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6月28日 11:32:12 中财网

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
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15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
3
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
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
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之日(指
自然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
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4



一、绪言

《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积极收益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
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3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4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
26

143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杭大路
15

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501


邮政编码:
310007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钟

电话:(021)20568360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批准,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浙江
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方正证券机构
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官勇华先生,董事,1975年9月生,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历任财通证券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
经理。


杨梅女士,董事,1974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明先生,董事,1967年9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宝钢集团投资部首席策
略师,华宝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汇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投连投资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周志远先生,监事,1983年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历
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赵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黄敏伟先生,财务总监,1959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

历任浙江省财政厅工交财务处副处长、会计处副处长、处长、经济建设处处长、外
债金融处处长(其中1997年7月至1999年7月任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副书记)。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申建新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湖墅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文二路营业部负
责人、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西大街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市
场管理总部经理、合规部经理、营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兼合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钱慧女士,副总经理,1978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
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土金先生,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
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长城证券、国投瑞银基金从事宏观策略、行业研究工作;于
2014年加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相关工作。

擅长宏观经济研究和大类资产配置,对资产价格波动和政策周期有较深刻理解。


5、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董事长)

赵明(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吴土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合规风控部

是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
管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
理,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公募业务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合规风控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8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2016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
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
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
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
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
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
资产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501室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7925015、(0571)8608399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徐勤

电话:(021)20568230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

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 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崔丁元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27日证监许可[2016]115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
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不包括利息),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

0.16%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

0.4%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
A

基金
份额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
额=
100,000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6%
)=
99,403.58



认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



认购份额=
99,403.58/1.00

50.50/1.00

99,454.08



即:基金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基金
份额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可得到
99,454.08

A

基金份额。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

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某投资者
认购
C

基金
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1.00

50.50/1.00

100,050.50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C

基金
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50.50


可得到
100,050.50

C

基金份额。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
销售机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

销售机构
打印交易确认书。





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该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
、认购的限额


直销
柜台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
,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
柜台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
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
机构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

登记



1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1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
柜台
申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申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认购费)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2%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认购费)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2

C
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
类份额


30

以内


0.5%


30
日(含)

365



0.1
%





3
65
日以上(含)


0


C

份额


30
日以内


0.2
%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A
类份额赎回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
日但小于
365
日的,赎回费用的
25
%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C
类份额赎回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95,390.7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可得到95,390.72份A类基金份额。


3、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5、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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