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浙商汇金聚利: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6月24日 16:03:00 中财网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
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4日证监许可[2016] 980号准予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利
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投资
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金,也不上市交易。

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或错
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1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3
一、绪言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利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2、封闭期:指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或自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5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在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吴承根先生,1965年7月出生,硕士,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处长助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综合处、机构处、稽查处、上市
处处长,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兼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雪峰先生,1970年1月出生,硕士,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曾任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资深高级分析师,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国都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部门总经理。2008年8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兼任浙商资


招募说明书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1981年12月出生,硕士,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曾历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处长、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玮女士,1968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数学系博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和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楼小平先生,1968年10月出生,研究生文化,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曾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
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裁
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
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


(2)监事
盛建龙先生,1971年6月出生,硕士,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曾
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月在浙商证
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目前兼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吴承根(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李雪峰(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高玮(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楼小平(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丹,金融学硕士。先后在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长
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加入本
公司,现任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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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成员
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李雪峰,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王钰,
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唐光英,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陈欢,财富管理总部行政负责
人余春梅。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招募说明书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12


招募说明书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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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
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
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
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56只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1,012.4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
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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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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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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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89号新城时代广场1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联系电话:(0571)87902685

传真:(0571)87902827

网址:www.stocke.com.cn

2、代销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7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3)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全洲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4日证监许可[2016]980号文
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
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或每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购、赎回本基金,也不
上市交易。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类推。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
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增减、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招募说明书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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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金额限制及其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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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率为0.8%,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56.3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99,256.35份基

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100,050.00份基

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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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开放期的期
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


招募说明书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
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3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
取1%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
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1.0%

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
期以上的基金份额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7,740.25份基
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469.70份基金
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已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5=10,2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50.00元。


(2)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收取1%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
份,对应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5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103,9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招募说明书

103,95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期间
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债券类品种、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
转股或可交换债换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
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
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
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
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②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③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④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
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10个工作
日内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
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招募说明书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5.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42


招募说明书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只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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