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元盛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由 金鹰 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本基金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 】13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3年5月2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3]309号)后正式生效。根据《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金鹰元盛A, 元盛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5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 将有一定比例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具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 相较于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债基金,本基金总体风险更高。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 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2 日 ,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 ................................ .................. 5 二、释义 ................................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9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56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 ................................ ................................ ............................ 58 八、基金份额折算 ................................ ................................ ................................ ................................ 63 九、基金的募集 ................................ ................................ ................................ ................................ .... 65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66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66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 .................... 80 十三、非交易过户、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 ................................ ............................ 80 十四、基金的转换、转 托管 ................................ ................................ ................................ ................ 81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82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 ................................ ................................ ............ 84 十七、基金的投资 ................................ ................................ ................................ ................................ 86 十八、 基金的业绩 ................................ ................................ ................................ ................................ 97 十九、基金的财产 ................................ ................................ ................................ ................................ 99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 ................................ ...................... 100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106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 .............. 108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111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112 二十五、风险揭示 ................................ ................................ ................................ .............................. 11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 125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127 二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45 三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55 三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158 三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 .......................... 165 三十三、备查文件 ................................ ................................ ................................ .............................. 16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元盛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转 换后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LOF 基金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 期届满之后,转型而成 的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2014年7月7日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 指《 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 规定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投资 者 共同遵守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份额分级: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 元盛 A 、 元盛 B 两级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两 者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 : 3 ; 元盛 A : 金鹰 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 元盛 A 份额。 元盛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 购与赎回 ; 元盛 B : 金鹰 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 元盛 B 份额。 元盛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 。本基金在扣除 元盛 A 的本金和 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归 元盛 B 享有,亏损以 元盛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 元盛 B 承担; 发起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 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其中认购元盛 A 和元盛 B 的发起资金各不低于 1,000 万元;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锁定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其 2 年期届满后转型后的 份额) 元盛 A 的开放日: 元盛 A 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 后一个工作 日 (若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 日生效, 则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 3 年 11 月 1 日, 满 12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 4 年 4 月 30 日 , 如此类推) ; 元盛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 后的对应日止 (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如 201 3 年 5 月 2 日 的 2 年 后的对应 日应为 201 5 年的 4 月 30 日 ) 。 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 届满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 对应日期,如 201 3 年 5 月 2 日 的 2 年 后的对应日应 为 201 5 年的 4 月 30 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与 元盛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折算日: 为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 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在开放日(不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根据净 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 值等于1.000元的元盛A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 A、元盛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 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若干; 元盛A的申购与赎回份 额: 在元盛B的封闭期内,元盛A每隔半年开放一次申购 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若开放日发 生折算,则 元盛A申购与赎回的份额皆指折算后的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时的基金转型 :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LOF )的行为。转型后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 “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鹰 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 元盛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 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在 元盛 A 的单个开放日, 元盛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日 元盛 A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 户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金鹰 E 路通网上交易平台 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估值日( T 日)为非开放日且 非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 在 元盛 B 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 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 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邮政编码: 510100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 】 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 广州 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 美的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 总计 25000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及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 自2015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 科科员、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 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 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 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江鹏,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2000年9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广东 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 职务,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 政总裁。 谭跃先生,独立董事。财务(金融)学 博士。曾任 株洲基础大学担任助教、 长沙理工大学担任讲师、暨南大学担任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等职务。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 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 监事, 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 、 美的集团 审计部审计经理 、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 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 总监 。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根据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广东 证券公司(原)任研究员, 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析师,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总监, 2011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经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自 2016 年 5 月 1 2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 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 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 、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 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职于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衍生产品部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级经理, 债券研究员等; 2013 年 4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本公司采取集体 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 1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 王喆 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2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陈立 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 (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 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 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 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从而 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 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 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 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 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 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 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 研究业务 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 管理制 度等。 制订 研究业务 管理制度的目的是 保持 研究工作的 独立、客观 。 研究业务 管理 制度包括: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 根据基 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 投资对象 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 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 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 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 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 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 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 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 价制度等。 (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 长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 对督察 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审查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 配备 了 充足的 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 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 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 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 、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 个要素: ( 1 )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 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 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 方面加强控制 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 围。 ( 2 )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 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 控制。 ( 3 )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 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 4 )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 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 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 5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 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 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 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 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 点监督与防范。 3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 “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 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 监督流程 (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查樱 电话: 010 - 66105662 客服电话: 95588 (全国) 网址: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 010 - 67595096 客服电话: 95533 (全国) 网址: www.ccb.com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 010 - 65556960 客服电话: 95558 (全国)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http : //www.spdb.com.cn (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 010 - 66421200 客服电话: 95580 (全国) 网址: www. psbc.com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晓霞 电话: 0755 - 22166212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 8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