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优博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年1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指派桂钢律师、郭晓丹律师及周江昊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 相关的法律服务。本所之前向发行人出具了由桂钢律师、郭晓丹律师及周江昊律 师作为经办律师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6年1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 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工作函》”),本所就《工作函》涉及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工作函》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境外身 份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方式与核查过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颂、陈弋寒夫妇及刘丹,均已经取得新加坡国籍。 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前,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 有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管及员工 进行了访谈,由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并由新加坡警察局于2013年 2月27日出具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确认郭颂、陈弋寒及刘丹在此证明文 件出具日之前均无刑事犯罪记录。 此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和部分员工进行了访谈,查阅实际控制 人的个人履历资料,并走访了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递交申请材料之后,发行人每次变更审计基准日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 更新申报文件之前,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均会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管 及员工进行了访谈,由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出入境记录,确认发行人是否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及新加坡国境,确定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新加坡警察局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确认郭颂、陈弋寒及刘丹在此证明文件出具日之前均 无刑事犯罪记录。 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均无刑事犯罪记录,亦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 《工作函》问题16: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注销中国居民身份证的 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郭颂、陈弋寒及刘丹分别于1995年12月6 日、1995年12月6日及2005年12月16日取得新加坡国籍。郭颂及陈弋寒于 2013年1月14日取得了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单,刘丹于2013年1月 14日取得了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注销登记卡,三人均注销了其中国户 籍,并上交了其中国居民身份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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