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瑞和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6-046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瑞和 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86号)核准,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 股发行价格34元整,共募集资金8.5亿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合计2342.5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82657.5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300001号、瑞 华验字[2016]48300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 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香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宝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银花园支行、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注:根据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银花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 瑞和股份与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为共同甲方。)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000016706600011534982,截止2016年【7 】月【1】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定制精装O2O平台建设及营销网络升 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账号为697763836,截止2016年【 7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84,602,382.3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 号为73070122000089429,截止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 【46,594,558.8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定制精装O2O平台建设及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账号为41003000040022052,截止2016年【7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定制精装O2O平台建设及营销网络 升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账号为128903131710866,截止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 【56,401,588.2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伏建筑一体化研发中心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银花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账号为748467418847,截止2016年【 7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388,975,010.6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寨县白塔畈信义100MWP光伏并网 电站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的相关条款 1、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 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对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会然、 彭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东兴证券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达到1,000万元(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时,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 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东兴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兴证券持续督导 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信义光能(六安)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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