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创业板50: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6年07月18日 19:33:10 中财网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6年7月22日

公告日期:2016年7月19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6年6月1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50。


5、基金代码:159949。


6、标的指数简称:创业板50指数。


7、标的指数代码:399673。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7月1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50,285,113.00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6年7月1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3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7月15日,上市交易份额总
额为550,285,113.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22日。


1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16、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
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

7、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
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


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
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
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
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
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
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
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
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6月6日起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6年6月24日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550,247,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
计38,113.00元人民币,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38,113.00元利
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6月2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2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550,285,113.00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创业板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6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3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50,285,113.00份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6年7月2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46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在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创业板50。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59949。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7月15日,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550,285,113.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及持有人结构(截至2016年7月15日)

截至2016年7月15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722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76,174.57份。


截至2016年7月15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0,222,541.00份,占比
7.309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10,062,572.00份,占比92.6906%。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6年7月15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






1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5,000,291

2.73%

2

谭凯

6,000,816

1.09%

3

李光英

6,000,291

1.09%

4

刘雪萍

6,000,290

1.09%

5

张应好

5,001,069

0.91%

6

陈萍

5,001,020

0.91%

7

应晓波

5,000,631

0.91%

8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000,388

0.91%

9

宁波坤九阿尔法三号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5,000,385

0.91%

10

山东众冶集团有限公司

5,000,097

0.91%



(三)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截至2016年7月15日)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为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
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3、总经理:童威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6、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7、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10、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每一股东各推荐一名,
总经理为公司董事,另两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并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
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而建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工明确
的职能制结构,新增业务部分(如创新业务事业部、私人财富管理事业部)采用
灵活高效的事业部制,设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及后台、风险控制等四大
板块共32个部门(含分公司和业务部)以及1个香港全资子公司、1个资产管理子
公司。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会
董事会
管理层
监事会
督察长
战略规划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











































































































































西




广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38人(含香港公司),主要来自国
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4.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
组成。


13、信息披露负责人:钱鲲

电话:(021)38969722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
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
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
4 月至2012 年12 月担任华安MSCI 中国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9 年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180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
月至2012年12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


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担任华安中
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年7月起担任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计伟先生,工商管理硕士,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众华沪银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员,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运作分析经理。2012年1月加入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基金研究员,2015年9月起担任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5、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6、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7、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田青

8、客服电话:(010)6759 5096

9、中国建设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
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
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
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
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
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0、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单峰、周祎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16年7月1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资 产 :



银行存款

550,490,967.62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105,290.12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25,483.81

资产合计:

600,621,741.5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50,000,000.00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2,777.61

应付托管费

22,555.54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27,523.13

负债合计

50,162,856.2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50,285,113.00

未分配利润

173,772.27

所有者权益合计

550,458,885.27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600,621,741.5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6年7月1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

8.3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0,490,967.62

91.65%

7

其他资产

130,773.93

0.02%

8

合计

600,621,741.5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
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
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
合的运作效率等。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290.12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25,483.81

9

合计

130,773.93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5.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本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885009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
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
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明;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不设下限)。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50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
资于创业板5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仅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