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核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6月07日 16:16:03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临2016-001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1011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5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3.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2,175.00
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5534.7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640.24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727960]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长安支行

核电工程建造筹建项


52,00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核电工程建造筹建项

52,000




营业部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营业部

购置核电建造施工设
备项目

22,000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柳支行

核电工程与核工程技
术研究项目

10,000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
支行

海安县保障房建设移
交项目

20,000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公司信息化能力建设
项目

10,000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0,640.2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
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奔、陈友新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
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
备用。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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