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6-04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通”)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05号《关于核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825,426,76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910,481.91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14,516,278.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6月27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6 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54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董事会事先确认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以下统称“专 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110907213310202,截止2016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816,426,760.00 元。该专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20000001859600011191794,截止2016年7月11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注:(1) 公司募集资金先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专户统 一归集,2016年7月11日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专户转款 50,000,000.00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2)以上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有差异,系因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所致。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志林、胡小娥在专户银行营业时 间内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信 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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