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汤臣倍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6月15日 16:04:03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46 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公告编号:2016-037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4]1426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00万股,发行
价格每股26.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65,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35,378,060.9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0,121,939.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2月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5]G14000160153号)。


2015年3月11日,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
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五家专管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账户内。


2015年3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向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佰嘉”)、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佰健”)和汤臣倍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药业”)分别提供
81,820,458.92元、242,390,000元和299,600,000元的委托贷款。


2015年4月13日,广东佰嘉、广州佰健、汤臣药业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和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存放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穗路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转出至广州佰健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811090101290023781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运营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6月15
日,汤臣倍健、广州佰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
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广州佰健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8110901012900237815,截至2016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
222,924,979.59元。该专户仅用于汤臣倍健“技术运营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广州佰健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2)公司、广州佰健、开户银行、中信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汤臣倍健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汤臣倍健、广州佰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汤臣倍健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汤臣倍健、广州佰健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
信证券对汤臣倍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汤臣倍健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成栋、曾劲松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汤臣倍健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广州佰健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广州
佰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汤臣倍健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汤臣倍健、广州佰健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
定),汤臣倍健、广州佰健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向汤臣倍健、广州佰健、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汤臣倍健、广州佰健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汤臣倍健、广州佰健、开户银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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