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城投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时间:2016年06月25日 15:46:08 中财网

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14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2 号文
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交
易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
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风
险/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上证可质押城投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
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证可质押城
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可质押城
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1、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关规则和规定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颂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父
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监,路透香港亚
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

2015年3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黄正红先生,董事,国民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
析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主任助理、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4月至
2015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分析师,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任瑞银企
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副董事,2011年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债券投资经理,2013年8月起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兼任海
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与海富通稳固收
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丁俊,投资副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构权益
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4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16只,QDII基金3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吴琼

网址: stock.pingan.com

(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1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刘永卫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胡逸嵘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胡逸嵘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第932
号文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共募集6,687,813,53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70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
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4年12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22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
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及具体业务
规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



七、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12月16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
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
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
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暂不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
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
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
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的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替代证券数量单位为张;该证券的收盘价,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
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
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注,含交易等
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的估值全价(即T+2日的估值净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
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本基金份额收盘价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的收盘价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债券只数为n。


其中: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单位为张

该证券的收盘价,指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本基金份额收盘价,指本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则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
+T日应计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
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即T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估值全价(即T 日的估值净价与


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05-13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1221

2016-05-12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8923.7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3047764.85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1.5920

2016-05-13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5922.74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3000000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9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120301

03沪轨道

1

允许

4.0%



120527

05武城投

1

允许

4.0%



120301

03沪轨道

1

允许

4.0%



120527

05武城投

1

允许

4.0%



122503

PR并龙城

1

允许

4.0%



122506

PR吴交投

4

允许

4.0%



122515

PR庆城投

1

允许

4.0%



122525

PR沪嘉开

8

允许

4.0%



122533

PR平城投

25

允许

4.0%



122538

PR榕城乡

1

允许

4.0%



122550

12苏国信

10

允许

4.0%



122553

PR虞交通

2

允许

4.0%



122558

12昆交01

2

允许

4.0%



122561

PR饶城投

1

允许

4.0%



122571

PR兴国资

21

允许

4.0%



122578

12长宁债

36

允许

4.0%



122583

PR遵投债

1

允许

4.0%



122584

PR松城开

32

允许

4.0%



122587

PR遵义债

1

允许

4.0%



122591

12常交债

6

允许

4.0%



122602

PR松城投

3

允许

4.0%



122603

PR穗经开

4

允许

4.0%



122608

PR西永债

39

允许

4.0%



122609

PR扬城控

29

允许

4.0%



122610

PR乐清债

5

允许

4.0%



122616

12黔铁债

30

允许

4.0%



122624

PR滨开债

1

允许

4.0%



122626

PR海恒债

30

允许

4.0%






122632

PR江阴债

1

允许

4.0%



122634

PR芜开01

1

允许

4.0%



122639

PR绍新城

15

允许

4.0%



122668

12凉国投

12

允许

4.0%



122669

PR桂林债

11

允许

4.0%



122679

PR河套债

7

允许

4.0%



122701

PR余城建

1

允许

4.0%



122710

PR济城建

16

允许

4.0%



122711

12郑新债

30

允许

4.0%



122715

PR蓉新城

4

允许

4.0%



122719

12龙交投

37

允许

4.0%



122724

12攀国投

18

允许

4.0%



122732

PR九江债

6

允许

4.0%



122742

12鲁高速

32

允许

4.0%



122743

PR华发集

3

允许

4.0%



122744

11本溪债

36

允许

4.0%



122779

11株城发

17

允许

4.0%



122781

11永州债

2

允许

4.0%



122790

11诸暨债

3

允许

4.0%



122801

11焦作债

5

允许

4.0%



122805

PR大同债

3

允许

4.0%



122813

11宁交通

23

允许

4.0%



122819

11常城建

31

允许

4.0%



122820

11潍东方

5

允许

4.0%



122821

11吉城建

1

允许

4.0%



122823

11舟山债

4

允许

4.0%



122825

PR景德镇

12

允许

4.0%



122828

11抚州债

4

允许

4.0%



122830

11沈国资

20

允许

4.0%



122833

11赣城债

16

允许

4.0%



122834

11牡国投

10

允许

4.0%



122835

11兴泸债

18

允许

4.0%



122837

11武经发

14

允许

4.0%






122840

11临汾债

8

允许

4.0%



122844

11筑城投

17

允许

4.0%



122846

11渝富债

1

允许

4.0%



122848

10桂林债

3

允许

4.0%



122854

11中汇债

24

允许

4.0%



122859

10盐城02

6

允许

4.0%



122867

11石城投

14

允许

4.0%



122873

10通经开

1

允许

4.0%



122876

11海控债

4

允许

4.0%



122882

10宁高新

6

允许

4.0%



122886

PR云投债

15

允许

4.0%



122897

10襄投债

3

允许

4.0%



122899

10杨浦01

9

允许

4.0%



122903

PR盐东方

2

允许

4.0%



122904

10长城投

5

允许

4.0%



122906

10芜投01

8

允许

4.0%



122915

PR镇水投

6

允许

4.0%



122941

10镇城投

29

允许

4.0%



122961

09武城投

29

允许

4.0%



122975

09济城建

24

允许

4.0%



124004

PR盐城南

14

允许

4.0%



124006

PR绍城投

5

允许

4.0%



124017

PR伊国资

3

允许

4.0%



124020

PR辽城经

42

允许

4.0%



124029

PR玉城投

5

允许

4.0%



124031

12豫铁投

28

允许

4.0%



124034

PR郑城投

10

允许

4.0%



124036

PR张经开

1

允许

4.0%



124040

PR绍迪荡

12

允许

4.0%



124041

PR宿水务

2

允许

4.0%



124048

PR平国资

1

允许

4.0%



124056

PR启国投

32

允许

4.0%



124059

PR临城发

1

允许

4.0%






124071

PR鹰投融

32

允许

4.0%



124090

PR遵国投

2

允许

4.0%



124107

PR洛城投

8

允许

4.0%



124116

PR渝北飞

1

允许

4.0%



124119

PR环太湖

1

允许

4.0%



124120

PR泉台商

26

允许

4.0%



124122

PR抚城投

3

允许

4.0%



124126

PR柳城投

32

允许

4.0%



124135

13滇公投

30

允许

4.0%



124136

PR太城投

5

允许

4.0%



124140

PR沧建投

12

允许

4.0%



124142

PR渝三峡

9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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