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沃森生物: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2016-095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新余方略知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1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59,800万元。2016年3月,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宜,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580,566,561.46元,并存储 于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十七次会议和2015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其中1,000万元以补充资本金方式投入子公司上海泽润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泽润”)用于上海泽润的研发费用支出,15,805.7851 万元以补充资本金方式投入子公司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生 物”)用于治疗性单抗药物产业化项目和研发费用支出。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及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创证券”)分别与上海泽润和嘉和生物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海泽润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项账户,账号为 121907501010207。截至2016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本 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上海泽润的研发费用支出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其他 用途。上海泽润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上海泽润承诺上 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 其他定存方式续存,并通知华创证券。上海泽润存单不得质押。 嘉和生物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项账户,账号为 121903106810507。截至2016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8,057,851.00元, 本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嘉和生物治疗性单抗药物产业化项目支出及研发费用支 出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用途。嘉和生物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 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嘉和生物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其他定存方式续存,并通知华创证券。嘉和 生物存单不得质押。 二、上海泽润、嘉和生物和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上海泽润和嘉和生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华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上海泽润、嘉和生物、招商银行和公司应当 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每季度对上海泽润和嘉和生物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小华、黄少华可以随时到招 商银行查询、复印上海泽润和嘉和生物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招商银行查询上海泽 润和嘉和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它 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上海泽润和嘉和生物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3日之前)分别向上海泽润和嘉和生物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华创证券。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上海泽润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招商银行应当 及时对此期间内发生的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 嘉和生物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招商银行应当及时 对此期间内发生的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 七、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创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向公司、上海泽润、嘉和生物和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 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创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上海泽润和嘉 和生物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创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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