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财富宝A/E:基金合同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7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 3 、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 4 、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 5 、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包 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 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 6 、发售代理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 代理 本 基金 场内发售 业务的机构 2 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 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 0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 1 、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 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0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1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 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7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 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 、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5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54 、 元:指人民币元 55 、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 场外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8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9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6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5 、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 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6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7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财富宝 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 认购 费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可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方案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 设 A 类和 E 类 两类基金份额, 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 E 类 为场内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 E 类 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 分类 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 构 及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发售 ; 场内 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 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初始 面值发售 ,认购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 具体的 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 类 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A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下述为 E 类 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 类 基金份额折算。 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E 类 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 类 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 类 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 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00 元, E 类 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 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提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 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 于 1 份 E 类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 折算前 E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100 折算后 E 类 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 E 类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 E 类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 类 基金 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等 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 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 第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 场 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E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 通过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 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日规定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 期间的利息损失由 投资人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场外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常情况下不收取 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 申购 与赎回 E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价格 以 每份 E 类 基金份额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3 、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申购和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 00 .00 元 。 2 、本基金 场内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通常情况下不收取 赎回费用。 3 、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 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的例外情形: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场外和 / 或场内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9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 、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 1 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 8 、 9 项、 11 、 1 2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10 项拒绝 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场外和 / 或场内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 、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项、 10 、 11 项情形 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 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 暂停 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 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 份 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 、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 告。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同一登记机构下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同一登记机构下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三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四 、 基金的冻结 、 解冻 及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五 、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 31995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或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或 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或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 E 类 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 提议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 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