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集团: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3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 18.60 18.60 2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 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32.32 13.50 3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 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24.86 12.20 4 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 混合住宅项目 49.87 21.80 5 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 — 20.00 合计 — 86.10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 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 混合住宅项目”的实施方式,具体如下: 1、原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增资到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 由商业投资通过借款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10%。 2、变更后的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 9.5%。委托贷款拟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 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投资金额等其他内容不变。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间接持有国开东方78.40%的股权,绝对控股国开东方,目前股 权收购程序正在进行中,拟于近期完成。国开东方的国开系基金股东方合计持有国开东方21.60% 的股权,自国开东方成立以来一直协调为其积极寻求银行贷款。截至目前,国开系基金股东方协调 国家开发银行组织的银团向国开东方提供贷款余额25.12亿元,由于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降息,贷款 年利率从6.15%降至目前的4.75%,国开系基金股东方向国开东方提供的资金支持所要求的回报率 降低,综合考虑国开东方的融资成本的降低,公司向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利率调整为9.5%,下 降0.5%。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有利于减少募集资金使用的中间环节、降低成本,便于对募 集资金使用进行更好的监督和检查。 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 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属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将有利于减少募集资金使 用的中间环节、降低成本,便于公司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更好的监督和检查。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16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在公司视频会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赞 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不属于对募投项目实质性变更,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东方集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2、东方集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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