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光大耀钱包: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

时间:2016年06月17日 14:32:34 中财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76号)
核准日期:2015年10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申请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16年5月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
新。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 基金的投资 ....................................... 44
十、 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 风险揭示 ......................................... 7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7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光大保德信耀钱
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耀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层至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


Glenwyn P. Baptist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国国籍。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监事会成员
孙佚先生,监事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监事,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马来西亚国籍,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历任新加坡Farenew Mondial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监事,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首席
市场总监兼券商业务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4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蔡乐女士,金融投资学学士,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任方正证券固定收
益部项目经理;2005年3月至2014年8月历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研究员兼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

2014年8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鼎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烨超先生,硕士,200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2010年获得复旦
大学世界经济系的硕士学位。自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市场部产品助理、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究等),2014年3月至
今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现任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光大
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暂代),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暂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 63636363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
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0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
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
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4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8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
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
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层至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1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


1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单元1001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5号(锦昌大厦)1号楼1楼金观诚
财富大厅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1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高晓芳
传真 :010-59053700
电话: 010-590535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公司网站: fund.sinosig.com


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层至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461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2015年11月03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200,123,154.8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未产生银行利息。本次募集有效认购
户数为23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
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200,123,154.8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04日正式生效。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
0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
支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对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例如: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份额对应的T
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50=1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份额对应T日未付收益为
1.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50元赎回金额。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1、2、3、5、6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根据业务需
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
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
记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根
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4.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
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
额,每月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
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1元),不设金额级差。

6.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
务。

9.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确定本基金的久期。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本基金将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若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本基金将延长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获取利率下降带来的回报。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
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基本特征,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银行存款时,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
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
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
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
投资;同时,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将启用
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
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6)、(13)、(14)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
开始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债券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2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9,965,647.25

35.14



其中:债券

149,965,647.25

35.1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345.00

16.4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5,132,175.22

48.06

4

其他各项资产

1,683,817.04

0.39

5

合计

426,781,984.5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7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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