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惠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中银 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六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4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年 5 月 7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 6 年 3 月 3 1 日。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 ................................ ..........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 ..............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十九、风险揭示 ................................ ................................ ................................ .................. 64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 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 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 BAI Zhizhong ) 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具有 1 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 ( ZHAO Chuntang ) 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 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 ( 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厦 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 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 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 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 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 洲首席 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 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 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 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 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 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等职。 赵欣舸 ( 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技 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 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 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 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12年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3. 高级管理人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 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 基金经理 范静( FAN Jing )女 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金融市场学硕士。 曾任日本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 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专 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12 月 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准会员。 具 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奚鹏洲 ( XI Pengzhou ) 先 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董事总 经理 (MD) ,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 2009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中 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至 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6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 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 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 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 8993633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 BVA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2 、 主要人员 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 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 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 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7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突破 4 .8 万亿元 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 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 郭伟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7)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辛晨晨、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 - 888 - 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 010 ) 59378835 传真: ( 010 )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2号文件注册募集。本基 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1 4 日起 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份额 2,980,733,112.8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8 ,6 92 户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1月7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生效,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 即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本基金的 第三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间,即 201 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 5 年 5 月 28 日 。 本基金的 第四个封闭期为第三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 期间,即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本基金的 第五个封闭期为第四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 后续封闭期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自该日起,本基金进 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本基 金第二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本基金第三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具体 期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 15 年 12 月 11 日。 后续开放期以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 日,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 1 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3 月 3 日,首个开放期为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2014 年 4 月 2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3 年 9 月 6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3 月 5 日,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 1 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3 月 6 日,由于 2014 年 4 月 5 日为非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4 年 4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4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 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生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自 2014 年 5 月 7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详情 参见 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5 月 5 日刊登的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本基金第二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详情 参见 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11 月 14 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 告》 。本基金第三个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详情 参见 基金管理人 201 5 年 5 月 27 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详情 参见 基金管理人 201 5 年 12 月 4 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后续开放期以此类推。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时,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 30 天 0.75% Y ≥ 30 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 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75%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75% = 86.1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 86.10 = 11393.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