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红宝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6-02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知于2016年6月17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于 2016年6月23日在公司综合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 会董事9名,其中董事左宁女士和独立董事李东先生、江希和先生、吴建斌先生 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经逐项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 名芮敬功先生、芮益民先生、陶梅娟女士、姚志洪先生、王玉生先生、陈斌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该议 案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左宁女士离任后将不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 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 江希和先生(会计专业人士)、吴建斌先生、崔咪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李东先生离任后将不在公司任职。 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条款内容进行修 改。该议案需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 附件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 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芮敬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1944年10月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 正高级经济师。曾任高淳县化工总厂车间副主任、供销科副科长、泡沫分厂厂长, 1991年11月至1994年6月任南京市聚氨酯化工厂厂长,1994年6月至2010年6月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红宝丽集团泰 兴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企业联合会副会 长、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南京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优秀 企业家。芮敬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通过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控制公司28.99%股份,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30万份,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芮益民先生:1970年6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 红宝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兼子公司南京红宝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南京红宝丽聚氨酯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长,担任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高级副理事长、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企业家协会 理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 高淳区工商联副主席。芮益民直接持有公司1,498,810股,同时持有公司第一大 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82%的股权,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160万份,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芮敬功为父子关系,与芮益华系兄弟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陶梅娟女士:1962年1月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91年11 月至1994年6月任南京市聚氨酯化工厂副厂长,1994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陶梅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276,154股,同时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 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23%的股权,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万份,与公司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 姚志洪先生:1968年4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0年7 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化学系高分子合成材料专业,1990年至1999年,在南京树脂研 究所从事精细化工合成和表面活性剂的应用和研究开发工作;2000年加入公司, 历任公司技术科长、技术中心副主任、主任,现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姚志洪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17,400股,同时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0.36%的股权,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万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玉生先生:1966年7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执业会员,曾任南京市高淳县饮食服务公司会计、南京天润冷食厂财务科长、高 淳县审计事务所审计员,2002 年10 月进入公司,曾任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 表,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王玉生先生持有公司161,806股,认购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20万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玉生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陈斌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 年 至 2005 就职北京海德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5 年起在北京中科互联科技 有限公司任职,2005年至 2007年就职北京金证互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项目经 理,2007年至 2012年在深圳市万全智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就任业务董事、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2年至今历任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金证互通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北京中科互联 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全汇通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金证 智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金证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齐丰浩瑞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金证汇众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江希和先生:1958年4月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博士,会计学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南京师范大学会计与财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注册会 计师,江苏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等。1998年入选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 骨干教师培养项目,曾被评为南京师范大学“教书育人”奖、南京师范大学优秀 教师、优秀管理者奖等。长期从事财务、税收与会计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国 内核心期刊和海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 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教材“成本会计教程”等教材8本;主持国家 级等纵向和横向课题20多项。有多项科研成果分别被评为厅级优秀成果一等奖、 二等奖,有多项教学成果被评为校级优秀教程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兼 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公司独立董事,具有 独立董事资格。 江希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吴建斌先生:1956年2月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法学 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研究员。曾于1982 年7月任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师;1989年5月赴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部进修 商法博士课程;2001年4月至10月任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部特邀研究员;2004 年4月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5年1月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2006年9月起 兼任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先后出版著译教材30多部,发 表学术论文140多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1项、省部级项目2项,获得省级科研 奖励2次。兼任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南京(镇江、南通、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独立董事资格。 吴建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崔咪芬女士: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工学博士、教授,现任南京工业 大学教授。曾荣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技术发 明一等奖”、“江苏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江苏省专利奖优秀奖”、“国家教 学成果二等奖”、“江苏省教学成果特等奖”等奖项。中国民主同盟南京工业大 学副主委、民盟江苏省对外联络委员会委员、第九、十届鼓楼区政协委员。兼任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独立董事 资格。 崔咪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及战略安排,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原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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