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16年06月20日 02:00:54 中财网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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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2010年 12月 23日本行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012年 3月 28日本行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
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3年 3月 11日本行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4年 3月 31日本行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
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5年 2月 6日本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5年 12月 16日本行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2014年 3月 31日本行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市后
适用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利润分配政策条款修改为: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及稳定
性。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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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及全体外部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政策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前,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
过。


从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监管要求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股票分红方式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
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
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董事会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二)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是否履
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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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
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也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
作出决议,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现场、
网络投票(条件具备时)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股东回报计划


2014年
3月
31日本行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确定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计划:

“上市后三年,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
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
求的情况下,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
增。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计划:

(一)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
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
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
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计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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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监督。”


详情请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六章股利分配政策——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

该预案中涉及本行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如下:

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
江苏银行购回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
照购回事宜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人招
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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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
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公司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

(三)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目前,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股)占比
1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10,000,000 8.76%
2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890,000,000 8.57%
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0,000,000 6.16%
4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57,015,540 5.36%
5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350,000,000 3.37%
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301,300,000 2.90%
7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5,560,771 2.65%
8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253,086,140 2.44%
9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48,809,215 2.39%
10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22,448,644 2.14%
1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0 1.92%
12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1.92%
13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74,800,129 1.68%
14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 1.44%
合计
—— 5,373,020,439 51.71

上述股东均已承诺自江苏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四)申报至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参股本行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2013年
4月
20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苏银监
局《关于江苏银行
2013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银监复[2013]208号)批准,发行
人以每股
5.00元的价格进行了增资扩股,共募集新股
12.90亿股,募集资金总额
64.50
亿元,17家企业参加了本次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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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入股股份(股)
1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339,000,000
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0
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4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156,000,000
5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00
6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7 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0,000,000
8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
9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0
10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
11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0
12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3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4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5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20,000,000
16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0
17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增股东包括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华报
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
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和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
其中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前
14大股东,已签署相
关股份锁定承诺函,参见“(三)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
诺”,其余
9家新增股东均承诺:自所持江苏银行股份登记在江苏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五)申报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2011年
3月
30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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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共有
41户,均承诺:自所持江苏银行股份登记在江苏
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江苏银行股
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六)本行持股
5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1,640人,已有
1,638人签署了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年,持股锁定期满
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还有
2人系因健康状况,暂无法签署该等承诺函。


(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现任及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长征、唐劲松、杨凯
承诺如下:

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
减持期间,江苏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江苏银行
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
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人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若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监事刘昌继承诺如下:

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江苏银行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能履
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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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
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
《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人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
措施。


(十)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
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

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江苏银行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价稳定预案

在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相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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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
A股股票持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在
5个工作日内与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本行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研究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回购社
会公众股,江苏信托、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等),稳定公
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如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江苏信托及其委派的代表、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投票赞成。


本行将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一种或
几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本行股价:

(1)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以累计不低于
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以不
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
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

(2)在保证本行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第一大股东、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第一大股东、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1)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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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
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本行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
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


(2)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累计不
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税后薪酬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
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本行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
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

(3)江苏信托、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
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持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相关程序。


(三)公告程序

本行应在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每
5个工作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四)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本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
责任。



2、如江苏信托未履行上述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
年度的利润分配。



3、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的时任本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
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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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行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
行、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
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行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行发行上市时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若江苏信托、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本行将
代为履行其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行
A股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江苏信托承诺:

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在本公司所持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
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发行人股票(以下简
称“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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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如
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老股
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老股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至
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个月初
本公司持有老股数量的
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
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二)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承诺:

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在本公司所持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
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发行人股票,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
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如
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
的江苏银行股份总数的
50%;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根据本公司战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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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需要而确定。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
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七、特别风险提示

(一)不良贷款的风险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本行五级分类制度下的不良贷款余额为
80.15亿元,不
良贷款率为
1.43%。


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和降低目前贷款组合中的不良贷款水平,或者不能有效控制新增
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减值,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可能会由于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而上升。

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包括非本行所能控制的因素,例如中国经济
增长放缓及其他不利宏观经济趋势等可能导致本行借款人在营运、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遇
到困难,从而可能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


(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

本行房地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含一手房和二手房)。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本行全
口径房地产类贷款余额
944.5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16.80%,不良贷款额
3.11亿元,
不良贷款率
0.33%。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
171.73亿元,不良贷款额
0.76亿元,
不良贷款率
0.4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余额
22.22亿元,不良贷款
额为
0;土地储备贷款余额
193.40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557.19亿
元(含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贷款),不良贷款额
2.35亿元,不良贷款率
0.42%。

若房地产行业出现整体衰退,相关房地产企业借款人财务将出现困难,可能对本行造成
不利影响。房地产价格下跌,将导致个人住房贷款违约风险加大。


(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

本行的“两高一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造船行业。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本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余额
64.41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1.15%,
不良贷款额
4.63亿元,不良贷款率
7.19%。其中:钢铁行业贷款余额
58.61亿元,不良
贷款额
4.59亿元,不良贷款率
7.82%;水泥行业贷款余额
3.46亿元,不良贷款额
0.0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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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不良贷款率
1.25%;平板玻璃行业贷款余额
1.24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造船行
业贷款余额
1.10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电解铝行业贷款余额为
0。若宏观经济增长持
续放缓,产能过剩状况无法缓解,相关借款人财务出现困难,可能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


(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政府全资或绝对控股)设立,授权进行公
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
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本
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
358.71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6.38%。本行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贷款质量良好,无不良贷款。本行可能无法彻底规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体由于
运作不规范、负债程度高和收入不具备可持续性等情况可能引起的潜在风险。此外,由
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项税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因此,经济周期的波动、房
地产市场变化也将可能间接对本行该类贷款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五)钢贸、光伏和航运等行业贷款风险

近三年本行钢贸、光伏和航运等行业的贷款金额、分类基本情况如下:截至
2013
年末、2014年末及
2015年末,本行钢贸行业贷款余额分别为
58.11亿元、54.05亿元和


42.16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3.28%、12.88%和
13.31%。本行光伏行业贷款余额分
别为
19.67亿元、15.67亿元和
15.5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3.48%、2.32%和
3.69%。

本行航运行业贷款余额为
5.06亿元、5.89亿元和
4.8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2.63%、
4.53%和
18.59%。

2013年以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和外需不振影响,以民营经济、出口加工见长,对
出口的依存度比较高的长三角不良贷款增长较快,集中爆发风险的江苏省原支柱产业钢
贸、光伏和航运等行业是本行的重点客户。虽然本行高度关注内外部经济情况变化对上
述行业的冲击和影响,及时调整本行贷款政策,实施重点行业领域的限额和名单制管理,
强化风险管控,但若上述行业形势继续恶化,仍可能会对本行的贷款质量和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六)表外业务风险

作为本行业务的一部分,本行提供部分承诺和担保,包括提供贷款承诺、开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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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开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下承兑汇票及其他信用承诺,这些承诺和担保并
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本行该类信用承诺余额为
2,069.71
亿元。本行面临与上述承诺和担保有关的信用风险,如果客户不能履约,本行可能会需
要兑现相关承诺和担保,如果本行无法从客户处就此得到偿付,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
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七)利率风险

净利息收入是本行盈利的主要来源。利率波动对本行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涵盖交易
账户与银行账户。例如,利率波动对本行利息净收入的影响是双方面的,利率下降可能
会令本行的利息收入减少,同时也会减少利息支出。利率上升通常会使本行的定息债券
价值下降,增加本行的融资成本,但本行购买的债券的成本会有所下降。对于净利息收
入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利率敏感性缺口。我国近年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存贷款业务及
定价水平的竞争有所加剧,银行业整体面临的利率竞争会有所增加,平衡风险与收益的
难度加大。


(八)业务快速扩展带来的风险

本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对管理、营运水平的要求大幅提高,为本行带来各种风
险和挑战,例如,本行在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方面,在招聘、培训和挽留合格人才以管理
新增和现有业务活动方面,在为本行后台和支持保障职能提供充足的员工方面,在提升、
扩展本行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可能欠缺足够的经验。尽管本行在公司架
构、公司治理等方面正采取改进措施,但相关措施的实施需要时间,本行员工也需要一
定的适应时间。此外,相关措施对本行公司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作用不一定能达到
预期效果。


本行需要额外的资本支持业务的持续增长(包括贷款的增长)。本行未来能否取得
额外资本受多项因素制约,如本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获得政府或监管部门的
必要批准和市场整体状况。


如果本行不能保持现有的增长速度,或者新的业务活动不能取得预期业绩,或者本
行不能成功应对迅速增长所带来的各项风险和挑战,本行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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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率市场化风险


2013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显著加快,先后数次放松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

2015年以来,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大额存单相继推出,随着人民银行
10月
24日宣布放
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在此背景下,本行经营管理将
不可避免受到利率市场化的冲击。由于当前利息收入仍然是本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
利率市场化全面推开,本行将面临存贷利差缩窄,净息差降低的不利局面。利率市场化
完成后,本行面临的潜在利率风险与本行现有的管控机制可能存在不匹配,也会对本行
运作和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

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本行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
到位,本行的总股本将增加,根据本行合理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导致本行发行当年每股
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
下降趋势,从而导致本行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有利于建立持续补充资本渠道,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上市募集资金能够直
接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利于迅速壮大本行资本实力,增强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同时,上市后还可以通过发行可转债、优先股、配股、增发等
一系列途径募集资金,有利于增加资本补充渠道,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
宽本行发展的空间。

(2)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科学发展。上市有助于推动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规章制度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市场约束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本行建立科学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快构建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金融
服务创新,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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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银行作用,更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本行由省内十
家城商行合并重组而来,在江苏省内已实现网点县域全覆盖并延伸至重点乡镇,本行在
小微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已经形成特色优势,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
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行的成功上市有助于本行继续深
入推进改革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
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行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
本行核心资本,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合并重组九年
来,本行已培养了一支业务精专的人才队伍、分支机构覆盖我国经济最活跃的长三角、
环渤海及珠三角经济圈、业务范围及种类持续增加,这为上市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
实的基础。


(三)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行拟通过下列措施,尽快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行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
效使用。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
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同时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
本,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变更的情形。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
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2、坚持资本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本

本行将坚持资本充足、优化配置、增加效益、精细管理、集约使用等资本管理原则,
紧紧围绕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合理配置资本,稳步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



3、实施全面资本预算管理,主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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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将继续实施全面资本预算管理,加大对经济资本指标的考核和运用力度,合理
配置资本资源,完善资本使用与收益回报挂钩的资源配置方式,引导各经营单位强化资
本约束的发展理念,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扩大利润贡献,提升资本回报水
平。



4、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本行将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加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力度,大力发展轻资本业务,
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本行将加快贷款结构调整,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提高客户综合
回报水平;严格控制高风险权重资产规模,发展轻资本型中间业务;重视授信环节的保
证和抵质押风险缓释要求,提高风险缓释覆盖率,降低平均风险权重。



5、进一步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严格遵守《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行
201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
划》。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结合本行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
升股东回报水平。



6、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本行将不断加强经营各环节管控,提高经营组织管理水平。随着本行业务规模的扩
大,规模效应的发挥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7、其他方式

本行未来将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具体监管细则及要
求,并参照上市公司通行做法,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
并予以实施。


(四)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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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支持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尽责促使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对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任何情形下,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第一
大股东的义务,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实现。提名的董事将在江苏银行董事会审议填补即期回报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三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15年
12月
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出具日,本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存贷
款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外部环境、经营模式、业务开展、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5年
12月
31日。会计师就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6年
3月
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自
2016年
1

1日至
2016年
3月
31日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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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114385号)。该审阅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行
2013年度、2014年度

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截至
2016年
3月
31日,本行资产总额为
13,455.16亿元,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5,699.43
亿元,存款总额为
8,730.06亿元,股东权益总额
681.92亿元,较
2015年
12月
31日分
别增长
4.26%、4.31%、12.44%和
4.05%。2016年
1-3月,本行营业收入
80.42亿元,
利润总额
33.62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6.8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26.67亿元,较
2015年
1-3月分别增长
21.16%、5.55%、11.28%和
10.49%。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上述财务报表,
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上述财务报表,
保证该等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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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1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元


3
发行股数 115,445.00万股


4
每股发行价格【】元


5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将由董
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6
发行后每股收益(按本【】元

2015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计算)

7
发行市盈率(按本次发【】倍
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8
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6.27元
产(按本行
2015年
12

31日经审计净资产
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9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元
产(按本行
2015年
12

31日经审计净资产
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
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10
发行市净率(按本次发【】倍
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11
发行市净率(按本次发【】倍
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2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
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最终的发行方
式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确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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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行对象

14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
限制和锁定安排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
通股(
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
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行
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
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的
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
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的第
13至
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
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股份数
量的
25%。


本行股东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沙钢集团、东方
资产、国发集团、江苏广电、华西股份、南通国投、省交通
控股、宁沪高速、江苏金鹰、苏宁云商承诺:自本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
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
国际招标公司、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承诺:自所持本行
股份登记在本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



2011年
3月
30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
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承
诺:自所持本行股份登记在本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
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万股的内部职工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
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
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
总数的
50%。


本行现任及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
唐劲松、刘昌继、杨凯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
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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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江苏信托、本行现任及离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持有江苏银行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15 承销方式由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6 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总额【】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亿元
17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计约为
10,924.66万元,其中包括承销及保
荐费用
9,265.15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375.00万元、律师
费用
277.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0.60万
元、发行手续费用
90.00万元、股份托管登记费用
160.44
万元、印花税
356.46万元
18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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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1、发行人名称(中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BANK OF JIANGSU CO., LTD.
中文简称:江苏银行
英文简称:BANK OF JIANGSU
2、法定代表人:夏平


3、成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
4、注册资本:10,390,000,000元


5、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6、邮政编码:210001
7、电话号码:(025)5858 7122
8、传真号码:(025)5858 8273
9、互联网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0、电子信箱:dshbgs@jsbchina.cn


11、本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95319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

本行是经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6]379
号)和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苏银复[2006]423号)
批准,由江苏省内的原无锡商行、苏州商行、南通商行、常州商行、淮安商行、徐州商
行、镇江商行、扬州商行、盐城商行和连云港商行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合并重组设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1月
9日,江苏银监局向本行核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
编码:D10123010H0001)。2007年
5月
24日,江苏银监局向本行换发了《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B0243H232010001)。2007年
1月
22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行
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22189),注册资本为
7,850,000,000
元。2009年,本行向沙钢集团、苏宁电器和三胞集团定向增发
5.50亿股,定向增发完
成后,注册资本由
7,850,000,000元变更为
8,400,000,000元。2010年,本行向华泰证券、
凤凰集团等
11家公司定向增发
7.0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8,400,000,000
元变更为
9,100,000,000元。2013年,本行向凤凰集团、省交通控股、宁沪高速等
17家
公司定向增发
12.9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9,100,000,000元变更为
10,390,000,000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行及参与合并重组的原十家城商行在各自成立时的股东资
质均符合当时的银监部门关于股东资质的认定。


(二)本行的合并重组设立过程


2005年
7月
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同意整合江苏省现有城市
商业银行资源,将省内十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成立统一法人的江苏省地方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南京,实行一级法人管理。



2005年
12月
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作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79号),同意
江苏省内无锡等十家城商行合并重组。



2006年,根据《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
配实施方案》,江苏省城商行合并重组委聘请深圳融信以
2005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
对无锡商行等十家参与合并重组的城商行进行资产评估。十家城商行资产评估汇总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值调整金额
调整后帐面

评估值评估增减值增值率%
1
现金及存放中
央银行款项
1,490,300.76 504.90 1,490,805.66 1,490,805.66 0.00 0.00%
2 存放同业款项 813,621.58 -4,746.20 808,875.37 808,875.37 0.00 0.0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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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账面值调整金额
调整后帐面

评估值评估增减值增值率%
3 拆出资金 3,115.27 -425.50 2,689.77 2,689.77 0.00 0.00%
4 应收利息 29,415.30 -4,540.65 24,874.64 24,874.64 0.00 0.00%
5
发放贷款和垫

5,652,798.48 -332,705.65 5,320,092.83 5,320,092.83 0.00 0.00%
6 债券投资 1,694,865.99 59,953.20 1,754,819.18 1,778,633.46 23,814.28 1.36%
7 长期股权投资 27,857.04 8,716.64 36,573.67 37,078.01 504.34 1.38%
8 固定资产 150,841.80 17,567.60 168,409.40 260,568.93 92,159.53 54.72%
9 无形资产 3,199.29 -1,073.90 2,125.38 3,672.87 1,547.49 72.81%
10买入返售资产 353,758.72 0.00 353,758.72 353,758.72 0.00 0.00%
11抵债资产 73,936.86 18,076.37 92,013.23 99,492.80 7,479.57 8.13%
12其他资产 2,053,198.73 83,163.01 2,136,361.73 2,136,466.61 104.88 0.00%
13资产总计 12,346,909.80 -155,510.20 12,191,399.60 12,317,009.68 125,610.08 1.03%
14同业存放款项 143,680.81 -20,293.28 123,387.53 123,387.53 0.00 0.00%
15拆入资金 540.00 350.00 890.00 890.00 0.00 0.00%
16吸收存款 10,967,778.67 185,914.48 11,153,693.14 11,153,693.14 0.00 0.00%
17应付职工薪酬 19,448.75 1,840.66 21,289.42 21,289.42 0.00 0.00%
18应交税费 18,445.19 5,595.76 24,040.95 24,040.95 0.00 0.00%
19应付利息 73,534.37 -5,743.34 67,791.03 67,791.03 0.00 0.00%
20应付债券 0.00 0.00 0.00 0.00 0.00
21卖出回购资产 210,500.00 0.00 210,500.00 210,500.00 0.00 0.00%
22其他负债 506,883.35 31,505.38 538,387.82 538,387.82 0.00 0.00%
23负债合计 11,940,811.13 199,169.66 12,139,979.89 12,139,979.89 0.00 0.00%
24股本 309,506.62 4,307.90 313,814.52 313,814.52 0.00 0.00%
25资本公积 4,613.86 4,655.72 9,269.58 134,879.66 125,610.08 1355.08%
26盈余公积 39,761.35 2,180.28 41,941.63 41,941.63 0.00 0.00%
27未分配利润 52,216.83 -365,822.85 -313,606.02 -313,606.02 0.00 0.00%
28
所有者权益合

406,098.67 -354,679.96 51,419.71 177,029.79 125,610.08 244.28%
29
负债和权益总

12,346,909.80 12,191,399.60 12,317,009.68 125,610.08 1.0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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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资产、负债均为原十家城商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根据组建江苏银行的原
各城商行股东大会通过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实施方案》,对固定资产
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对无形资产
-土地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对抵
债资产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变现因素和变现费用;对债券根据中
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该债券估值确定评估值。部分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放贷款和垫款,在清产核资时增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32,705.65万元,本行
合并重组时,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委员会制定了《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
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实施方案》、《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非信贷类资产项目定义和损
失界定标准》等相关文件,对贷款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计提标准进行了明确。中介机构
按上述文件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十家城商行发放贷款和垫款重新进行了风险分
类,并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损失准备计提标准和清查核实后的风险分类重新计提贷款损
失准备。十家城商行发放贷款和垫款调减均为对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后增加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所致;


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92,159.53万元、增值率
54.72%%,无形资产增值
1,547.49
万元、增值率
72.81%,主要原因是:①原城商行的房产、土地购建大多发生在
2000年
以前,历史成本较低;②2005年经过一段时期通货膨胀,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已
大幅上涨,建筑成本上升;③土地使用权价格及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较大;


3、运输设备评估增值
1276.84万元、增值率
30.87%,评估净值增加变动原因是原
车辆折旧年限为
5年,低于车辆实际可使用年限,评估成新率提高产生评估净值增值;


4、债券投资资产评估增值
23,814.28万元、增值率
1.36%,债券投资评估增值是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估值计算比原始购入成本增值。


无锡商行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实收资本、账面净值和资产评估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单位名称
实收资本
(万元)
账面净值
(万元)
评估值
(万元)
1 无锡商行 72,000.00 101,671.59 107,741.73
2 苏州商行 64,165.07 77,187.29 92,450.62
3 南通商行 25,877.73 52,607.89 74,397.6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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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名称
实收资本
(万元)
账面净值
(万元)
评估值
(万元)
4 常州商行 30,000.00 38,099.73 -6,323.18
5 淮安商行 33,083.57 37,083.29 -2,193.37
6 徐州商行 15,312.08 18,266.14 -25,238.42
7 扬州商行 21,395.34 25,462.37 26,354.23
8 镇江商行 20,377.99 23,824.56 -19,259.00
9 盐城商行 15,000.74 12,627.52 -83,169.00
10连云港商行 16,602.00 19,268.29 12,268.55
合计
313,814.52 406,098.67 177,029.79

如上表所示,常州商行、淮安商行、徐州商行、镇江商行、盐城商行和连云港商行

6家城商行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数。根据《江苏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
组预期资产损失弥补方案》,为确保上述六家城商行折股系数达到
1:1,共需弥补资产损
失准备缺口
25.43亿元,其中常州商行
3.63亿元、淮安商行
3.53亿元、徐州商行
4.06
亿元、镇江商行
3.96亿元、盐城商行
9.82亿元、连云港商行
0.43亿元。资产损失弥补
具体情况和折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单位名称评估值(万元)
资产损失弥补
(万元)
折股系数折股数(万股)
1 无锡商行 107,741.73 -1.4964 107,740.72
2 苏州商行 92,450.62 -1.4408 92,450.54
3 南通商行 74,397.63 -2.8750 74,397.55
4 常州商行 -6,323.18 36,323.18 1.0000 30,000.00
5 淮安商行 -2,193.37 35,276.94 1.0000 33,083.57
6 徐州商行 -25,238.42 40,550.50 1.0000 15,312.08
7 扬州商行 26,354.23 -1.2318 26,354.19
8 镇江商行 -19,259.00 39,636.99 1.0000 20,377.99
9 盐城商行 -83,169.00 98,169.74 1.0000 15,000.74
10连云港商行 12,268.55 4,333.45 1.0000 16,602.00
合计
177,029.79 254,290.80 431,319.38

无锡商行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原股东用以出资的各城市商业银行评估后净资产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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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根据深圳融信出具的深融所清核字[2006]001-010号清产
核资报告书和深融所评报字[2006]001-010号评估报告书、深融所评补字[
2006]001-006
号报告书确定,并经江苏省城商行合并重组委、各合并重组方城商行和深圳融信签字、
盖章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


上述深融所评报字[2006]001-010号评估报告书已经江苏华辰《关于对深融所评报
字[2006]001-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复核意见》(华辰评专字[2011]第
0002号)复核。


本行设立后,合并重组方解散,合并重组方的原股东成为本行股东,持股数为经评
估确认后的折股数。


(三)合并重组资产损失弥补


1、合并重组资产损失弥补方案


2006年
10月
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常州商行、淮安商行、徐州商行、
镇江商行、盐城商行和连云港商行等六家城商行需弥补的资产损失准备缺口
25.43亿元
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出具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资
产损失弥补方案的函》(苏政办函[2006]103号),城市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拟通过
发行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资产专项信托产品筹集资金一次性予以处置,相关银行资产损
失由省、市政府共同负责处置。发行的专项信托产品本金
25.43亿元及利息
3.05亿元的
还款途径具体如下:

(1)江苏省级财政每年负责偿还
2亿元,连续五年,共计偿还
10亿元;
(2)常州商行、淮安商行、徐州商行、镇江商行和盐城商行五家净资产为负数的
城商行所在地市级财政偿还
3.1亿元,省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为确保款项按期到位,5
家政府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承诺,保证按省内统一安排到期支付,如资金出现困难,不
足部分由省级财政从市级财政返还款中扣抵;
(3)其余
15.38亿元以组织协调存款专项收益处置。本行成立后,通过协调省级
机关、省属大型企业为其组织
100亿元以上资金并推荐优质低风险项目,预计每年可实
现营运收益
3亿元以上。

2、合并重组资产损失弥补方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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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末,省财政直接弥补
6家城商行以前年度利润亏损的
2亿元资金到位;
之后江苏省级财政的
8亿元资金、5家原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市级财政承担的
3.1亿元
资金也陆续到位;
(2)根据原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委员会要求,常州、徐州、镇江、连云
港等四家城商行清产核资基准日(
2005年
12月
31日)至江苏银行成立日(
2006年
12

31日)之间实现的收益
2.42亿元用于兑付信托,弥补其历史损失。

(3)剩余信托本金缺口
9.91亿元及实际信托利息及手续费
1.77亿元,合计
11.68
亿元。省政府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资产损失弥补
方案的函》(苏政办函[2006]103号)积极组织协调存款以及推荐优质项目,通过江苏
银行营运收益解决。

截至目前,上述合并重组资产损失资金来源全部到位,合并重组资产损失已弥补完
毕。


(四)成立时新募集股份

为确保江苏银行成立后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并通过增资扩股进一步优化股权结
构、完善公司治理,江苏省城商行合并重组委制定了《江苏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确定
采取溢价发行的方式,向
35户法人定向发行
3,536,806,243股,其中
24户为引进的新
股东,11户为原十家城商行股东,价格为
1.20元/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入股股份(股)股东身份
1 江苏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10,000,000 新股东
2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0 新股东
3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 新股东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300,000,000 新股东
5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48,809,215 新股东
6 江苏丰立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0 新股东
7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 新股东
8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 新股东
9 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00,000,000 老股东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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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入股股份(股)股东身份
10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老股东
11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老股东
12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新股东
13苏州市财政局 45,000,000 老股东
14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40,000,000 老股东
15常州市新发展实业公司 31,000,000 老股东
16无锡市财政局 30,000,000 老股东
17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新股东
18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 新股东
19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22,000,000 老股东
20江苏南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老股东
21无锡利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新股东
22吴江鹰翔化纤有限公司 20,000,000 新股东
23常熟市苏华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新股东
24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500,000 老股东
25张家港保税区中润化纤有限公司 15,000,000 新股东
26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 新股东
27张家港市金帆电源有限公司 11,300,000 新股东
28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股东
29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股东
30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股东
31徐州润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股东
32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股东
33江苏金田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股东
34无锡扬名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5,197,028 新股东
35连云港市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老股东
合计
3,536,806,243

为补充资本,本行于
2009年、2010年和
2013年各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具体情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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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请见招股意向书第五章“三、本行股本及股东情况——(一)本行股本变化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本行注册资本
103.90亿元,总资产
12,903.33亿元,总
负债
12,247.99亿元,股东权益
655.35亿元,拨备覆盖率
192.06%,不良贷款率
1.43%,
资本充足率
11.5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59%;2015年营业收入
280.47亿元,净利

95.05亿元。


三、本行的股本情况


1、本次发行及股本变化

截至2016年2月15日,本行共有
24,494家股东,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03.90亿股。根
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有关境内资本市
场国有股转持的规定和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
持的批复》进行国有股转持,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发行
后序

发行
前序

股东
股东
性质
发行前发行后
股数(股)
比例
(%)
股数(股)
比例
(%)
1 1 江苏信托 SS 910,000,000 8.8 892,803,026 7.7
2 2 凤凰集团 SS 890,000,000 8.6 873,180,982 7.6
3 3 华泰证券社会法人股
640,000,000 6.2 640,000,000 5.5
4 4 无锡建发 SS 557,015,540 5.4 546,489,186 4.7
5 5 沙钢集团社会法人股
350,000,000 3.4 350,000,000 3.0
6 6 东方资产 SS 301,300,000 2.9 295,606,101 2.6
7 7 国发集团 SS 275,560,771 2.7 270,353,286 2.3
8 8 华西股份社会法人股
248,809,215 2.4 248,809,215 2.2
9 9 江苏广电 SS 253,086,140 2.4 248,303,375 2.2
10 10南通国投 SS 222,448,644 2.1 218,244,860 1.9
原其他股东
5,741,779,690 55.3 5,741,779,690 49.7
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
-
1,154,450,000 10.0
合计 10,390,000,000 100.0 11,544,45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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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股东有关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至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25%。


本行股东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沙钢集团、东方资产、国发集团、江苏
广电、华西股份、南通国投、省交通控股、宁沪高速、江苏金鹰、苏宁云商承诺:自本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
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
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
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南
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所持本行股份登记在本行股东名册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
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自2011年3月30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承诺:自所持本行股份登记在本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
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年内不得超
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现任及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刘昌继、杨凯
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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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本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江苏信托、本行现任及离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持有江苏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
94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3、本行主要股东简介

(1)江苏信托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江苏信托持有本行 8.76%的股份,为本行第一大股东。

江苏信托成立于 1981年,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核准设
立的金融机构,2002年 8月完成重新登记工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
其控股。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江苏信托注册资本为 268,389.9万元,住所为南京市
长江路 2号 22-26层。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江苏信托总资产为 92.29亿元,净资产为 86.87亿元,2015
年实现净利润为 13.48亿元。


(2)凤凰集团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凤凰集团持有本行 8.57%的股份。凤凰集团成立于 2001
年 9月,产业领域包括出版、发行、印务、影视、文化酒店、文化地产、金融投资、艺
术品经营等板块。凤凰集团控有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28)
以及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716)两家上市公司。截至 2015年 12
月 31日,凤凰集团注册资本为 150,00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中央路 165号。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凤凰集团总资产为 411亿元,净资产为 215亿元,2014
年实现净利润为 2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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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泰证券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华泰证券持有本行
6.16%的股份。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
省证券公司,成立于
1991年
4月,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华泰证券控
股和参股了多家金融企业,包括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江苏
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了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涵盖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等业务的证券控股集团。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华泰证券注册资本为
7,162,768,800元,住所为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截至
2015年
9月
30日,华泰证券总资产为
4,754.85亿元,净资产为
772.24亿元,
2015年
1-9月实现净利润为
86.39亿元。


(4)无锡建发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无锡建发持有本行
5.36%的股份。无锡建发成立于
1991

4月,前身为无锡市投资开发总公司。2005年
8月,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
市投资开发总公司重组变更为无锡建发,出资人为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2

9月,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无锡建发目前业务范围涉及工程承包、项目代建、
对外投资、房产租赁、停车管理和广告空间运作等多个方面,截至
2015年末,无锡建
发拥有控股公司
5家,参股公司
8家,投资范围覆盖水务、轨道交通、机场等市政公用
设施的各个细分领域。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无锡建发注册资本为
1,795,304.49万
元,住所为无锡市夏家边朱家山夅
58号。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无锡建发总资产为
437.10亿元,净资产为
183.30亿元,
2015年实现净利润为
0.71亿元。



4、本行前十大股东
截至2016年2月15日,本行共有24,494家股东,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
1 江苏信托
8.76% 9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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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
2 凤凰集团 SS 8.57% 890,000,000
3 华泰证券 SS 6.16% 640,000,000
4 无锡建发社会法人股 5.36% 557,015,540
5 沙钢集团 SS 3.37% 350,000,000
6 东方资产社会法人股 2.90% 301,300,000
7 国发集团 SS 2.65% 275,560,771
8 华西股份 SS 2.44% 248,809,215
9 江苏广电社会法人股 2.39% 240,086,140
10南通国投 SS 2.14% 222,448,644

其中,本行前十大股东所持本行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质押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341,238,940 3.2840% 61.2620%
2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60,000,000 1.5399% 71.9267%
3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5,466,340 1.9775% 74.5630%
合计
——
706,705,280 6.8014% ——

本行上述已质押股份的权属清晰,且股份质押均已在本行或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不存在本行股东将其股份质押给本行的情形,该等股份质押行为真实、合法、有
效。本行前十大股东中仅有三位股东存在股权质押情形,其合计质押股份数仅占本行总
股本的
6.8014%,占比较小。本行上述股权质押情况,短期内不会因为个别股东已质押
股份权属变更导致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障
碍。



5、前十大自然人股东

截至
2016年
2月
15日,本行持股量最大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名称持股数量(股)身份证号
1赵锦光
6,527,900 42080419740113****
2赵明建
3,000,000 37020219671103****
3 李慧君 1,091,700 320404195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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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持股数量(股)身份证号
4 胡士久 1,000,000 32070619700116****
5 李俊文 1,000,000 32120219690208****
6 殷桂林 618,298 32021119631021****
7 艾晨 500,000 32060219620503****
8 顾嵩云 499,998 32060219450816****
9 姜涛 499,990 32060219620818****
10王卫兵 499,838 32050319670211****

本行的自然人股份均为组建江苏银行时,承继原十家城商行股份而来,本行成立后
未向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任何自然人增发过股份。


3、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亦无关联关系。


四、本行的业务

(一)本行业务概况

本行是一家实现江苏省内市县机构全覆盖、辐射全国三大经济圈,为客户提供广泛
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
本行设有 534家分支机构(含总行营业部),资产总额为 12,903.33亿元,贷款和垫款总
额为 5,617.83亿元,存款总额为 7,764.28亿元,股东权益总额 655.35亿元。在 2015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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