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集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 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东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东方集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情况进行 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东方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19,056.09万股,发行价格为7.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702,999,996.2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610,000,000.00元,已于2016年5月 18日分别存入公司开立在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和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募集 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 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 募投项目概况 经东方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净额的情况,东方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 购项目 18.60 18.60 2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 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32.32 13.50 3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 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24.86 12.20 4 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 混合住宅项目 49.87 21.80 5 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 — 20.00 合计 — 86.10 (二) 项目实施方式概述 上述募投项目中,根据原定计划,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 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 项目、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由东方集团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向 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及其子公司 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发放委托贷款的 方式加以实施,借款金额不超过47.50亿元,借款利率为10%。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 实施方式变更具体内容 本次东方集团拟变更实施方式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 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 该项目原实施方式为:公司将募集资金增资到商业投资,由商业投资通过借款方 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10%。公司拟变更项目实施方式为:公司将 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 拟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 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二)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东方集团将间接持有国开东方78.40%的股权,绝对 控股国开东方,目前股权收购程序正在进行中,拟于近期完成。国开东方的国开 系基金股东方合计持有国开东方21.60%的股权,自国开东方成立以来一直协调 为其积极寻求银行贷款。截至目前,国开系基金股东方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组织的 银团向国开东方提供贷款余额25.12亿元,由于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降息,贷款年 利率从6.15%降至目前的4.75%,国开系基金股东方向国开东方提供的资金支持 所要求的回报率降低,综合考虑国开东方的融资成本的降低,公司向项目实施主 体提供借款利率调整为9.5%,下降0.5%。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有利于减少募集资金使用的中间环节、降 低成本,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更好的监督和检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入金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东方集团 严格遵守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国开东方2016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东方集团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 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 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王 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商业投资发放委托贷 款的方式变更为由东方集团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借款利率由10%变更为 9.5%。 六、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东方集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2、东方集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宏科 满 慧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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