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亮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 处于审核阶段,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发生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了《关 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局公司字[2013]36号,以下 简称“36号监管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1月31日、2月5日和3月19日,你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的情况下,与招商银行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理财协议, 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购买招商银行的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200万、400万和650 万元。上述理财产品的最后一笔于2013年4月22日到期,4月18日,你公司 到我局报告此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也违反了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局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春、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秘书徐亚丽提出批评,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1、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梳理,查找问题发生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等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3、你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主动接受中介机构 的监督和指导。 你公司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总结报告。 (二)2013年5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深 交所”)对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13】第17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2013年1月31日、2月5日、3月19日,你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新时代支 行签署理财协议,分别使用超募资金200万元、400万元、650万元购买银行保 本无风险型理财产品。上述资金目前已全部收回。相关决策人员未将上述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7、6.18 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 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三)整改情况 被采取上述监管措施之前,公司在进行自查时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并进行了 整改,出具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存在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在内部控制与募集资金使用上存在如下问题: (1)在获悉政策层面允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投资活动时,并未 仔细研究该政策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具体程序性要求; (2)对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 相关规定不熟悉,未对超募资金的使用保持政策层面的警惕性,以至于在使用超 募资金账号资金之前,未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充分 沟通,汇报资金管理计划; (3)公司财务部在开始进行本次现金管理活动时,未认为该活动性质为投 资活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学习认识不够,在信息披 露层面存在认识性问题; (4)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虽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制度,但募集资金管理人员对制度的学习不足,执行存在问题。 2、整改措施 为此公司在下一步的工作过程中,将对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措施 如下: (1)对公司内部涉及违规的责任人予以处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上存在疏漏,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停止非日常经营的现金管理活动,审查现有审批流程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再行处理; (3)经核查,公司虽然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但比较宽泛,没有具体的审 核权限与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公司正在对公司的财务 制度涉及投资、资金使用等章节进行修订,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配套,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4)在一月内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办公室成员、财务部相关人 员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以及投资管理的管理规定,并记录培训情况; (5)制定更为严格的印鉴使用审批与管理流程; (6)由公司内部审计部牵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梳理与自查,并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改。 除上述内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形。 特此报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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