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6年06月15日 20:00:28 中财网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16年6月1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
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
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
董事长及其他任意两名执行董事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本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根据监管要求或实
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并于修订后向董事会
备案。


第十条 如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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