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凯发电气: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GLG Beijing e-logo-new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 5 第二部分 正文 ......................................................................................................................................... 9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 9 (一) 交易方式 ....................................................................................................................................... 9 (二) 交易标的 ....................................................................................................................................... 9 (三) 交易价款 ....................................................................................................................................... 9 (四) 交易资金来源 .............................................................................................................................. 10 (五)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10 (六)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0 (七)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10 二、 本次交易的主体 .......................................................................................................................... 11 (一) 买方及其保证人 .......................................................................................................................... 11 (二) 卖方及其保证人 .......................................................................................................................... 14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 15 (一) 已取得的批准 .............................................................................................................................. 15 (二) 交易对方的批准 .......................................................................................................................... 17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取得的批准 ............................................................................................... 18 (四) 交割的前提条件 .......................................................................................................................... 18 (五) 交割延期 ..................................................................................................................................... 20 四、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 21 (一) 《股权购买协议》 ...................................................................................................................... 21 (二) 《资产转让协议》 ...................................................................................................................... 35 (三) 《技术转让协议》 ...................................................................................................................... 38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45 (一)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 45 (二) 本次交易前后的法律架构 .......................................................................................................... 51 (三)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 .................................................................................................................. 52 (四) 目标公司业务和经营资质 .......................................................................................................... 61 (五) 合规性 ......................................................................................................................................... 61 (六) 诉讼 ............................................................................................................................................. 62 六、 关于本次交易所涉及债务的处理和员工安排 .............................................................................. 62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62 (一) 关联交易 ..................................................................................................................................... 62 (二) 同业竞争 ..................................................................................................................................... 62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63 (一)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63 (二) 本次交易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 65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65 (一) 本次交易为境外并购,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 ....................................................... 65 (二)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凯发电气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66 (三)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 66 (四) 标的资产权属 .............................................................................................................................. 67 (五) 持续经营能力 .............................................................................................................................. 67 (六) 独立性 ......................................................................................................................................... 68 (七) 治理结构 ..................................................................................................................................... 68 十、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资格 ..................................................................................... 68 (一) 独立财务顾问 .............................................................................................................................. 68 (二) 资产评估机构 .............................................................................................................................. 69 (三) 审计机构 ..................................................................................................................................... 69 (四) 法律顾问 ..................................................................................................................................... 69 十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69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69 (二)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瑞瑾 .......................................................................................................... 70 (三) 天津保富部分高管 ...................................................................................................................... 71 (四) 广发证券及其子公司 .................................................................................................................. 71 (五) 北京兴华会计师曾旭 .................................................................................................................. 73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 7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6]第0285号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上市公司”或“公司”)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凯发电气以买壳方式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Keyvia Germany GmbH(以下简称“凯发德国”),并通过凯发德国以现金方式收购Balfour Beatty Rail GmbH(以下简称 “德国保富”或“BBR”)所持有的Rail Power Systems GmbH, Munich(以下简称“新公司”或“RPS”)100%股权(含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保富”)49%股权)以及BICC Holdings GmbH(以下简称“BICC”)所持有的 Balfour Beatty Rail Signal GmbH, Sta.furt(以下简称“信号公司”或“BB Signal”)100% 股权之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凯发电气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凯发电气的保证:即凯发电气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凯发电气在向本所提供文 件时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本次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凯发电气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凯发电气所聘请的德国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法律意见的严格引述。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德国法律事项, 凯发电气聘请了BEITEN BURKHARDT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以下简称“德 国律师”),其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及2015年12月17日出具了《红旗警示法律 尽职调查报告》及《确认性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时基于本所的要求而进行补充、 解释和说明(以下统称为“《境外尽职调查报告》”);同时,德国律师基于凯发电气 的委托而聘请Addleshaw Goddard LLP(以下简称“英国律师”)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英国法律事项发表法律确认意见。本所律师亦通过调查问卷、访谈、书面沟通等方式进 行了适当的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凯发电气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凯发电气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在对凯发电气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凯发电气、上市公司、 公司 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凯发有限 指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凯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系凯发电 气前身 凯发德国、 Keyvia Germany 指 Keyvia Germany GmbH(凯发德国有限公司),曾用名: Quickstart 16/2015 Verm.gensverwaltungs GmbH(奎克斯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发电气在德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德国保富、BBR 指 Balfour Beatty Rail GmbH(德国保富铁路有限公司),一家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BICC BICC 指 BICC Holdings GmbH,一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其为英国保 富所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卖方、交易对方 指 德国保富和BICC 英国保富、BB plc 指 Balfour Beatty plc,一家依据英国法律设立的在伦敦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本次交易之卖方保证人 新公司、RPS 指 Rail Power Systems GmbH(铁路供电系统有限公司),一家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德国保富 信号公司、BB Signal 指 Balfour Beatty Rail Signal GmbH(保富铁路信号有限公司), 一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BICC 天津保富 指 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一家依据我国法律于2009年8月 20日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德联邦铁路集团 指 Deutsche Bahn Group,新公司的第一大客户 目标公司 指 新公司、信号公司、天津保富中的一家或多家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德国保富所持有的新公司100%股权(含天津保富49%的股 权),及BICC所持有的信号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 指 凯发电气以买壳方式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Keyvia Germany,并以其作为收购主体,以现金方式收购德国保富 所持有的新公司100%的股权(含天津保富49%的股权)以 及BICC所持有的信号公司100%的股权之交易 《股权购买协议》、 SPA 指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即德国保富、BICC、英国保富、 凯发德国、凯发电气于2015年12月22日签署的《股权购 买协议》以及于2016年6月20日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 之补充协议》,该等协议受德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但法律冲 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技术转让协议》、 TTA 指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即新公司分别与美国公司 Balfour Beatty Infrastructure, Inc及英国公司Balfour Beatty Group Limited于2016年6月1日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 上述协议均受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管辖并解释 《利润共享协议》 指 Profit Pooling Agreement,即 BICC与信号公司于2006年11 月3日签署的《利润共享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 ATA 指 Asset Transfer Agreement,即德国保富与新公司于2015年 10月31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除与《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冲突的情形外,本协议受德国法律管辖 并解释 IG Metall 指 Labour Union for the Metal and Electronic Industry in the State of Bavaria巴伐利亚州冶金工业工会 VBM 指 Employer‘s Association for the Metal and Electronic Industry in the State of Bavaria巴伐利亚州冶金及电子行业雇主联合会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广发证券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凯发电气为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 财务顾问 德国律师 指 BEITEN BURKHARDT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德国 百达律师事务所),凯发电气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德国律师事 务所 英国律师 指 Addleshaw Goddard LLP 德勤华永会计师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凯发电气为本次 交易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新公司及信号公司的财务审 计 国融兴华评估师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凯发电气为本次交易 聘请的评估师事务所 北京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凯发电气为本次 交易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天津保富的财务审计及上市 公司的合并审阅工作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境外尽职调查报告 指 德国律师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及2015年12月17日出 具的《红旗警示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确认性法律尽职调 查报告》以及不时进行的补充、说明和解释等 《天津保富评估报告》 指 国融兴华评估师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010143-1号《评估报告》 《新公司评估报告》 指 国融兴华评估师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6]第010143-2号《评估报告》 《新公司备考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RAIL POWER SYSTEMS GMBH备考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 师报(审)字(16)第S0210号) 《信号公司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BALFOUR BEATTY RAIL SIGNAL GMBH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 师报(审)字(16)第S0211号) 《天津保富审计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保富 电气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6)京会兴审字第 05010029号 《凯发电气备考审阅 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凯发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备考合并报表审阅报告》 ((2016)京会兴阅字第05010001号) 《公司章程》 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重大资产报告书》 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交割日 指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最后一个交割条件被满足的当 月的最后一天 工作日 指 除周六、周日、德国法兰克福市和天津市两地银行的休息日 之外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发改委 指 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天津商委 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中国、我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欧元 指 欧洲法定货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凯发电气于2015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6月16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的相关决议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交易方式 凯发电气以买壳方式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凯发德国,并以其作为收购主体,以现 金方式收购德国保富所持有的新公司100%股权(含天津保富49%的股权)以及BICC 所持有的信号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发电气将通过凯发德国间接持有新公司100%的股权(含天津 保富49%的股权)、信号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由于凯发电气目前直接持有天津保 富51%的股权,为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发电气将直接和间接总计持有天津保富100% 的股权。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 BICC在交割日之前或信号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6个月内 可继续出售非50赫兹供电系统相关业务,且在上述期满后,凯发电气有权自行决定是 否终止或决定一定期限内继续进行出售,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交易的主 要合同(一)《股权购买协议》” 的相关内容)。 (二) 交易标的 德国保富所持有的新公司100%的股权(含天津保富49%的股权)、BICC所持有 的信号公司100%的股权。 (三) 交易价款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协议各方约定本次交易支付的基础交易对价为1,325.00 万欧元,最终购买价款将依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调整机制进行调整。关 于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机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合 同 (一)《股权购买协议》” 的相关内容。 (四) 交易资金来源 凯发电气拟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融资等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并满足目标公司后 续运营资金需求。 关于本次交易的银行融资及担保安排,具体请见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交易的 批准及交割的前提条件(一)已取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的内部批准”的相关内容。 (五)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卖方及卖方保证人与凯发电气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出具的《新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信号公司财务 报表及审计报告》以及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天津保富审计报告》,目标公司2014年12 月31日/2014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的计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目标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新公司 105,771.53 41,697.39 5,413.35 信号公司 11,921.45 8,124.09 5,177.18 天津保富 8,170.04 12,714.49 6,768.45 合计 125,863.02 62,535.98 17,358.98 根据凯发电气、目标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以及交易对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目标公司合计 凯发电气 比例 是否构成重大 营业收入 125,863.02 34,150.26 368.56% 是 资产总额 62,535.98 108,138.55 57.83% 是 资产净额 17,358.98 73,202.66 23.71% 否 注:上表有关凯发电气的相关数据取自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目标公司合计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取 自2014年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账面价值合计数与交易金额较高者。 由上表可以看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七)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我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的主体 本次交易主体包括买方凯发德国及其买方保证人凯发电气;卖方德国保富、BICC 及卖方保证人英国保富。 (一) 买方及其保证人 1、凯发德国 凯发德国为本次交易的买方。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及德国律师的确认,凯发德国 系依据德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凯发德国原名为Quickstart 16/2015 Verm.gensverwaltungs GmbH(于2015年12月8日更名为Keyvia Germany GmbH),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注册资本为25,000.00欧元,商业注册号为HRB 221885;注册地址:德国慕尼黑市Ganghoferstrasse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经 营范围:收购、持有和出售公司股权;自有资产管理及铁路电气化产品包括接触网系统 和供电系统的开发、生产、维护和修理及其相关服务。 根据德国律师和凯发电气的确认,凯发德国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完成。凯发德国 自设立以来,至今并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针对凯发电气在德国设立凯发德国并将其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主体所履行的内部 批准程序和相关政府备案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及交割的前提 条件(一)已取得的批准”的相关内容。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发德国系依据德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凯发电气就其设立凯发德国事宜,其已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批准程序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 合法有效。为此,本所律师认为,凯发德国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凯发电气 凯发电气为本次交易的买方保证人。经本所律师审阅凯发电气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凯发电气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一间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凯发电气的前身为凯发有限,成立于2000年1月25 日。2008年1月30日,凯发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 30,484,785.17元折为股本总额3,048万元,其余4,785.17元计入资本公积而整体变更为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48万元。上述出资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2008)京会兴验字3-(1002)号验资报告。凯发电 气于2008年1月3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120193000007411的《营 业执照》。 (2)2009年11月29日,凯发电气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将 注册资本由3048万元增加至3190万元,由孔祥洲、王伟、王勇等32位自然人股东以 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公司的142万元增资。上述增资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验证,并出具了(2009)京会兴验字3-(1025)号《验资报告》。 (3)2009年12月20日,凯发电气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将 注册资本由3190万元增加至3400万元,由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宫儒以 货币方式认购公司的210万元增资。上述增资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验证,并出具了(2009)京会兴验字3-(1027)号《验资报告》。 (4)2010年6月30日,根据凯发电气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09 年末总股本34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700 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股本总额为5100万元。上述增资业经北京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2010)京会兴验字5-(009)号《验资报 告》。 (5)2014年11月6日,凯发电气经我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83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于2014年12月3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此次发行完成后,凯发电气的股本总额变更为6800万 元。 (6)2015年4月10日,凯发电气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凯发电气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80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20万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6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10股,共计转增6800万股。2015年5月7日,凯发电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凯发电气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3600 万元。2015年6月4日,凯发电气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资本公积转增 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7)2016年5月18日,凯发电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 日总股本136,000,000股为基数,以现金形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1元(含税), 同时以136,000,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7,200万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 发电气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7日实施完成。截至目前,凯发电气的股 本总额为27,200万股。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发电气持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3000007411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凯发电气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洲; 注册资本:13600万元1; 1 注释:由于凯发电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于2016年6月7日实施完成,股本总额变更为27200万股,但尚未换取新 的营业执照,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发电气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36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01月25日; 经营期限:自2000年01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综合监控系统、工业自动 化系统、机车车辆辅助控制系统、监测及诊断系统、直流开关柜及配件、软件产品的研 发、制造、销售、工程安装和服务;计算机及机电一体化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进 出口业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汽车及配件 销售(不含小轿车)(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 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9)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凯发电气确认,凯发电气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合规 运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予 以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凯发电气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卖方及其保证人 1、德国保富 德国保富持有新公司100%股权,为本次交易的卖方之一。根据《境外尽职调查报 告》、《股权购买协议》及德国律师的确认,德国保富系依据德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注册号HRB133768,注册地址为Garmischer Strasse 35,81373 Munich,Germany(德国慕尼黑市加米斯特大街35号,邮编81373),法定代表人为Dr. Eckhard Martin/Norbert Stadhouders,注册资本为5,000,000欧元;经营范围:铁路电气 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安装、维护和维修,包括接触网系统和供电系统;与铁路电气化 产品相关的服务,包括咨询、规划、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土木工程、轨道道路建 设以及轨道上层建筑材料贸易;使用轨道施工机器或其他技术手段,完成各类轨道上层 测量的准备和执行工作;设备维护和检查;机器及零部件贸易;以及其他相关达到前述 目的的业务。德国保富主营业务:从事电气化铁路、高速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供电 系统设计、相关设备制造、系统集成和咨询服务。 2、BICC BICC持有信号公司100%股权,为本次交易的卖方之一。根据《境外尽职调查报 告》、《股权购买协议》及德国律师的确认,BICC系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注册号HRB 175698,注册地址为Garmischer Strasse 35,81373 Munich, Germany(德国慕尼黑市加米斯特大街35号,邮编81373),注册资本为 17,000,000 DEM(约合8,692,000欧元);BICC主营业务:承担控股公司职能,并未实 际开展经营性业务。 3、英国保富 英国保富为本次交易卖方的保证人。本次交易的卖方德国保富和BICC均为英国保 富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及英国律师的确认意见,英国保富系于1945年5月31日在 英国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一家公司,公司注册号为00395826。该公司于1945年6月28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址为伦敦威尔顿街130号,邮编为SW1V 1LQ。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对公众信息进行检索,英国保富为一家全球领先的基础建 设集团,主营业务包括建筑施工服务、支持服务和基础建设投资三大部分。其中,建筑 施工服务包括设计、施工、建设、装修、机械电气服务、地面工程以及铁路工程;支持 服务包括水利、电力和天然气的安装、升级和维护,以及道路、铁路的更新、运营和维 护;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英国国内教育、健康和照明等多个领域参与PPP项目投资。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卖方及其卖方保证人 均为依照其所在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外公司,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一) 已取得的批准 1、上市公司的内部批准 (1)2015年12月22日,凯发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投资设立德国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凯发电气以买壳方式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凯发 德国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主体。 (2)2015年12月22日,凯发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Georg Philipp Cotta代表公司签署< 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同日,凯发电气、凯发德国与德国保富、BICC以及英国保 富在德国慕尼黑市共同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 (3)2015年12月22日,凯发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收购境外资产及目标公司后续运营融资及担保安排的议案》 ,为满足本次收购交 易价款支付、目标公司保函担保及后续运营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以房产作为抵押,向 我国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等申请总计不超过7,000万欧元的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 (4))2016年1月27日,凯发电气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议案。 (5)2016年6月16日,凯发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收购境外资产及目标公司后续运营融资及担保安排的议案》,现根据交易进程安排 并考虑到目标公司后续新增保函担保需求,拟将上述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调整至不超过 9,000 万欧元,以公司房地产做抵押,同时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孔祥洲先生、王伟先生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未来期间,若公司抵押物充足,将对上述股票质押部分进行 优先置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2016年6月20日,凯发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Georg Philipp Cotta代表 公司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凯发电气、凯发德国与德国保 富、BICC以及英国保富在德国慕尼黑市共同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7)2016年6月20日,凯发电气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的《重大资产报告书》及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2、凯发电气的批准/备案 (1)天津发改委 2016年2月4日, 天津发改委核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津发改许 可[2016]24号)同意对凯发电气收购德国Quickstart 16/2015 Verm.gensverwaltungs GmbH 100%股权项目予以备案,其中载明:投资主体为凯发电气;项目所在地为德国 慕尼黑;投资内容为凯发电气投资28,000欧元收购德国Quickstart 16/2015 Verm.gensverwaltungs GmbH 100%股权;资金来源为凯发电气自有资金。 2016年4月12日,天津发改委核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津发改 许可[2016]62号)同意对凯发电气赴德国收购信号公司100%股权项目予以备案,其中 载明:投资主体为凯发电气;项目所在地为施塔斯富特;投资内容为凯发电气向其境外 全资子公司凯发德国增资12万欧元,收购信号公司100%股权;中方投资额12万欧元, 项目用汇额2万欧元;资金来源:凯发电气以自有资金出资2万欧元,其余10万欧元 通过内保外贷方式从境外银行融资取得。 2016年4月12日,天津发改委核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津发改 许可[2016]61号)同意对凯发电气赴德国收购新公司100%股权项目予以备案,其中载 明:投资主体为凯发电气;项目所在地为慕尼黑;投资内容为凯发电气向其境外全资子 公司凯发德国增资1588万欧元,收购新公司100%股权;中方投资额1588万欧元,项 目用汇额198万欧元;资金来源:凯发电气以自有资金出资198万欧元,其余1390万 欧元通过内保外贷方式从境外银行融资取得。 (2)天津商委 2016年3月9日,天津商委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1200201600080号),其中载明:境外企业名称为奎克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 方式为并购,国家为德国;中方投资主体名称为凯发电气,持股比例为100%;投资总 额约为20万元人民币,中方境内现金出资,实际币种为欧元,金额为2.8万欧元;经 营范围包括铁路轨道、铁路电气化和铁路供电系统的研发、生产、建造、安装、维护修 理及其相关服务。 2016年3月18日,天津商委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1200201600091号),其中载明:境外企业名称由奎克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凯发德国有限公司,除了名称变更以外,其他基本信息与天津商委于2016年3月9日 核发的证书完全一致。 2016年4月21日,天津商委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1200201600129号),其中载明:境外企业名称:保富铁路信号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为并购,国家为德国;投资主体名称为凯发电气,股比100%;投资总额约为87.718万 元人民币,中方境内现金出资实际币种为欧元,金额为2万欧元;中方投资构成:境内 自有资金为14.62万元人民币,境外银行贷款73.09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铁路轨道、 铁路电气化和铁路供电系统的研发、生产、建造、安装、维护修理及其相关服务;投资 路径:凯发电气通过凯发德国有限公司(Keyvia Germany GmbH)。 2016年4月21日,天津商委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 N1200201600130号),其中载明:境外企业名称:铁路供电系统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为并购,国家为德国;投资主体名称为凯发电气,股比100%;投资总额约为11606.761 万元人民币,中方境内现金出资,实际币种为欧元,金额为198万欧元;中方投资构成: 境内自有资金1447.192万元人民币,境外银行贷款10159.57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铁路轨道、铁路电气化和铁路供电系统的研发、生产、建造、安装、维护修理及其相关 服务;投资路径:凯发电气通过凯发德国有限公司(Keyvia Germany GmbH)。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凯发电气之公司 章程的规定,凯发电气针对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手续。 但是,凯发电气已经取得了前述所取得的备案中的批复金额均以基础交易对价为基 准初步确定。如果最终购买价款根据《股权购买协议》所约定的交易对价调整机制而进 行调整,且超过上述批复金额,则凯发电气尚需向上述主管部门申请调增原备案金额, 并履行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二) 交易对方的批准 1、出售新公司100%的股权 2015年12月7日,德国保富的股东BICC作出决议,批准德国保富向凯发德国转 让其所持有的新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授权和指示管理层执行实施上述出售所需要的措施。 根据德国律师的确认,上述BICC的股东决议,即视为德国保富履行完成新公司股 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2、出售信号公司100%的股权 2015年12月7日,BICC的股东Balfour Beatty Overseas Investments Limited作出 决议,批准BICC向凯发德国转让其所持有的信号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授权和指示管理 层执行实施上述出售所需要的措施。 2015年12月22日,信号公司的股东BICC作出决议,根据信号公司的公司章程第 七条之规定,批准BICC向凯发德国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根据德国律师的确认,上述信号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BICC的股东所作出的股东决 议,即视为BICC履行完成信号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此外,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卖方及其保证人承诺其有权签署及执行《股权购买 协议》,并且已经获得了必要的公司许可声明。《股权购买协议》的签署以及当所有交 割条件满足后对《股权购买协议》的履行均不违反适用于卖方或卖方保证人的德国及英 国法律法规、卖方或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或任何与卖方或目标公司有关的政府或法院 命令。卖方保证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有权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买方,且不 需要取得任何德国或英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许可,亦不需要取得任何其他第三方(《资 产转让协议》中就协议转让所需的任何许可除外)的批准或许可,且不违反任何政府部 门或法院作出的对卖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决议 基于上述,根据《股权购买协议》以及德国律师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 已经取得了本次交易的必备批准。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取得的批准 我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购买协议》的规定,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取得的批准如下: 1、凯发电气召开股东大会正式批准本次交易; 2、凯发电气尚需前往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四) 交割的前提条件 1、交割的前提条件 《股权购买协议》就本次交易的交割约定了前提条件,具体包括: (1)BICC与信号公司之间的利润共享协议已经被终止; (2)协议所附自有知识产权中列示的自有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或者已被合法转让予 新公司,或者如果注册还未登记在新公司名下,卖方及其附属公司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使上述合法转让得以生效,且新公司已与某些卖方附属公司签署协议附件TTA-美 国及TTA-英国(其中列示的应进行修订的附件1除外)所附形式的技术转让协议 (“TTAs”); (3)新公司已成功通过德联邦铁路集团的资格预审; (4)德联邦铁路集团已出具书面同意函确认至少将其与卖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总数 的95%由卖方移交新公司; (5)凯发电气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6)凯发电气已履行完成向天津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并取得天津发改委 核发的备案证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上述“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 员会的备案证书”指凯发电气取得的由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核发的《境外投资 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名称的文件,确认其已经履行完成备案手续; (7)凯发电气已履行完成向天津商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并取得天津商委核发 的备案证书。根据2014年9月6日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上述“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备案证书”指凯发电气取得的由天津市商委正式 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名称的文件,确认其已经履行完成备案手续; (8)《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22 条项下所要求的对以下文件的披露: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对交易标的的审计报告、对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且凯发电气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上述文件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9)为进行海外投资之目的,凯发电气已履行完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授权的负责外汇登记事宜的天津市地方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手续,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于2015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取得该等天津市地方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 (10)天津保富49%股权已被有效转入新公司。 2、交割条件的满足 (1)根据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德国律师的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 及卖方的交割条件实现情况如下: 针对前述第(1)项,2016年1月19日,BICC之唯一股东Balfour Beatty Overseas Investments Limited作出决议,终止由BICC与信号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签署的《利 润共享协议》,并授权和指示公司管理层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执行本决议。 针对前述第(2)项,截至2016年6月6日,卖方提供关于知识产权最新转移状况 表(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二)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 5、知识 产权”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2016年6月1日,新公司已 经分别与卖方在美国的附属公司Balfour Beatty Infrastructure, INC(以下简称“INC”) 签署TTA-美国及在英国的附属公司Balfour Beatty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BBGL”) TTA-英国。 针对前述第(3)项,根据卖方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公司已成 功通过德联邦铁路集团的资格预审。 针对前述第(4)项,根据卖方的确认,截至2016年4月27日,德联邦铁路集团 已经将其与卖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总数的95.8%,由卖方移交至新公司。 针对前述第(10)项,天津保富的股东已经由德国保富变更为新公司,且于2016 年4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德国保富所持有的天津保富49%的股权已被有 效转入新公司。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涉及卖方的交割条件,即前述第(1)、(2)、(3)、(4)、 (10)项均已满足。 (2) 根据提供的资料并基于本所律师的核查和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涉及买方的下述交割条件实现情况如下: 针对前述第(6)项,本次交易已取得天津发改委的备案批复。 针对前述第(7)项,本次交易已取得天津商委的备案批复。 针对前述第(9)项,凯发电气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 见书、对交易标的的审计报告、对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进行公告。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第(5)项本次交易尚待凯发电气 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第(9)项凯发电气尚需前往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 记的两项交割条件尚未满足外,涉及买方的其他交割条件均已满足。 (五) 交割延期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如果自《股权购买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交割条件 未能成就,卖方及买方或可在所有交割条件履行完毕之前,不遵守通知期限(ohne Einhal-tung einer Frist)的约定而撤销协议(Rücktritt),但前提是一方提出撤销权须向 另一方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已根据交割条件的规定充分履行其义务。如果买方未能于到 期日向卖方全额支付初步购买价款,则卖方有权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其行使协议撤销权。在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出现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买方可通过向卖 方发送书面撤销通知行使撤销权,卖方亦可通过向买方发送书面撤销通知其行使撤销权。 根据买方及其保证人、卖方及其保证人于2016年6月20日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 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实现日期截至于2016年7月31日,协议的其他 条款保持不变。 四、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一) 《股权购买协议》 凯发电气、凯发德国与德国保富、BICC及英国保富在德国慕尼黑市共同于2015 年12月22日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共同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之《补充协议》。上述《股权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资产 (1)新公司的100%股权 新公司系德国保富为本次交易而专门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2015年10月31日 德国保富与新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德国保富将其拥有的两大核心业务(接触 网业务、供电系统业务)及与上述核心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正在履行的 合同、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等资产和人员注入到新公司,转让生效日为 2015年11月1日(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二)《资产转让 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时,德国保富将其持有的天津保富49%的股权转让予新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公司将成为天津保富的股东,并持有其49%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 后,凯发德国持有新公司100%股权,同时直接和间接持有天津保富100%股权。 (2)信号公司100%股权 信号公司为BICC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发德国持有信号公司100% 的股权。 2、交易价款和调整机制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对价由新公司股权价款(含天津保富49% 股权对应的价款)和信号公司股权价款两部分组成,买卖双方确认新公司和信号公司的 股权购买基础对价分别为1,315万欧元和10万欧元,合计基础对价为1,325 万欧元。 基础对价将在交割日依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调整机制进行相应调整,确 定初步购买价款,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该初步购买价款。交割后4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 进行最终确认账目的编制,并向卖方提交该等最终确认账目。初步购买价款将根据最终 确认账目和《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相应调整,从而确定最终购买价款。 最终购买价款和初步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将依据《股权购买协议》的约定由买方向卖方 或由卖方向买方进行支付。 3、初步购买价款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基础对价将在交割前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交 易对价调整机制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得出“初步购买价款”,并由买方于交割时向卖方 支付初步购买价款。初步购买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初步购买价款等于: 基础对价1,325万欧元加上截止于交割日新公司的负债净额A+B(“新公司负债净 额A+B估值”)较新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正偏差; 减去新公司负债净额A+B估值较新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负偏差; 加上截止于交割日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估值(“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估值”) 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正偏差; 减去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估值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负偏差; 加上截止于交割日新公司的负债净额C(“新公司负债净额C估值”)较新公司负 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正偏差; 减去新公司负债净额C估值较新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负偏差(前提是只 有当新公司的负债净额C较新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负偏差或正偏差超过50万欧元 时,才可对该等偏差进行调整); 加上截止于交割日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C估值(“信号公司负债净额C估值”) 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正偏差; 减去信号公司负债净额C估值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负偏差; 加上截止于交割日新公司的营运资金(“新公司营运资金估值”)超过1,865万欧 元的部分; 减去新公司营运资金估值低于1,865万欧元的部分。2 2 注释①:上述负债净额A是指净金融性负债(Financial net debt),等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与金融性负债(Financial debt)之和;负债净额B是指Jubilees预提费用(Jubilees provision);负债净额C是指养老金负债(Pension Liability)与提前退休预提费 用(Early Retirement Provision)合计。负债净额A、B、C的目标值均以其2014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作为参考值。 注释②:在交易对价的调整过程中,负债项目A、B、C均以负值表示,因此,如果A、B、C期末余额较其目标值出现正偏差表示负债净 额减少,则交易对价须调增;如果A、B、C期末余额较其目标值出现负偏差表示负债净额增加,则交易对价须调减。) 4、最终购买价款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买方应在交割日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确认账目的编 制, 并向卖方提交该等最终确认账目,并依据调整机制对初步购买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确定购买价款。 (1)最终确认账目 A. 形式与内容 为确定新公司和信号公司股权价款,新公司和信号公司截至交割日止的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应编制完毕,且该等报表应是最终的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该等最终确定的 且有约束力的编制报表,即“最终确认账目”)。最终确认账目应包含具体的资产负债 表项目,该等资产负债表项目用以确定上文分别说明的新公司的负债净额和营运资金以 及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 B. 编制 买方应在交割日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认账目的编制,并向卖方提交该等审 计确认账目以及所有包含项目相关信息的基础会计记录和报告,及对新公司和信号公司 股权价款的计算结果。 卖方可在收到审计确认账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异议期间”),对审计确认 账目中的具体项目提出合理的且有具体细节的异议,如对账目项下的有关明细有调高或 调低的具体意见(“异议报告”)。除异议报告中的项目和数值外,视为卖方已同意审 计确认账目中的所有项目和数值,至此,审计确认账目应为最终且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 力的。前述提及的卖方提出异议的项目以下称为“异议项目”。 在买方收到异议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解决异议项目。 对于在该期限内未能解决的异议项目,应由协议各方提交至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师事务 所(“专家仲裁员”)解决。如果协议各方在自买方收到异议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的 期限届满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就选定专家仲裁员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申请由 德国杜塞尔多夫会计师协会主席决定作为专家仲裁员的会计师事务所。 专家仲裁员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7条第1段的规定,出具具有约束力的专业意见, 以确定异议项目。一旦提交其专业意见,专家仲裁员应仅考虑异议项目,而对于每一异 议项目,均应确保其保持在协议各方对其进行分配的数值范围之内。本协议各方应配合 专家仲裁员并服从专家仲裁员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责任而提出的合理要求。各方应指令 专家仲裁员尽可能迅速地向各方出具关于异议项目的决定书,并应附有专家仲裁员做出 该决定的理由。该等理由应明确分析协议各方就每个异议项目提出的异议观点。如无明 显的数据误差,专家仲裁员的决定书应是最终且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的。 专家仲裁员应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91条之规定来决定对协议各方应承担之费 用的分配比例。 C. 定稿 最终确认账目应对各方之间就确定新公司、信号公司股权价款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最终确认账目应在以下时间节点最终定稿: a. 如不存在异议报告,则在异议期届满,或有关方对最终确认账目较早进行确认 之时; b. 如存在异议报告,各方在请求专家仲裁员之前已经达成解决,则在该解决方案 以决议形式确定之时; c. 如有涉及专家仲裁员介入的情形,则在专家仲裁员出具决定书形式决定异议项 目之时。 (2)新公司的最终股权价款 新公司最终股权价款等于: 新公司股权基础交易对价1,315万欧元减去最终确认账目中新公司的负债净额A+B 较新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负偏差; 加上最终确认账目中新公司的负债净额A+B较新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 正偏差; 减去最终确认账目中新公司的负债净额C较新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负偏 差; 加上最终确认账目中新公司的负债净额C较新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正偏 差(上述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前提是:只有当新公司的负债净额C较新公司负债净额C 目标值的负偏差或正偏差超过50万欧元时,才可对该等偏差进行调整); 减去最终确认账目中新公司营运资金任何少于1,865万欧元的部分; 加上最终确认账目中新公司营运资金任何超过1,865万欧元的部分。 (3)信号公司的最终股权价款 信号公司最终股权价款等于: 信号公司股权购买基础对价10万欧元减去最终确认账目中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 A+B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任何负偏差; 加上最终确认账目中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A+B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A+B目标值的 任何正偏差; 减去最终确认账目中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C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 负偏差; 加上最终确认账目中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C较信号公司负债净额C目标值的任何 正偏差; 加上根据有关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利润共享协议》,任何BICC 欠付或应付给信号公司的价款; 减去根据有关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利润共享协议》,任何信号公 司欠付或应付给BICC的价款(除非根据最终确认账目已包含在信号公司的负债净额中)。 (4)最终购买价款 最终购买价款等于新公司最终股权价款及信号公司最终股权价款。 当最终购买价款超过初步购买价款时,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超出部分价款以及相当于 超出部分价款每年3%的利息(利息起算日为交割日)。当最终购买价款不足于初步购 买价款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不足部分价款以及相当于不足部分价款3%的利息(利息 起算日为交割日)。该条款项下约定的任何款项均应在最终确认账目根据协议约定被最 终确定且具有约束力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若初步购买价款或最终购买价款到期仍未支付,则未付款项应按照每年3%的利率 计收利息,计收期间为付款到期日(含)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成日(不包括支付当日)。 卖方向买方或买方向卖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在交割日后支付的全部款 项,均应构成对向卖方支付的总购买价款的调整,在该种情况下,此最终购买价款应被 视为已根据上述付款金额做出相应增减。 5、不以净额结算 买方及卖方均无权抵销任何其所拥有的针对另一方基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权利和诉求,或者以其具有留置权为由拒绝履行其可能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 任何义务,除非买方或卖方的权利或诉求已经另一方书面承认或经主管法院(Gericht) 或仲裁小组(Schiedsgericht)的最终裁决得以确认。 6、交割条件 卖方及买方交割时履行交割义务应以以下条件为前提: (1)BICC与BB Signal之间的利润共享协议已经被终止; (2)协议所附自有知识产权中列示的自有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或者已被合法转让予 RPS,或者如果注册还未登记在RPS名下,卖方及其附属公司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使上述合法转让得以生效,且RPS已与某些卖方附属公司签署协议附件TTA-美国及 TTA-英国(其中列示的应进行修订的附件1除外)所附形式的技术转让协议(“TTAs”); (3)RPS已成功通过德联邦铁路集团的资格预审; (4)德联邦铁路集团已出具书面同意函确认至少将其与卖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总数 的95%由卖方移交RPS; (5)凯发电气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6)凯发电气已履行完成向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并取 得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备案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境外投 资的法律法规,上述“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书”指凯发电气取得的由天津市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名称的文件,确认其 已经履行完成备案手续; (7)凯发电气已履行完成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并取得天津 市商委核发的备案证书。根据2014年9月6日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述“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备案证书”指凯发电气取得的由天津市商 务委员会正式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名称的文件,确认其已经履行完成备 案手续; (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于2014 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22条项下所要求的对以下文件的披露: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对交易标的的审计报告、对交易标的的资 产评估报告,且凯发电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上述文件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9)为进行海外投资之目的,凯发电气已履行完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授权的负责外汇登记事宜的天津市地方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手续,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 局于2015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得 该等天津市地方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 (10)天津保富49%股权已被有效转入RPS。 7、交割前过渡期 (1)正常业务运作 除《股权购买协议》另有规定,在协议日与交割日之间卖方应确保: ① 在电气业务转移至新公司后,新公司及信号公司应当按照持续经营原则如协议 日前一样正常开展业务; ② 交易标的及其各个税收组负责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其要求,同时考 虑到所有准许或适用的申报延期条件,充分、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交所有交易标的应 提交的或关于交易标的的申报单、表格及其他报表(统称“税务申报”),并及时根据 适用法律规定全额支付任何及全部到期税款; ③ 在不影响上述第①条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且该书面 同意函不得被无理由扣留或延误,不得对任何交易标的采取或决定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 施: (i)修改交易标的章程; (ii)执行或批准《德国重组法案》(Umwandlungsgesetz) 规定的变更公司形式 (Umwandlung); (iii)达成任何企业协议(Unternehmensvertrag)或隐名合伙协议; (iv)创建或发行、或授予任何期权以认购交易标的的任何股本; (v)宣告或发行股息、中期股息或其他股东分红,不论是以现金、股权或财产方 式,或不论通过减资、赎回、购买或对代表其股本之任何股权的其他收购行为; (vi)在《股权购买协议》所附的通过招标的名单中所列示的投标已经被买方批准 的前提下,终止协议金额/投标标的额超过100万欧元的客户协议或投标,和/或终止向 此类投标提供担保; (vii)达成或终止任何与许可或转让新公司所拥有或使用之技术或知识产权相关的 协议; (viii)达成或终止与交易标的总经理或二级管理人员(2. Führungsebene)的用工 或服务协议; (ix)达成任何与劳资委员会有关的协议,特别是企业劳资协定或与工会达成有关 的协议,尤其是不会对劳动用工成本产生影响的劳资薪金合同; (x)在目前的人事预算外雇用超过5名员工,或给予被转移员工任何津贴或增加 其薪水; (xi)雇用独立的承包商(在客户项目之外)且该雇佣合同不能在6个月内终止; (xii)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或解决任何法律纠纷,或提起任何与供应商或雇员之间就 金额超过5万欧元的商业纠纷(不包括变更订单); (xiii)与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就金额超过5万欧元的事宜提起或终止任何法律 纠纷; (xiv)收购另一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任何股权或业务。 (2)信号公司业务处置 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包括作出或承诺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促使信号公司 出售其信号业务,包括约50名员工(但不包括正在为新公司的50Hz业务工作的员工)、 现场的原材料、正在进行中的工作和已经收到的某些合约的净预付款以及在交割之前与 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信号业务”)。卖方应持续向买方告知其为 信号业务寻找合适买家所进行的努力。 如果出售信号业务在交割日之前同意或完成,无论是买方、信号公司还是新公司, 都无需承担有关出售信号业务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应充分保护买方、信号公司和新 公司免受因将信号业务出售给第三方而引发之任何法律责任、费用或损失赔偿,尤其包 括但不限于来自信号业务的客户(除非根据本段最后一句之约定已包含在使信号公司股 价降低的状况中)和信号公司员工之索赔要求,但是不包括《股权购买协议》所附的信 号公司需要赔偿之员工或在信号业务出售完成日及交割日(两者中时间较晚者)之后将 继续聘用的员工的索赔要求。受前述所约定的消除任何对负债净额状况影响的限制,信 号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款应当因收到出售信号业务所得交易对价为正而增加,因收到出售 信号业务所得交易对价为负而减少,并因信号公司承担的还未被第三方购买方承担的任 何信号业务债权人的数额而进一步减少。 倘若在交割日前不能就向第三方出售信号业务达成一致,买方应促使信号公司自行 决定在交割日之后六个月内继续出售事宜。受限于对第三方之任何保密义务,买方应适 当向BICC持续告知有关业务出售的任何实质性进展。签订将信号公司的信号业务出售 给第三方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须事先取得BICC书面同意,且在BICC收到资产出售协 议的最终草案的十个工作日内,该等书面同意函不得被无理由扣留或延误。 若根据前述之约定信号业务得以出售,则BICC和信号公司应平等享有第三方向信 号公司支付的出售信号业务之购买价款,并共同承担信号业务项下已经和正在实施之项 目的任何潜在责任和义务,然而,前提是,在对前述价款进行平均分配之前,该购买价 款应首先扣除信号公司承担的还未被第三方购买方承担的任何信号业务债权人数额。 如果买方及信号公司未能在自交割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信号业务的出售,则买方 应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出售或在其决定的一定期限内继续进行出售,在该种情况下, 前述之约定将不再适用。如果买方决定终止出售,卖方应自交割日起18个月内向信号 公司支付应向信号业务雇员支付的裁员成本的50%,卖方承担的费用比例上限为75万 欧元。 (3)预付款、履行及担保债券/保证 买方尽合理努力在交割日前使卖方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免于银行和/或第三方因以下 事项而导致的任何责任(i)至交割日(含), 在电气业务范围内或通过信号公司,已经 提供或将要提供的预付款、履约及担保债券;和 (ii) 为目标公司或电气业务之利益, 至交割日(含)已经提供或将要提供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担保、保证或债券(合称为“保 证责任”)。 若以上所约定的免责在交割日之前尚未实现,则买方应确保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在交 割时免于任何尚未偿付的保证责任。买方承诺一旦上述债券或担保不再存在任何追索权, 将促使此类担保或债券立即返还给卖方。 买方应于交割时向卖方提供一份由我国银行或我国工商银行在法兰克福或伦敦的 分行、或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等书面同意函不得被无理由扣留)的一家知名欧洲银 行 或美国银行提供的银行保函,以根据上文之约定保护卖方及其相关附属公司保证买 方义务之利益。银行保函的总价应等于对应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在交割日之前2个工作日 卖方尚未偿付的保证责任。买方有权每年以等同于尚未偿付的保证责任减少的金额更低 金额 的银行保函替代该等银行保函,该等替代于2017年1月1 日起每一个日历年的1 月份进行。 (4)《利润共享协议》终止 BICC应促成《利润共享协议》自2015年12月31日24时起即终止(“利润共享 终止日”)。 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3条的规定,买方应保障BICC不承担任何向信号公 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BICC应服从且买方应促成信号公司完全遵守《利润共享协议》,包括全额并及时 支付根据《利益共享协议》任何一方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 买方承诺确保经BICC批准并经德勤审计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信号公司年 度财务报表(“信号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将立即通过信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且 后续不会对信号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改或修订以致使《利益共享协议》项下BICC 或信号公司的地位受到影响。 双方将指导信号公司的管理层以德国商法典为基础按以往操作惯例编制信号公司 2015年财务报表。买方应当有权审阅信号公司编制的信号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 8、交割 (1)交割地点和日期 交割日应为最后一个交割条件被满足的当月的最后一天。如果交割日当日为非工作 日,则《股权购买协议》各方应当在交割日前最近的一个工作日会面,以依据《股权购 买协议》交割行为条款之约定进行交割。除非《股权购买协议》各方另有约定,交割地 点将定为公证员办公室。 如买方与卖方就交割地点、交割时间或日期另外达成合意,则交割地点及时间将进 行相应变动。 (2)交割行为 在交割时,《股权购买协议》各方应当同时采取或促使采取以下行动: ①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初步购买价款; ② 买方应向卖方交付银行保函; ③ 卖方应与买方就交易标的股权签署公证股权转让协议; ④各方应解决或促成公司间往来借款的解决; ⑤ 德国保富和买方应当,并且/或者应当促使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包括交易标的), 签署过渡性服务协议以确保:新公司能够提供德国保富所要求的以使其留存业务能够继 续运营的服务;德国保富与新公司之间的电气业务交接能够有序顺利进行。《股权购买 协议》各方承诺本着诚信原则同意该过渡期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⑥ 通过签署适当的交割备忘录的方式,卖方和买方应向彼此确认,交割条件均已 满足且交割行为已根据《股权购买协议》之约定完成。 (3)股东名册 一旦签署交割备忘录,《股权购买协议》各方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供该备忘录的副本。 一经收悉该交割备忘录副本,公证机关将依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案(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 "GmbHG")第40条第2款第2句之规定向 新公司和信号公司所在的商业注册处提交变更后的股东名册以及其证明。 (4)卖方对交割行为的延迟权 如果初步购买价款在交割日未全款支付,卖方有权单方决定,延迟履行所有或者单 项交割行为,延迟期限最长为3个月。如果卖方行使了该项延迟权,则其享有的撤回权 也将相应推迟,推迟期限为延迟交割的期限。 9、交割后的期间 (1)信息和文件 在交割日之后的五年期间,卖方及其代表(包括其历届审计人员)应可合理查阅交 割日前交易标的账簿、记录、并访问其管理层和人事。买方应在接到合理的事先通知后 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该途径。 (2)名称的使用等 买方应在交割后没有不当延误地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必要行动在交割后完成以下 事项:(i)交易标的的公司名称将会在有必要消除有引用“Balfour Beatty”,“BB” 或是类似的可能表示交易标的是卖方的附属公司或卖方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的公司名 称的情况下做出更改;(ii)买方和交易标的将终止使用卖方或卖方附属公司的商业名 称和产品以及产品服务商标。 然而,尽管有前述规定,交易标的应有权使用BBR整个引用列表中与先前的电气 化业务、RPS和BB Signal有关的内容。此外,本协议中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限制交易标 的在申请新项目、签署新合同或接触全球客户的过程中提及BBR、RPS或BB Signal 在过去经营电气业务中所开展的项目。 (3) 终止保险 买方知悉并承认某些承保交易标的保险是卖方或卖方保证人集团保险政策的一部 分,且这些对交易标的承保的保险将会在交割时终止。买方将对交易后确保交易标的得 到充分的保险保护负责。 (4) 使用债券额度 买方知悉并承认,交易标的不得于交割后在卖方、卖方保证人或任何其附属公司提 供担保的债券额度范围之外提取任何新的或附加债券,且卖方及卖方保证人将与各银行 做出适当安排。买方将负责确保交割后交易标的后续业务运营所需的债券额度。 10、相互赔偿 (1)被转移员工 买方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第2段之规定,对BBR有关被转移员工之责 任进行赔偿,如果最终确认账目中对该等责任进行了确认。此外,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 任何在最终确认账目中体现的因被转移员工反对或成功拒绝其被转移到RPS而最终未 能有效转移所产生的预提费用。 买方不应承担,且BBR应保持使买方免于受到有关以下任何义务或责任的赔偿: (i)BBR的任何现有雇员或前雇员(非被转移员工);(ii)卖方授予或承诺授予员工 的与本协议涉及之交易相关的任何赔偿或津贴。 (2) 其他赔偿 卖方使买方及各交易标的免于受到任何因卖方或其附属公司在交割日前的反垄断 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责任、费用或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罚金或第三方损失索赔。 卖方使买方及各交易标的免于受到任何因卖方或其附属公司在交割日前未缴纳社 会保险或其他违反社会保险行为而导致的责任、费用或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罚 金或第三方损失索赔。 卖方使RPS免于赔偿Balfour Beatty Infrastructure, Inc. 以及 Balfour Beatty Group Ltd.根据协议所附TTA-美国及TTA-英国待与RPS签署之各TTA项下(各方单独成为 “被许可方”,合称为“各被许可方”)提出的任何赔偿责任、费用或损失,如果该类索赔 违反了各TTA项下保证条款的约定,且 (i)该违反行为与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相关,或与导致被许可方违反对第三方之 任何义务相关; (ii)该违反行为与各TTA项下所述之保证与承诺相关,如果侵权行为、违反义务 行为及/或上文中所特别说明的违反行为发生于交割后三个月之前、之时或之内; (iii)许可方已于交割之时或交割之前意识到该等侵权行为、违反义务行为及/或 上文所说明的违反行为。 11、协议生效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的约定,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卖方及卖方保证人构成法律约 束力。 12、撤销权 (1)不满足交割条件 如果截至于2016年7月31日交割条件仍尚未完全实现,,卖方及买方或可在所有 交割条件履行完毕之前,不遵守通知期限(ohne Einhal-tung einer Frist)的约定而撤销 协议(Rücktritt),但前提是一方提出撤销权须向另一方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已根据交 割条件的规定充分履行其义务。 如果买方未能于到期日向卖方全额支付初步购买价款,则卖方有权在30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其行使协议撤销权。 在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出现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买方可通过向卖方发送书面撤销 通知行使撤销权,卖方亦可通过向买方发送书面撤销通知其行使撤销权。(2)重大不 利影响 在所有交割条件得到满足之前,若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买方应有权于10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其将行使协议撤销权。重大不利影响应指一家德联邦铁路集团旗 下公司通过书面形式与任何交易标的进行如下沟通: ① 将终止与交易标的现有协议的所有内容或重要部分; ② 一旦现有合同过期将不再与交易标的进行合作。 上述任何情况均将导致交易标的现有或将来的业务整体发生重大恶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