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国石油: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16-03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前披 露的境外个人股东以本公司个别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接受 中国有关部门调查为由,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 “一审法院”)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集团诉讼程序事宜(以下简 称“诉讼”),本公司已于2013 年9 月6 日、2013 年11 月2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 报》披露了诉讼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3-025、临2013-031)以及 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了诉讼公告。 2014 年6 月6 日,首席原告提交了经修订的诉状,将个人被告 变更为蒋洁敏、冉新权和李华林等三名本公司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 理人员。诉状中的有关指控与之前诉讼中有关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指控 大体相同,本公司按照当地诉讼程序进行了积极抗辩(详细情况请参 见本公司披露的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 年 半年度报告)。 2015 年8 月3 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批准本公司《驳回起诉 动议》,判令终止该动议并结案。之后,原告于2015 年8 月10 日 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简称“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6 年 3 月21 日,上诉法院以“简易法院令”方式判定上诉人论据并不成 立,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详细 情况请参见本公司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根据美国法律规定, 上诉人自“简易法院令”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即纽约当地时间2016 年6月20日当日或之前,以下简称“上诉期”)有权以“申请调档” 方式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议上诉法院判决。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人未以“申请调档”方式上诉至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鉴于上诉人未于上诉期内提起任何上诉,并且上诉期 现已届满,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提起的 所有指控被全面驳回。就本公司董事所知,公司的正常营业并未受到 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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