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岁岁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8月22日证监许可[2012]115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 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 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因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投资者需在开放期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份额持有人 还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5 一、绪言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计审 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54、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5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 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1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 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 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 富管理(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 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9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 监。2015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3月至 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9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 平安银行)债券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年12月27日起至今任“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7日起至今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任“融通四季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融 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3日起至今任“融通通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5起起至今任“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孙海忠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谭 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 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8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 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 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情况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021)63371293 业务联系人:汤征程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或4008895523 (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热线:4008222111 客服电话:4008222111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转833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热线:400-651-5988 (1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胡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8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122 电话:4008188118 (1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1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热线:400-6989-898 (1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0532)96577 (2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电话:(010)66223584 联系人:王曦 (2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2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731)85832463 客服电话:95571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彗 电话:(021)58788678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2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娥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3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3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5831754 客服电话:4008881888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3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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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2012年8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5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2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119,837,355.3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9,52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赎回 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 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日生 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年8月1日至2013 年7月31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以此类 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名单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 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 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为10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并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 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注:M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00元, 申购费率0.6%,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0.6%)=5,964.21元 申购费用=6,000-5,964.21=35.79元 申购份额=5,964.21/1.200=4,970.18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4,970.18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3,250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5,000份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 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换。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