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工银保本3号:基金合同(2016年修订)

时间:2016年06月20日 16:02:26 中财网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6年修订)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的存续 ............................................................................................................................... 15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九、基金的托管 ............................................................................................................................... 4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十一、保本 .......................................................................................................................................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违约责任 ............................................................................................................................... 9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9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9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
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


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
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并于2012
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运作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
期保本运作周期,即3年
35.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前一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
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 到期操作期: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
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37.过渡期:本基金保本到期操作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5至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8.受限开放期:在首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每6个月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
期首日的每6个月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 6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6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如
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41.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或到期操作期或
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至相
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2.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金
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
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至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3.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运作
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
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4.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以及在其后各保本
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
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5.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6.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期)。

本基金的开放日(期)含到期操作日(期)、受限开放日(期)和过渡日(期)

51.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保本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和转换出入本基金


5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到期操作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保本运作周期和到期操作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
作日),在到期操作期,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每个保本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过渡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5至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过渡期内,本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保本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6个封
闭期和5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6个月对日
(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保本运作周期中,本
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
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
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
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
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总额度为该日净


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
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为确认的赎回
(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量小于
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在本基
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

在每个保本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和转入转出。

除封闭期以外的开放期,其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金
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
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
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
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
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上述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的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六)担保

本基金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
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
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保证期为基
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七)基金的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进行确认。若当期到期操作期某一日净申购与净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之和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终止到期操作期申购和转换入。若该日净申购与净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
和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到期操作期超额申
购。当在到期操作期发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到期操作期申购和转
换入,对于该日提交的到期操作期申购和转换入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超额申购比例确认”

的原则予以确认。

(八)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进行确认。若当期到期操作期净申购与净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和不低
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期到期操作期净申购和净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于下一保本周期内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经比例确认可享受保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只有于下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方可享受保本条款)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
渡期,并进行公告。

若自当期到期操作期净申购与净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和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
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投资者可于过渡期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转换入活动。过渡期
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若该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
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发生超额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该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
金管理人根据“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二)基金保本运作周期
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生效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3年5月15日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58号
文批准,募集期为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为2013
年6月26日。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转换转入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和到期操作期内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和转换转出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期和到期操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对应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保本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或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开始办理对应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等业务。在受限开放期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
申请,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
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
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
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
定媒体公告。每个到期操作期为上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


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申请,到
期操作期赎回或者转换转出不受净赎回数量限制。如果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本
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5至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具体日期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
通过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过渡期
内,本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
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
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
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
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
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
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总额度为该
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含转换


转入)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为确认
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
量小于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运作周期到期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
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
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受


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等开放赎回日期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的
最后一个受限开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到期操作期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最后一个受限开
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到期操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处
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者转
换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
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投资
人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
作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申购费用,根据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确认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将根据
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满足交易所关于基金上市要求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交
易所批准及证监会核准,基金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
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代
偿款项划入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代偿款在期
限内未划入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或诉讼;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工银瑞信成
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工
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
外;
(8)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率的费率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工银瑞信成长
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尽管有前述第1款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保本运作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7)某一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保本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1 号楼A 座3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1 号楼A 座30 层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
成立日期: 1999年 12 月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7.03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24.20亿元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
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担保人简介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现主
要股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国有单位,是具有独立担保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取得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公司于1999年12月16日成立,目前注册资本17.03亿元,
净资产24.20亿元。具备年240亿以上的担保能力。

公司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宗旨,面向北京市
科技和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各类
中小微企业,不断创新科技金融,积极推动和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


公司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类担保业务。目前已形成包括贷款担保、票据
担保、信托计划担保、债券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直接、间
接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的多元产品体系。公司紧密结合北京市、中关村示范区扶持政策,
结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了瞪羚计划、展翼计划、文化创意、高端人


才、重大工程等覆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企业的专项担保通道。针对各扶持计划项下企
业,建立绿色通道,通过流程优化、优先配置担保资源、落实财政补贴等,使政策化服务系
统化,切实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公司作为中关村示范区瞪羚计划、展翼计划等的主要实施主体,截至2015年底,累计
为企业提供24,037项,总额1,459.96亿元的信用担保,服务客户有四百余家企业已在国内
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项目4,063项,在保
余额2,758,575.58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2,410项1,732,008.35万元。年末担保责任
余额1,617,416.66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955,297.17万元。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工银瑞信保本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
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即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
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第二
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0亿


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
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运作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运作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
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
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
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
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
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
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加上该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特殊情形除外。


4、如果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
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加上该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
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
本赔付差额。

(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
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尽管
有前述约定,但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
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且基金管理人免于承担担保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由此产生一切
损失。(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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