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财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7月21日 18:31:54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6-05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如下:

1、将原存放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后,转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杨思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存放。


2、将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调整工作,
公司此次调整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已将相关募集资金转入到在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
户,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专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121908597910602,截至 2016年7月12日,该专户内募集资金余额713,606.96
元(不含公司已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394,000,000.00元及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7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承诺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及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上述理财产品及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
规定。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应当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其督导职责。中金公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雷、夏雨扬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两者以数额较低者为准),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
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中


金公司持续督导义务终止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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