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证睿华: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6】 126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 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 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7、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6、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 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 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44、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1、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0、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经证监 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光明先生,董事长(代行),197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 方证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党 委书记、总经理。 潘鑫军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 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 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主 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杭州东方银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 经理、纪委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1968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 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东方证券 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股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任莉女士,联席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 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十佳员工”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 富的经验。 4、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杨斌先生,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1972年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 机构二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处处长、法制处处长;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唐涵颖女士,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任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上海宏大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税务部主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金融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筹备组副组长、督察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富国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林鹏先生,生于1976年,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 究生,自1998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 经理、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起任东方红 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起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东方红睿逸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东方红中国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任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光明先生,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饶刚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林鹏先生。 列席人员: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唐涵 颖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1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只,QDII基金2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直销网站(www.dfham.com)和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 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 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 1842 传真:(021) 6859 6916 联系人:黄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 【2016】1263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 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 一工作日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上限的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 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 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超过本基金募 集规模上限的除外)。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募集期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适用认购费率 M<500万 0.24% 500万≤M<1000万 0.15% M≥10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适用认购费率 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8% M≥1000万 1000元/笔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5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86.92份基金份额。 (4)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其中,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2%)=10,12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2%=12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 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 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 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 同)。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500万 0.30% 500万≤M<1000万 0.18% M≥10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500万 1.5% 500万≤M<1000万 1.0% M≥1000万 1000元/笔 (2)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365日 0.5% 365日≤L<730日 0.3% L≥730日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 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 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场内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在场 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 购,则所得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4*1.04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37,893份基金份额,同 时应得退款0.15元。 2、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先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16×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