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聚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

时间:2016年06月18日 16:17:54 中财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
1号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
1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六年六月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
1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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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1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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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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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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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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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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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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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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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
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
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
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
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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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藤仓光通信有限公
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
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
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
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
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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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裁,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支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
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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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芊,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MBA,15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从业证书,2001年
6月至
2012年
2月曾在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投研工作,2012年
2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2年
12月
14日起任广发纯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7月
12日起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
23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25日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年
12月
29日任广发安富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30日任广发安宏
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5月
11日起任广发集裕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予柯,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9年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2007年
1月至
2011年
2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2011年
3月
25日至
2015年
3月
26日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权益投资
二部及固定收益部任投资经理,2015年
5月
27日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12月
25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8日起任广发安宏回报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
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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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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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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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年
12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
6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5年末,平安银行
在职员工
37,937人,通过全国
54家分行、
997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亿元,较年初增长
14.67%;各项
存款余额
17,339.21亿元,较年初增加
2,007.38亿元,增幅
13.09%,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各项贷款(含贴现)
12,161.38亿元,较年初增长
18.68%。2015年平安
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961.63亿元,同比增长
31.00%;准备前营业利润
593.80亿元,同比增长


43.93%;净利润
218.65亿元,同比增长
10.42%;资本充足率
10.94%、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
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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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
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年
7月至
1993年
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年
3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年
8月至
1999年
2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年
3月-2000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年
2月至
2001年
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年
8月至
2003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年
3月至
2005年
4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年
5月至
2007年
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年
2月加
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
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
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年
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
3月
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
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年
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3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
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海安鑫宝
1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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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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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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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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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和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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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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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18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
金自
2015年
11月
16日至
2015年
11月
2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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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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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
费率不超过1.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
M)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
≤M<100万元
0.8%
100万元
≤M<300万元
0.6%
300万元
≤M<500万元
0.4%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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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
99,059.90份基金
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10,005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
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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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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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
11月
23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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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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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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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
≤M<100万元
1.0%
100万元
≤M<300万元
0.8%
300万元
≤M<500万元
0.6%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1)A类份额。对持续持有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长于
7日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30日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
180日的投资人,应当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2)C类份额。对持续持有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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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
持有期限(
N为日历日)费率
计入基金财
产比例
1天
≤N<
7天
1.5%
100%
7天
≤N<
30天
0.75%
100%
30天
≤N<
90天
0.5%
75%
90天
≤N<
180天
0.5%
50%
180天
≤N<
365天
0.1%
25%
365天
≤N<
730天
0.05%
25%
N≥730天
0%
-
持有期限(
N为日历日)费率
C类份额
1天
≤N<
30天
0.5%
100%
30天
≤N<
365天
0.1%
100%
365天
≤N<
730天
0.05%
100%
N≥730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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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
=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
=49,407.11/1.016=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可得到
48,629.05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16=49,212.6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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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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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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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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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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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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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
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等)、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
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分析不同政策对各类资产的市场影响,评估股票、债券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灵活配置,确
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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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
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
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
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
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
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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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信用状况。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
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
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
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
可能扩大。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
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债券
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
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
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
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
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
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
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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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
1号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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