在确定各投资标的具体投资量时,将充
分考虑其
流动性
情况
(交
易方式、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
以确定适当的配置比例,确保基
金资产保持良好的变现能力。



2

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资金供求状况
等因

的深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合理预估,并据此实施以调整
投资
组合平均到



期期限为主的资产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本基金将
侧重配置期

相对
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
相对
较短的金融工具。




2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
式和再投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在流动性要求约束下
追求
收益
最大
化,
以此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

布结构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明细资产的
剩余期限

信用等级
、收益率情况,判断
其投资
价值,
并充分考虑明细资产流动性情况,
决定具体投资量。



3

交易策略


除上述主要策略外,
在有效控制
资产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
还将


深入分析货币市场运作特点,审慎运用套利策略、峰值策略,以增强基金收益




1

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
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
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
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




2

峰值策略


在特定时点或事件驱动下,货币市场出现短期资金供求
失衡
、短期利率上升时,
本基金将
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交易
机会。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