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鼎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6月16日 17:00:20 中财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16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6] 120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属于中高
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可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公募基金参与定向
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
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
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大华鼎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鼎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服务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7、场外份额: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且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


48、场内份额: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且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18个月(含18个月)后的对应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
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6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
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
融机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
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
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
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廷,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现任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执行总经理孙
健先生、基金经理胡昆明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行总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0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
业研究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
研究经理。2009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9%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5年6月底,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5,800多人,通
过全国45家分行、855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2015年6月末,
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5,705.08亿元,较年初增长17.56%;存款余额16,551.12亿
元,较年初增长7.95%;贷款和垫款(含贴现)11,878.34亿元,较年初增长15.92%。

营业收入465.75亿元,同比增长34.09%;净利润115.85亿元,同比增长15.02%;
资本充足率10.96%,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5%,满足监管
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
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
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
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
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
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
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3.69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33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
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
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08号

注册日期:2016年6月2日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18个月)后的对应日
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
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
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场内认购限额:在具有相应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
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留
存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5、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具体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300万元以下

1.2%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0.4%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请投资人参见其
公告。


3、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
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1.00=2.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2.00=9,883.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2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500,000-1000=10,499,000.00元

认购份额=10,499,000.00/1.00=10,4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499,000.00+550.00=10,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
则其可得到10,499,550.0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
元,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00=101,20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0 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
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100,050 份。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
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18个月)后的
对应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18 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
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
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
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留存
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300万元以下

1.5%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0.6%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5%。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持有期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一个自
然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0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60,51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
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份=60,517份

退款金额=0.30×1.6280=0.49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730日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730日以上,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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