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30日证监许可【2015】801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 关规定及《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买卖基金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5年6月11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9、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 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华宝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管理 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构业 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法兴 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 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07年8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工科硕士,曾在金信研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分析研究工作,2008 年6月进入华宝兴业基金,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和交易员的 职务。2012年8月起任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华宝 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华宝兴业多策略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 李栋梁先生, 硕士。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和投资,2010年9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分析师,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6月起担任华宝 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兼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10月兼任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华宝兴业新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兼任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兼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5月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刘自强先生,投资副总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高端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助理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范红兵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 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质生 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 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 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 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 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 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 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 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 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 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 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 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 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 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38637436 公司网址: http://www. stock.pingan.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至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国信证券网站:www.guosen.c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热线:400-820-9898,021-38929908 总部总机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第0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基金代销业务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康楠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注册资本:16.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400-80-96518(全国)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君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3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好买基金交易网:www.ehowbuy.com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3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 话: 021-52822063 传 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4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邮政编码: 518028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层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01号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 月5日止,共募集1,438,056,502.9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06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终止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2414)具备上市条 件,于2015年7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 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6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e网金、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 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 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 1.2% 50万以下 1.5%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5%。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75% 大于等于30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注:此处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 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1个月按3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返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 到90,720.23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份 返还给投资者的剩余金额=0.2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 到90,720份基金份额,剩余 0.25元返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2=11,520 元 赎回费用=11,520×0.25%=28.80元 赎回金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91.20元。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元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2.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发生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