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300等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4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 上海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 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 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 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七)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7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4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76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二十、风险揭示 .................................................. 100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0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51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沪 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并于2013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并于2004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并于2014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4、交易型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 差额之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 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等权重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 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 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 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4、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 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 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ETF 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业务部、ETF销售部、市场 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 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 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 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 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ETF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 谨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专户类产品设计与报批,并负责公司产品在机 构客户中的销售。 9、ETF销售部:负责公司ETF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 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 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 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 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 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 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 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 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 级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 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 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 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 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9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5年5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 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 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 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 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 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年7月至1997 年8月分别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年起 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 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2 月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 务部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 后任职于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 管理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 险监管,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 管。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 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 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 业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 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 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 理、总监助理。200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徐喻军先生,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2012 年3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ETF投资部ETF专员职务;自2014年4月起 担任基金经理。具有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兼任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江科宏 先生 2013年5月7日-2015年1月26日 徐喻军 先生 2014年4月19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 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 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 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 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 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 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 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 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 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 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 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 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 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 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 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 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 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 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 经营运作;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 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 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 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 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 能;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 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 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 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 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 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 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 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3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销售本基金的代理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 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4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7日起正式生效,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870,515,929.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835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沪深300等权重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可接受的认购方式等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将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 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如证券 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十二)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 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 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 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 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 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A股账户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 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 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 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过景顺长城鼎益基金(LOF)、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基金(LOF)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 认购本基金。 (6) 已购买过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 资人,其所持有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 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 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1.0% 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100万份以 下 0.5% 10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 26日。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 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 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 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1%=1,0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 10.8/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则需缴纳 认购金额101,000 元,其中认购佣金1,000 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10 份。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 26日。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 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502,5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2,500 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 55.8/1.00=5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 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55 份。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六)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2、认购限额: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 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公告限制的除外)。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 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 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 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申报的股票予以冻结。投 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 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 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 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 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 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 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 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 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 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 的初始登记。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 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Σ(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 请,则i=1,i≤300。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 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 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为: 公式: qmax : 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 j q j :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 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沪深300等权重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 成份股名单以及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沪深300等权重指 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 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冻结或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 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认购费用(佣金) . 如投资人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 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认购末日均价×有效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认购价格 如投资人以基金份额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 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认购末日均价×有效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佣金 投资人网下股票认购时缴交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 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股票A 2,000股及股票B 1,000股认购本基 金,假定认购末日股票A的均价为3.72元/股,股票B的均价为35.50元/股, 对应认购费率为1.0%,则该投资人应当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以及净认购份额 为: ①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情况下: 认购份额=(3.72×2,000+35.5×1,000)/1.00=42,940份 认购费用/佣金=42,940/(1+1%)×1%×1.00=425元(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上述股票认购本基金,则需缴纳认购费 用/佣金425元,方可获得本基金份额42,940份。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情况下: 认购份额=(3.72×2,000+35.5×1,000)/1.00=42,940份 认购费用/佣金=42,940/(1+1%)×1%=425份(保留至整数位) 净认购份额=42,940-425=42,515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上述股票认购本基金,则需从认购份额 中扣除425份用以支付认购费用/佣金,方可获得本基金份额42,515份。 注:代销机构对认购费用/佣金另有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十七)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认购股票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包括一种或多种认购方式),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股票及 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 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 个工作日 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于2013年6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 代码:159924。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