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融通易支付:基金合同(修订后)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6 第五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前言 订立《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 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 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 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 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 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 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 的不定期之期限;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 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 金份额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 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 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 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 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 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 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场 外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固定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 元,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净收益;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 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介;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 账户,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 收益;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名称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基金规模 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份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份E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0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 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并且 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并且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01%的年费率 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 公布各类别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 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作为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E类基金份额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作为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A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每份E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号文 核准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在代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认购数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1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和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 认购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二)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认购方式及确认 (一)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二)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三)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 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 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 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 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E类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前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并另行公告。销售代理人可 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申 请的,其申请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 前的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E类基金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 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 结算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转换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 须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 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支付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支付收 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 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 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数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万元。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 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为500万份。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赎回本基金E类基 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持有份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0.01元),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 基金账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盈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 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当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 响,在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过程中,应将 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E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的情形。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发生上述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它情形;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日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 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于E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 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净 转出申请份额(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基 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 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A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 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 申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A类/B类基金份额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说明。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E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A 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E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的冻结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现 金分红部分不予冻结;分红再投资部分予以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分红再 投资被冻结份额也随之解冻。 E类基金份额的冻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 资者在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和降级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超 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 日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 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 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A类基金份 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 金收益。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制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0,0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 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 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 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 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 其他条款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 等权利。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 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与E类基金份额相关的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二)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基金账务信息; 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20年;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 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如利率水平、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汇率 等),重点关注利率变化趋势,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各大类属 资产的收益水平、平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如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 构投资者持仓情况、回购抵押情况等),决定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 例。 2、估值策略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 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 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 调整。 3、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 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120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 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选时与套利策略 市场和品种的多样性以及风险收益差异提供了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 (1)分析市场变动趋势,把握回购利率波动规律,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 上的动态配置策略。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2)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 在短期债券的单个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 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一)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通过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本基金 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方法 1、判断利率走势和决定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利率政策的研究和预期提出资产 配置方案,设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综合投资价值分析和品种选择 将资产配置方案落实在具体的投资品种上。具体将通过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 约束条件、信用风险约束条件,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优化投资组合。 其中,投资组合优化的操作方法是,在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之后,综合考虑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约束条件,利用优化技术对组合约束比例进行单独 优化,之后再综合各个约束条件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构成并进行收益率优化,决 定明细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数量,形成投资组合的完整方案。 3、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核心投资组合、流动性投资组合以及同业存款/现金。 核心投资组合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397天内到期的债券、央行票据以及中长期 回购为主;流动性组合以保证流动性并灵活获取一定收益为目的,以短期回购品 种为主;同业存款/现金主要是保障经常性赎回为目的,可以即时支付的资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