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银新兴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原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3]1599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6日正式生效,2015 年7月30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新兴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为《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 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 低 于 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注意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 ................................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 ...... 7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6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 ...................... 7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8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 基金合同 》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 基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 基金合同 》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 。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 《 基金合同 》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新兴价 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 托管协议 》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 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 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设立日期: 20 13 年 8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 胡 友联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联系人: 张柳然 联系电话: ( 021 ) 60232799 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14 号文批准,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会计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财会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财会部财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务部综合处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上海银行行长、 党委委员。 施红敏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 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兼政 策制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组 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一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会计结算处高级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 李永飞先生,董事兼总经 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历任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银瑞金 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陈琦伟先生,独立董事,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亚商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理事长,亚洲开发银行咨询顾问,中国国家 开发银行顾问,中国亚布力企业家论坛理事,新沪商联合会当值主席 , 黑龙江省、 成都市 等多个地方政府金融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专家委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建行上海 分行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 建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现任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山东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任教,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员会委员。 2 、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 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 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顾文女士,职工监事,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专业 ,英国英格兰 及威尔士法律学院研究生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供职于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上 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风险控制与合规部总监。 3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 先生,总经理。 (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 王素文先生, 副总经理 兼投资总监,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总部项目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专业本科,拥有 4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 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 大街营业部理财分析师, 2014 年 3 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职务。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素文先生( 副总经理 、 投资总监 ); 赵治烨( 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的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 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 ) 、内部监控 、监督和内部监察 。 ( 1 )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 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即: 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 、 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 提交 监察稽核部 ,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复核 ,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实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 3 ) 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 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 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 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 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 灾难复原计划 、 资料备份和系统备 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 4 ) 信息沟通 为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 ,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 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 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 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 越 级报告。 ( 5 ) 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 6 ) 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 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 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 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 “ 三综合 ” 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 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 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财资》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及香港《企业 财资》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 世界 银行品牌 1000 强 ”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 以客户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 021 ) 60232701 传真:( 021 ) 6023 2 7 94 联系人: 敖玲 客服电话:( 021 ) 60231999 网址: www.boscam.com .cn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 电话 : 95533 网址: www.ccb.com ( 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胡佳 客服 电话: 9 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 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 ) 5351 9888 传真:( 021 ) 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 )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 010 - 85156398 传 真: 010 - 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 话: 021 - 38676666 传 真: 021 - 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 021 - 23219000 传 真: 021 - 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 7 )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 话: 021 - 3338 9888 传 真: 021 - 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 swhysc .com (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 010 - 60838888 传真: 010 -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 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 话: 0731 - 84403319 传 真: 0731 -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 1 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 话: 0571 - 87901963 传 真: 0571 - 87901955 联系人:邱茵茵 网址: www.stocke.com.cn ( 1 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 021 - 20613999 传 真: 021 - 68596919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1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 38 、 41 、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 话: 020 - 87555888 传 真: 02 0 - 87553600 联系人:黄岚 网址: www.gf.com.cn ( 1 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 话: 028 - 86690057 传 真: 028 - 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网址: www.gjzq.com.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 话:0755-23953913 传 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吴川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朱真卿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 021 ) 6023 2 799 传真:( 021 ) 6023 2 779 客服电话:( 021 ) 60231999 联系人: 刘雪峰 网址: www.boscam.com .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远闻( 上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8 楼 B 座 负责人: 许海霞 电话: ( 021 ) 5036 6223 传真: ( 021 ) 50366733 联系人: 孙贤 经办律师: 屠勰、 周锋、 孙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 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 ( 010 ) 85085000 联系人: 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14]137号文 注 册 募集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4 年 3 月 24 日起到 4 月 30 日止,共募集 235,995,074.51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223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4年 5月 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 1 ) 本基金在代销网点 申购 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在直销机构(柜 台方式)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 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 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申购标准。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 份 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5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50 万元 1.5%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5 %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4 、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 7 日 ≤N < 30 日 0.75% 30 日 ≤N < 1 年 0.5% 1 年 ≤N < 2 年 0.25% N≥2 年 0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 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投资 者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 =5,000 -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 =4,926.11/1.128=4,3 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一年后 ( 未满 2 年 )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 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